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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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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国外立法和学界皆存有争议。有别于一些国外的立法,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物权法》仅规定拾得人享有约定报酬请求权。这一规定不仅有其理论渊源,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而且符合现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情和法治理念。

关键词:遗失物;报酬请求权;人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3—0040—04

由梁慧星、王利明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曾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他们认为,这种用物质刺激的办法有助于提高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更快地确定物之归属,发挥物之效用。笔者不否认此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合理性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我国《物权法》为何没有采纳这一主张?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不同,其背后牵涉到立法理念的根本分歧。而这种立法理念体现着对人的价值取向之不同理解。基于此种考虑,本文通过考察一些国家有关法典在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方面的规定,揭示其局限性所在,进一步引出我国法律有关此项规定的合理性与价值所在。

一、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在国外的立法概况

《意大利民法典》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意大利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动产的拾得者负有返还义务、通知义务及报告义务,而且赋予了拾得动产者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以及拾得动产者法定报酬请求权。比如,根据该法典所有权编第927条的规定,动产的拾得者应把拾得物返还给失主。在失主不明的情形下,应立即把该物送交当地主管官署并说明拾得该遗失物的地点。根据该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拾得动产者可附条件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所附条件是失主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仍未查明或者不认领,以及在遗失物的拾得者取回该物或价款时,其应当向遗失物保管机关交纳保管费用。该法典第930条赋予了拾得动产者以法定报酬请求权,即若拾得者提出报酬请求,则失主应将拾得物价值或价款的1/10作为奖金给予拾得者;如果拾得物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则由法官谨慎估价来决定奖金数额。① 同时,《意大利民法典》对拾得动产者、失主、遗失物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显然,《意大利民法典》对拾得动产者报酬请求权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激励拾得者积极地返还或者上缴遗失物。

《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标志性法典,其物权法编中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与《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一样,《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了拾得人负有通知和报告义务。若遗失物的价值不足10欧元,则拾得人不须报告。同时,《德国民法典》第966条基于物尽其用、物之归属和保护资源的理念,规定拾得人负有保管遗失物之义务。与之相连,该法典第970条规定了拾得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或查找失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是为失主的利益而支出的,故拾得人理应享有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而且为保障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顺利行使,该法典第972条和第973条规定了拾得人可依凭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对遗失物实施留置,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拾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②

《日本遗失物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了对拾得物的处置方式,在收到提交来的拾得物之后,警察署长应将该物返还给失主。若失主不明,则应将其予以公告。该法第3条规定:拾得物的保管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由接受物件返还者或取得物件所有权而将其领取者负担。该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③

从对以上法典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的共同点,就是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法定报酬请求权。基于此,我国不少学者建议我国法律也应该承认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他们认为,用利益刺激的方法激励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或上交给有关部门,有利于确定物之归属,物尽其用。笔者不否认此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合理性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我国《物权法》为何没有采纳这一主张?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不同,其背后牵涉到立法理念的根本分歧。而这种立法理念体现着对人的价值取向之不同理解。像《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遗失物法》等,之所以在遗失物制度中规定拾得人有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和法定报酬请求权,其主要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人的价值取向——利己性、利益至上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就本质而言,资本主义乃是资本占统治地位的一种社会制度,而资本对社会的统治性样态并不完全符合人之本性。因为,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构成了资本的本性。由此,生产更多的产品和开拓更大的市场,不断追求自身的增殖,自然成为资本自身的内在诉求。资本的这一诉求导致工业文明的增长观是一种狂妄而功利的增长观,从根本上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恰恰是当今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诸多全球性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同时,由于受资本逐利的驱使,资本的所有者往往会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采取战争手段,采用霸权主义的政治、经济政策。这也正是导致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和国际社会上的不公正问题的重要诱因。而作为其价值理念之重要体现的法律,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由此可见,一些西方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比较有限的合理性,其过于倚重人的利己性与利益至上性,忽视人之利他性,容易导致人性的扭曲和异化,其局限性已经在不断显露。因此,关注我国法律有关遗失物的规定有别于西方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深刻理解和把握其立法理念的合理性与前瞻性,可谓恰逢其时。

二、遗失物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之否定:我国法律对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有关拾得遗失物的立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之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拾得物的义务,同时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这里的拾得物包括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