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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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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人肉搜索现象备受人们的关注。“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但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与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视角下,如何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使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得到保护,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的约束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human-powered search" phenomenon has the attention of the people. "Human-powered search" has certain social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but from its birth date, inevitably and personal privacy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contact together. Therefore, in view of protecting the citizens' legal rights, how to play "human-powered search" positive, speech and behavior, improper constraints tha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of constraint i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关键词: 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隐私权;法律规范

Key words: human-powered search;infringement act;privacy;legal norms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3-0253-01

0引言

“人肉搜索”出现,使言行不当者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言行承担应有的责任,但同时也影响了被搜索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在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下,“人肉搜索”有着可怕的力量以及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给被搜索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侵犯其应有的正当性人身权利。

1“人肉搜索”的起源与现状

人肉搜索是指在一个网络虚拟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网友人工参与解答并提供信息,通过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对问题进行解答、分析的一种问答式搜索。“人肉搜索”最早出现于中国的“猫扑”网络论坛,是指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2001 年,有网民在猫扑论坛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声称该是自己的女朋友。随后,有网友指出,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提供了大部分个人资料,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在此诞生了。此后,人肉搜索成为了类似于百度或者谷歌的一种搜索工具,在最短的时间里公布他人的个人资料,揭开当事人在网络背后的神秘面纱,成为网民的“新宠”。

2“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网民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帜,将人肉搜索当作手段,在论坛上任意发表意见,却并没有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个人信息,传播不正当的言论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网站平台采取纵容态度,使人肉搜索更可能构成违法。

2.1 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以及个人通讯秘密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网民出于某种目的,以至于被搜索者的住址、电话、家庭成员信息等隐私信息被暴露和传播,危及到被搜索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2 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般人的人肉搜索不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但是在一些恶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网民把负面信息加以整合供人评论,歪曲事实,造成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被搜索人的工作与生活,侵害被搜索人名誉权。

3“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人广泛,侵犯的客体多样性,调查取证的困难,加上网络侵权问题法律不完善,无疑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在我国 “人肉搜索”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将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相结合,构建隐私保护的三道防线,构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机制。

3.1 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网络运营商是提供搜索平台的主体,在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力度不够,为其大开了方便之门,造成网络运行行为的无序。因此,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应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一方面,要应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监督审查力度,确保其网站内容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站的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现有违反法规的内容,要及时屏蔽和删除。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网络运营商虽不主动参与信息的搜集、选择,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有义务删除或屏蔽这些个人隐私内容,承担相应的善良管理责任。

3.2 实行网络“有限实名制”人肉搜索无非是网民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的交流,本身无所谓对错,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引导,因此要实行网络实名制,建立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规范网民的言行。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网民的言论自由,保证社会言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另外一方面,使网民有所禁忌,更认真、更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人肉搜索”上许多恶意的人身伤害、名誉伤害行为,从而建立使用互联网的新秩序。

3.3 加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人肉搜索徘徊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其中出现的非法行为,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人肉搜索在立法上进行规制势在必行。民事法律规范肯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但刑法上还是比较空白的。面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薄弱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加紧制定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明确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主体,将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的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刑法修正案,让人肉搜索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

我国网络发展处于初步阶段,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的对待和运用。我们要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发挥其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功用,才能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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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学栋,吴振玉.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思考[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