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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吴某的妻子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她将丈夫婚前建造的一栋楼房作价卖给了我,合同约定了房价10%的违约金。吴某外出回来后,对妻子的行为不予认可,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致使我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请问,我和吴某妻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吴严
吴严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个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吴某婚前建造的楼房是吴某的个人财产,其妻子对该楼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吴某妻子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未经得丈夫吴某的同意,事后又没有得到吴某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吴某妻子请求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属于合同的内容,它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一致的。既然你们的合同已经确认为无效,那么,违约金的条款也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你将无权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个人存款账户吗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于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街道办出具的能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丈夫的存款账户,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李小兰
李小兰朋友: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离婚时一方分得的彩票中奖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奖金
我的朋友张某与夏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张某嗜好买彩票,离婚前用工资买了500元250张彩券,离婚时这些尚未开奖的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张某。离婚后,这批彩票中有一张彩券中了40万元大奖。夏某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讨要未果,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为由,向法院,要求对奖金予以平分。请问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顺新
顺新朋友:
不能。彩票是一种射幸合同凭证,彩民购买了彩票即获得了射幸中奖的权利。彩票尚未开奖,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彩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夫妻对这种期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可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一方,这种射幸中奖的期待权也随之转移给了分得彩票的一方。因此夏某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离婚后要求分割张某用离婚时分得的彩票对得的奖金,法律不能支持。对此199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请示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90)民监字第130号中作过这样的答复:“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
父母生前给的房子和嫁妆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父母生有4个孩子。2000年,我姐姐蓉蓉出嫁时父母给了她2万元嫁妆钱。我是家中老小,前年结婚时和父母分开居住,父母在分家时把两套房子分了一套给我。半年前,父母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我们几个子女料理完后事后,商量分割父母的遗产。他们3人都要我把父母给我的住房交出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我觉得自己的房子是父母生前给的,如果这样,那姐姐蓉蓉出嫁父母亲陪送的嫁妆钱也应该一起作为遗产分配。请问,我的房子和姐姐的嫁妆应不应该作为遗产分配呢?
王勇
王勇朋友:
你姐姐和哥哥的主张是不对的。你居住的房子以及你姐姐的嫁妆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不是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处分了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能再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这是已处分的财产。所谓“已处分的财产”,是指把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它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你信中所说的情况,你的房子和你姐姐的嫁妆钱,是你父母生前以赠与的方式已处分的财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不能作为你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欠下的债务还应否按共同债务处理
我和姜艳是老乡,同在外地一城市打工,两人相互照应,后相恋同居。同居期间她给她父母和自己看病欠下一万多元债务。现因生活中的一些不愉快,我们准备分开。因为是同居关系,她非我的她,她的父母非我的父母。请问,她这些因看病欠下的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还应否按共同债务予以分割?
云天
云天朋友:
同居关系是非合法的夫妻关系,同居者之间不能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你来信所述同居期间所负债务,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1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规定的原则办理。即同居期间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为抚养子女的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等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定为共同债务。你与姜某同居期间,姜某为自己看病所欠的债务应按你和姜某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至于姜某为自己父母看病欠下的债务,虽然你们是同居关系,你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的:“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配偶之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但当时你对姜某为自己父母看病这笔支出表示同意,这笔债务也应计入你们的共同债务之中。另外按上述意见第12条: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而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姜某同居期间得的病如尚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得到照顾,或者由你给予她一次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