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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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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本文分别就实践中工伤认定争议的几种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等不同解决途径

关键词:工伤认定;特性;解决途径;分析

一、工伤认定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2 特性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二、工伤认定争议的解决途径

1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1)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或者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结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目前行政机关有两种做法,一是做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二是不做出受理的表示,即在5个工作日内外加邮寄时间,申请人没有收到不予受理决定,可以推定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复议机关一般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程序

①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对“不予受理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维持和撤销的判决。

②复议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如果复议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申请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工伤认定机关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未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凡是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履行工伤认定程序,并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进行举证。

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无异议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对与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对与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争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工伤争议。另一方面,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为构建科学、有效、快捷的争议处理体系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