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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溶陷性和湿陷性土评价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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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讨论新疆地区即构成盐渍土,又具有湿陷性岩土地区,如何进行综合考虑溶陷性和湿陷性的影响,并根据现行规范中的规定,在勘察报告中提出勘察建议和处理措施建议。本文主要针对构成盐渍土地区的黄土、粉土和黏性土进行论述。

[关键词]盐渍土 黄土 溶陷性 湿陷性

[中图分类号] P642.1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49-1

1概述

新疆地区是我国盐渍土分布范围较广地区之一,盐渍土分布类型比较全面广泛,岩土层厚度可达几十米;其中局部地区的粉土、黏性土同时具有非自重性湿陷性,某些地区如伊犁河谷等地具有自重性湿陷性,构成湿陷性岩土层厚度一般在6m以内,局部厚度较大。

粉土和黏性土溶陷性判断指标和湿陷性判断指标在规范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均为侵水压缩法。溶陷性判断指标溶陷系数δ值≥0.01时具有溶陷性,湿陷性判断指标δs值≥0.015时具有湿陷性。由于溶陷性判定指标δ值比湿陷性判断指标δs值要求更严格,因此以往在新疆地区对于盐渍土沉降量判定主要以溶陷性为主,提出的地基处理建议也主要针对盐渍土的溶陷性进行处理。但由于处理方式及计算沉降量不同等常容易引起争议。本人根据本地区多年勘察经验和现行国家规范中的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解决方式进行简要论述。

2沉降机理简述

盐渍土溶陷性主要是由于土中所含有的硫酸盐、碳酸盐和氯盐等易溶盐溶于水中,土在自重或者荷载作用下引起沉降;对于湿陷性国内规范主要认为是黄土等土体具有多孔结构,并且多钙系和垂直节理发育,在水的作用下土体结构破坏引起沉降的现象,国外一些学者也认为上述土体在压力作用下引起的结构破坏也属于湿陷性破坏范畴。

3如何评价湿陷性和溶陷性

《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SY/T 0317-2012)中规定当溶陷系数 δ值大于或等于0.01时,应判定具有溶陷性,并根据溶陷系数δ 的大小分为以下三类:

(1)当0.01≤δ≤ 0.03 时,具有轻微溶陷性;

(2)当0.03

(3)当δ>0.05时,具有强溶陷性。

盐渍土地基的总溶陷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Sδ0――盐渍土地基的总溶陷量(mm);δi――第i土层的溶陷系数;Hi ――第i层土的厚度(mm);n ――基础底面以下全部溶陷性盐渍土的层数。

溶陷量小于70mm时可以不予考虑溶陷性。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中规定当湿陷系数δs值大于或等于0.015时,应判定具有湿陷性,并根据湿陷系数δs 的大小分为以下三类:

(1)当0.01≤δs≤ 0.03 时,具有轻微湿陷性;

(2)当0.03

(3)当δs>0.05时,具有强湿陷性。

地基土的总湿陷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地基的总溶陷量(mm);δ si――第i土层的湿陷系数;hi――第i层土的厚度(mm);

β――修正系数,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基底下0~5m深度内,取β=1.50;

(2)基底下5~10m深度内,取β=1.0;

(3)基底下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工程所在地区的β0值。

n ――基础底面以下全部湿陷性土层层数。

其最小湿陷等级Ⅰ级为s≤300mm。

由上述规范中规定可以知道,盐渍土对于小于70mm的溶陷量可以不予考虑,而对于黄土湿陷性则没有不予考虑的规定;对于地基以下5m深度范围内的土的溶陷性计算公式中没有规定修正系数,或者认为修正系数为1,而湿陷性沉降量计算中需要增加修正系数1.5。从而得出,对于地基以下5m深度范围内的相同土层,由规范中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沉降量,湿陷量大于溶陷量50%。

4结论

对于盐渍土地区,既有溶陷性又有湿陷性的土层,不能确定是哪种沉降机理起主导作用时,且溶陷系数或湿陷系数大于等于0.015时,在基地以下5m深度范围内,采用我国现行规范《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SY/T 0317-2012)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中沉降量计算公式计算沉降量时,其湿陷量比溶陷量大50%;当沉降量小于70mm时,按照《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SY/T 0317-2012)规定盐渍土溶陷性可以不予考虑,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规定应考虑土层湿陷性,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因此建议在勘察报告中针对上述情况,沉降量按照湿陷性进行计算,当沉降量小于70mm时应按照湿陷性黄土提出地基处理措施建议。

参考文献

[1]汪传金,陈庆来等,《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SY/T 0317-2012),石油工业出版社,2012.12.1.

[2]罗宇生,文君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