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我国建立刑事诉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探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我国建立刑事诉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探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诉辩交易是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已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这一制度,但其成效与预期相差甚远。文章从诉辩交易的法律价值出发,探讨了全面建立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诉辩交易;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可行性

诉辩交易是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有效方式,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两个司法文件,表明我国已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经过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改革,目前,建立“中国式的诉辩交易制度”的条件已日趋成熟。

一、诉辩交易制度的法律价值

诉辩交易,亦称诉辩谈判或诉辩协议,是一种非常规的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该程序是指控辩双方在法院开庭前或庭审中进行协商,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检察官提出的认罪要求,即犯罪嫌疑人做有罪答辩,则检察官或以更轻罪名,或以较小的罪名或者将来要求法官从轻判处被告人刑罚。

(一)诉辩交易的优点

诉辩交易的实质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诉辩交易能够在许多国家得以推行,得益于该制度的优越性,其优点在于:

1、诉辩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绝对的公正只是一种法律理念,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具有实际意义的公正只能是相对的公正,刑事领域的公正就是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同时又尽可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保障被告人的利益。诉辩交易的好处就是对嫌疑犯的定罪稳操胜券,同时又能迅速地弥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得以全面体现。

2、诉辩交易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刑事诉讼效率。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效果。诉讼效率的提高表现在诉讼成本的降低,工作效率的提高,缩短诉讼时间,简化诉讼程序,减少案件的积压等。诉辩交易结案快、效率高,是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有效方式,是实现诉讼经济目的的有效途径,也是现代诉讼追求的目标。

3、诉辩交易降低了证明要求。控方所掌握的有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为了认定被告人有罪,控方就得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搜集证据,但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有时搜集证据十分困难,与其因为证据不足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还不如通过诉辩交易让罪犯认罪伏法。这样就把控辩双方败诉的风险降到了最低,其后果是既不会放纵有罪者,也不会冤及无辜,对社会是有益的。

4、诉辩交易可保证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诉辩交易是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它建立在控辩双方的利益、角色、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可以使被告人从内心悔过自新,并获得较轻处罚的机会。诉辩交易是现代民主法治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二)诉辩交易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1、诉辩交易在理论上违背了疑罪从无和罪行相一致的原则。作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刑法两个基本原则,本质上是不允许“交易”的,交易的结果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尊严的动摇,导致人们对法律公正的不信赖。

2、诉辩交易可能使得重罪轻判,多罪少罚,导致犯罪数量的增加,增大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打击的侥幸心理。

3、诉辩交易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权。交易会使裁判者的地位降低,法官被动地接受控辩双方交易的结果。

4、诉辩交易可能会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律师可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和检察官非法交易,检察官、法官也可能为追求诉讼成功率和结案率而置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于不顾。

虽然诉辩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只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改进诉辩交易存在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针对其弊端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就会充分体现其优越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建立诉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能否引进诉辩交易,学术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如果诉辩交易成为司法制度的惯例,那么甚至无罪之人也有可能受到进行认罪与辩诉交易的不当压力,吓唬也可导致认罪。此种说法不无道理,但任何制度本身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笔者认为,建立诉辩交易在我国有着理论与实践的依据。

第一,当前,我国社会稳定,政通人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刑法的任务也已调整。基于此,引入诉辩交易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二,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程序经过改革后,仍存在显失公平。优势明显倾向于控方,辩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比如对辩护人庭前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对辩护人阅卷权的限制等。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是许多律师谈“刑”色变,打击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诉辩交易则可以避免律师的诉讼风险,并且尽可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这为接纳诉辩交易制度在立法上找到了契合点。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对某些个案可高效、快速地结案。人民法院对诉辩交易的审查,可依照简易程序进行。

第四,我国现阶段公安、检察机关由于财力、设施、技术等多种原因,在刑事办案中经常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安、检察机关的形象,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引进诉辩交易制度,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三、我国构建诉辩交易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引入诉辩交易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必须考虑到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区别,构建诉辩交易制度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实行诉辩交易的条件

1、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得实行诉辩交易。法官若发现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达成了交易协议,法官应认定交易无效,以正常程序定罪量刑。

2、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必须以自愿为前提,检察官要告知被告人认罪的“好处”。如果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将来被告人不得请求国家赔偿,自己承担因虚假认罪带来的法律后果。

3、控辩双方不得就罪行的多少及罪名进行交易,只能就量刑进行交易。

4、诉辩交易必须是检察官、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人)三方意见的统一,检察官与被告人不得抛开被害人进行交易,否则交易无效。

(二)诉辩交易的适用范围

诉辩交易原则上只适用于轻罪而不适用于重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杀人罪、罪、绑架罪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有前科、累犯、惯犯等不适用诉辩交易。因为此类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予以严惩。交易在量刑幅度上,最高减刑幅度不得多于法定刑的二分之一。

(三)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

为防止检察官在诉辩交易中,徇私枉法,应建立统一的、规范的诉辩交易监督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避免为快结案而该深究的不深究,该严惩的不严惩。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及时审查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一旦发现违规交易,立即宣布终止诉辩交易,进入正常程序审理。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李游,吕安青.走向理性的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杨悦新.理性看待辩诉交易制度[N].法制日报,2002-04-28.

(作者单位:伊春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