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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内二次损伤1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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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意外事故造成损伤的案件,在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大多是在一次事故中所造成,而同一个人在较短时间内连续两次发生事故造成损伤的案件是比较少见的。由于案件处理的需要,必须区分伤者身体各部位的损伤是由哪次事故所造成,或确定身体各部位的损伤与此两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这常需通过伤情检验,结合现场勘查及案情,重建事故的发生经过,对伤者在两次事故中造成损伤的受力过程进行分析并进行推断,最后依靠调查取证来证实我们分析和推断的正确性。我们遇到1例,报道如下。

1 资料

徐某(男性,55岁)在村中行走时被一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在送医院途中的一桥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治疗,伤情有所恢复,现已治疗终结,要求对伤者的伤情进行区分并进行伤残鉴定。

摘某人民医院病历:外伤后昏迷2小时入院。外科情况:昏迷状态,左顶枕部有4×3cm头皮血肿,表面伴有表皮剥脱,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迟钝。左小腿处有一片状皮下出血。头颅CT示:左颞顶骨线形骨折、左侧颞顶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叶、右额叶脑挫裂伤。初步诊断:左颞顶骨线形骨折、左侧颞顶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叶脑挫裂伤。入院后行开颅血肿清除加去骨瓣减压术,术中清除血肿约100ml。

老年男性,神志清,精神及问答反应差,对受伤情况不能完全记忆,注意理解计算判断思维等能力下降。左颞顶部有20cm弧形手术疤痕,其下骨瓣缺失。

2 分析讨论

通过以上情况可知,伤者重度颅脑损伤诊断成立,据病历材料记载,左顶枕部有4×3cm头皮血肿,表面伴有表皮剥脱,CT检查显示颅内损伤较重,分析认为,以上损伤是由左顶枕部接触到较大平面的物体受较大外力引起颅骨整体变形、头部减速运动引起脑组织冲击伤和对冲伤所造成。现场勘查中发现,第二次发生事故时,摩托车撞到三轮车后档板上,把三轮车用来钩住后档板的铁链撞断,说明三轮车当时受力较大,但三轮车当时未翻倒,方向失去控制后,加速向前并斜向右边行驶,三轮车右边扶手与桥拦杆数次相撞后停下,在此过程中,三轮车被撞后加速向前行驶,徐某及其女儿由于惯性相对三轮车后移并掉在车下,三轮车车斗底板距地面高度40cm,徐某身高160cm,据此推算,发生事故时徐某的头部距桥面高度约120cm。因当时摩托车未直接撞击在徐某身上,徐某只是由于惯性相对三轮车后移,掉在车下,也就是说,当时徐某以较低的速度(稍大于当时三轮车运行的速度),头部约120cm的高度,臀部及双下肢仅40cm的高度,掉在桥面上。我们认为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力较小,达不到引起颅骨整体变形所需要的力量,不可能造成颅脑如此严重损伤。因此,我们认定徐某的死亡与第二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徐某的损伤应系在第一次事故中被摩托车撞击后,头部着地受力所致,但第二次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伤者的抢救治疗时间,对伤者的伤情恢复有一定影响,第二次肇事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伤者家属及两次摩托车肇事者均对此结果表示信服。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此类事故中,对伤者在事故中的受力过程进行分析并进行推断的重要性,可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并为案件定性及伤残评定提供依据。此伤者重度颅脑损伤,虽经治疗,伤情有所恢复,但遗留部分神经功能障碍,适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有关条款规定,已构成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