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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成果编制的基本特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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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文本说明和设计图则,其编制具有综合性、过程性以及参与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城市设计的成果既有政策、准则、法规等文字性规定,又有适用于不同情况的通用图则。它能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多元和动态并体现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

关键词:城市设计导则;多元性;动态性;民主性;法制性

1 城市设计成果的内容组成

业内对城市设计的成果并无统一规定,从各设计院近年参与城市设计提供的成果内容来看,基本上可以归为文本说明类和设计图则类。

1.1文本

1.1.1设计政策

设计政策是现代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之一,它既包括设计实施或投资程序中的规章条例,也是为整个操作过程服务的一个行动框架和对社会经济背景的一种响应,是一种保证城市设计的图纸文本转向现实产品的设计策略。这种设计政策一般由城市设计人员提出,最后体现在有关城市条例和法规之中。

城市设计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与现行规划法规和运行体制的结合。如在美国,至今已有1000多个城市实施了城市设计制度与审查许可制度。虽然美国并没有专门的城市设计法规,但有关城市设计的政策和法令研究却很普遍。

1.1.2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最基本也是最富特色的成果形式(也称之为设计准则)。由于城市设计以公共利益作为设计目标,因此为了控制不同的机构和民间开发者的城市开发活动,在开发设计的评价和审核时,就必须以遵循城市设计目标和城市设计导则为标准,通过导则来保证开发实施的环境品质和空间整体性。亦即对城市某特定地段、某特定的设计要素(如建筑、天际线、街道、广场等)甚至全城的城市建设提出与整体的综合设计要求,因为城市设计政策和规划还不足以驾驭城市空间环境中的特定要素。

1970年,旧金山城市设计计划在实施中曾遇到一些困难。这使人们感到,若不将计划翻译成特殊的设计准则,就难以保证城市环境在微观层次上的质量。于是,1982年该市制定了中心区设计准则。它不仅包括形体项目,而且还有一套引申出来的、包括七部分的附录及进一步的解释准则。

从准则的表达性质上讲,又有两类,一种是规定性,一种是实施性的。规定性的准则是设计者必须遵守的限制框架,如在某地段规定建筑的容积率为10,则所设计的楼层面积不得超过基地面积的10倍;而实施性准则则不同,它为设计者提供各种变换措施、标准及计算方法,所以,它不再说容积率是多少,而是指定这一地段设计中开敞空间和环境所需达到的阳光数量,以及建筑物和开敞空间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容量,至于建筑容量、高度等则不限定。实施性准则的优点在于把标准化的量度应用于所有的设计地段,但并不要求对该地段产生标准的三维空间形态,因此,形式是多变的,它比规定性准则更富有设计创造潜能。

1.1.3维护程序

这是现代城市设计特有的成果形式。在为数不少的实例中,起初城市设计搞得较好,但使用几年后,环境就大为逊色,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维护和监督管理程序。

维护程序体现了现代城市设计的动态性、过程性和整体性。在过去,设计一般只关心新的创造,忽视了为维护和管理而设计,误以为城市管理机构和使用者负责,但事实上,有关管理机构对此并不重视,有时他们重视维护公共空间,但也需要来自公众的合作,其中不少维护措施本身就是城市设计的基本内容。如在外部空间设计一系列铺地、花坛、凳椅、栏杆等小品,这不仅是空间景观艺术的要求,而且是维护环境所要求的。显然,维护程序比一般人认为的复杂的多。

1.2图则

城市设计图则是将城市设计内容用图形文字和数据表达,以便对城市用地空间环境进行全覆盖的控制管理。它包括总图、分析图和各指标要素控制图等几部分,以便与规划一道对城市空间环境进行既严格又便利的实施管理。总图是城市总体综合设计在图面上反映,它包括道路、绿化、地块界线与编号以及综合要素控制汇编表等内容;分析图是各个控制要素体系之间的关系分析、一般包括用地形态分析、视觉景观分析、交通系统分析、步行空间分析、绿化系统分析、历史文脉分析及其他重要的分析等;各指标要素控制图是总图中重要控制要素在图面上的展开和具体表达。

一般来说,整体城市设计的成果主要构成包括设计政策、准则、说明和相应的图则。例如上海陆家嘴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设计政策、设计准则和设计方案等三部分;局部城市设计构成主要包括准则、说明和图则。

编制城市设计图则时必须以城市规划为基础,其地块界线可与城市规划用地界线保持一致,亦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应性变动,但两者必须协调起来,避免互相矛盾。

2 城市设计成果编制的基本特点

2.1多元性

城市设计是由多种力结合,共同参与作用的结果,这些力的来源包括设计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对城市设计的基本认识、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艺术修养、市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方法、投资商的个人喜好和对公众利益的尊重以及社会本身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城市设计成果编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试图适应、协调多种力的关系,尽量避免各种力的冲突和矛盾出现,使之达到一种最优的组合结果,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的和谐统一。

随着城市设计学科的深入发展,设计创作和管理实施组建成为其工作内容与方法的两个方面,而且作为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直接指导城市设计的实践。实际上,城市设计既是一种对设计的管理,也是一种对管理的设计,城市设计同两者紧密联系。从行为科学角度来看,城市设计活动具有一般设计思维所具有的特点,如创新思维、产品思维、类型思维和黑箱思维等,从管理科学角度上讲,城市设计对目标、计划、组织等要素也同样重视,如目标导向、计划先行、组织协调与政策控制等环节。

2.2动态性

城市设计不仅是由多力作用的综合性结果,而且处在一个连续不断发展过程之中,从而导致了城市设计不存在一种终极蓝图。社会在运动,城市在发展,各种驱力因素亦相应在变化,城市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勾画理想蓝图,而是象复写纸一样在城市原有形态基础上不断重塑复写创造,因此这种过程性需要我们对原有环境给予重视和尊重,尽量避免打破原有城市社会网络骨架,并给发展留出广阔的天地,这种时间维度的适应特性决定了城市设计成果的过程性特点。

在城市设计的过程中,设计意图通过政策引导逐渐趋于最终目标,其中具象的“产品”与“过程”穿行。城市设计的“触媒”理论就是针对城市设计这种“产品”、“过程”交替出现的引导方式所提出来的。触媒理论认为,城市环境中的各个元素都是相互关联的,这种关联不仅仅存在于外在的视

觉形态方面,也存在于内在的经济联系。如果其中一个元素发生变化,它就会像化学反应中的“触媒”一样,影响或带动其他元素发生改变。

在设计过程中,由政府启动的,用作触媒的先期建设项目往往具有可视形象,具有“产品”特征,能够激发或限制城市某一特定片区内建设活动的发生或者影响建设速度的快慢,进而影响城市设计的“过程”。例如,在美国圣保罗市下城区开发设计中,为了启动对下城区的开发,由政府提供“城市开发行动资金”,成立了“下城区再开发管理局”,集设计、融资、管理于一体。先期进行开发计划研究,吸引开发商投资,他们通过空中步道、GA LTl-ER广场、大众公寓和滨河公园等“触媒”产品的先期建设引导整个开发过程。

2.3民主性

城市设计不只是由某些专业人员及行政权威人士独掌的一门高深学问,它所蕴含的大众性、市民性的特点需要广大市民、各种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参与,而且亦只有这种参与才能给城市带来活力和振兴的机会。

当代城市设计中,公众参与的范围已经越来越大。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公众参与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例如,在国内许多大城市的重要城市设计项目其方案的评选工作已经采用了网上公示以及市民网上投票等公众参与形式。城市设计的关注人群已经不仅限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政府、开发商、公众这三方的利益群体,而扩展到利益群体与非利益群体、使用者与非使用者、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

现在国外许多旧城复兴、旧城改造就很好地考虑了市民参与的因素,因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日本高山市历史地段的城市设计改造和横滨市的城市创造运动,其城市设计成果本身就是市民和其他各方面协力参与创造的结果,因而环境极佳,民众喜闻乐见,真正具有一种城市家园的感受。

2.4法制性

城市设计成果编制极为强调其自身的法制性,这不仅表现在文本表达用政策和准则等形式构成,而且其内容应符合法制管理建设的要求。

任何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城市设计活动都是在某种建设法规和条令下进行的,也都伴随有相应的改善、调整原有立法的活动。

城市设计应在三方面与政策法律制度结合。第一,城市行政决策机构如人大、市政府等制定城市建设政策和规范条例,为设计实施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立法依据;第二,城市设计过程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如《城市规划法》等,并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反馈给立法部门;第三,在管理层面上,为单体建筑设计提供各项详细的技术性准则,并通过设计管理机构作为代言人对报批建筑方案进行审核。

城市设计成果编制的特点决定了城市设计的成果既有政策、准则、法规等文字性规定,又有适用于不同情况的通用图则。它能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多元性与动态性并体现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