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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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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助学贷款制度从建立开始,主要经历了3次改革创新,每次改革创新都是对原有的贷款制度的修正和完善,正是由于不断的修正、完善才使高校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起来,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高校助学贷款 制度 创新 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8(a)-0018-01

1 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最初建立

我国高等教育从建国到1988年是免学费教育,国家不仅要支付学生学费还要支付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不仅加重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学生产生依赖思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6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助学贷款在我国部分院校实施。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学生的生活费,贷款最高限额为300元/年,由学校代银行按月发放,学生家长为担保人;学生偿还贷款的方法是学生毕业见习期满后,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贷款毕业生如能到边远、艰苦和基层工作,国家免除贷款数额等。

助学贷款制度实施十年左右时间里,不仅解决了部分贫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学生毕业见习期满后5年内逐月还款,贷款毕业生经济压力小,基本不影响生活;国家免除到边远和基层工作学生的还款,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支援了边远和基层工作。

2 完善、创新贷款制度,推动助学贷款持续发展

1996年高校并轨招生,1989年高等教育收费逐步市场化,高校学生数量增加,学生及家长需承担所有学费,高校出现了交费困难的贫困生群体。原有的助学贷款制度里规定的贷款金额和比例等已不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至2002年国家先后出台了贷款相关文件,对助学贷款制度进行改革创新。1999年5月13日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管理规定》实施的目的是帮助高校经济确实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用;工商银行为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的性质是商业贴息担保贷款,学生所借贷款利息财政和学生各承担一半;贷款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等。这一制度的实施,贫困学生不仅可贷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基本生活费,又可贷足够的学费,基本解决了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生活费问题;贷款利息政府和学生各担一半,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经济的负担;申请贷款学生须有经办银行的认可的担保,降低了贷款银行的风险。

《补充意见》是对《管理规定》的完善。主要的改革为:对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发放国家贴息信用助学贷款,对学生直系亲属和法定监护人发放国家不贴息需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助学贷款;详细规定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均可开办商业助学贷款。《补充意见》拓宽了学生的贷款渠道,困难学生有了多重贷款银行选择;多家银行参与助学贷款事业,支持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科教举国战略的实施。

《若干意见》是对助学贷款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的改革为:在全国全面推行中央贴息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修改、简化了贷款申请条件,停止了“对不必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的规定等。《若干意见》简化了贷款手续,增加了贷款银行,扩大了贷款规模,这对加速人才培养,实行科教兴国有现实意义,促进助学贷款持续稳定发展。

3 贷款新机制和生源地贷款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制度,促进高校助学贷款持续发展

3.1 助学贷款新机制

2003年,首批国家助学贷款进入还贷期,截止2003年底,全国助学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违约率平均为20%,有些高校违约率甚至高达80%以上。贷款银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挫伤了贷款银行的积极性。全国大部分贷款银行纷纷停止对高校发放贷款。为了解决贷款出现的新情况,2004年国家对原有贷款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一次改革实行的贷款制度称为助学贷款新机制。贷款新机制改革了财政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延长了还贷年限,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贷款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助学贷款政策,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国家财政全额贴息,减轻了学生和家长负担,使学生在校期间不用为每月付利息烦恼,可安心学习;延长还清贷款时间和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使贷款毕业生能统筹安排还款时间,减轻了学生还款压力,降低还款违约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减轻了贷款银行的风险,促进了银行继续参与贷款的积极性。

3.2 生源地贷款

2007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试点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较校园地贷款突出的优势:(1)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方便学生和家长办理贷款手续;方便当地资助中心和贷款行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方便银行催缴贷款本息。(2)学生还款期限长。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生源地贷款较校园地贷款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受到贫困生及家长的欢迎。2007年至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学生889.67万人,发放贷款金额488.62亿元。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人数410.48,发放贷款金额232.21亿元。生源地贷款推动了高校助学贷款的持续发展。

助学贷款是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方式。贷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使高校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1] 郑子莹,向咏.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变迁与路径选择[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7):7-13.

[2] 姚乐,刘红艳.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实施中的几点思考[J].现贷营销,201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