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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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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会计规定采用原则导向的准备金规范,这需更多依赖财务和精算人员的专业判断

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一直备受争议,不仅因为它的盈利模式和商业操作与一般工商业及服务业不同,各国会计处理也大相径庭。

这些差异在寿险会计中尤其突出。如何把一组年期达数年甚至数十年的保单“利润”分配到一个相对短的会计年度,不同的方案反映了不同的会计理解和对现实的折中。某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其实是在考虑未来投资回报、赔付情况、保户提前退保等诸多假设上得出的。

2009年12月22日,中国财政部颁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2009年财务年度开始施行。

《规定》采用原则导向的准备金规范,不再依照监管要求采取相对固定的折现率和精算假设,这意味着企业将更多依赖财务和精算人员的专业判断,因此,实施过程中必然遇上新的挑战

在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由于未来实际现金流出往往跨越多个年度,因此相关负债都需要考虑时间价值,进行折现。折现率越高,准备金会变得越小。过去,中国监管体系准备金计量中的折现率基本等于产品定价利率。

根据《规定》中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传统寿险折现率必须反映负债特征,因此考虑到无风险利率加上一定的流动性调整系数,以及税收效应,估计水平约在4.5%-5.5%之间;对于保险利益受投资回报影响的保险合同,如分红寿险,则要考虑相关资产未来市场收益率。

但是,这些折现率会随着总体利率变化而变动。未来,当利率水平上升时,保险公司负债会减少;反之,当利率水平下跌时,保险负债会增加。

在保费收入确认的问题上,《规定》将采取分拆计算的方法。《规定》要求保险产品的保费作为收入处理时必须具有显著的重大保险风险,而且倾向于仅把保费中与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风险保障相关部分,而不是所有的保费,作为保险公司的收入。这将会使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投资型产品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收入下跌。

在新的准备金计量中,没有明文说明如何处理保单获取成本的问题,但据了解,中国的保险同业偏向于在准备金的计提中适当考虑付出的保单获取成本,减少准备金的计提,以减轻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压力。

可以说,以原则性倾向确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率、保费分拆核算以及负债计算中保单获取成本的考虑,将会在《规定》实施过程中产生最大的影响。

拥有大量负利率保单(20世纪90年代初利率水平较高时发售的高预定回报率保单, 90年代中期,因中国人民银行多次下调利率,导致寿险公司实际投资回报率远低于保单承诺。)的人寿保险公司净资产将下跌,原因是新准备金折现利率下调,将迫使其增加准备金的计提。

反过来,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由于折现率会高于定价利率2.5%,加上保单获取成本的考虑,准备金将会下调,有可能转亏为盈。这将缩短保险公司投资的回报期。

可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的未来业绩会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受影响程度因产品特性和投资核算不同而不一。保险公司的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类,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部分以摊余成本计量,前者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后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当公允价值变动时,一部分直接影响利润表,一部分只影响净资产。这会出现一个有趣的情况,当利率上升时,保险负债会下跌,产生利润,但对于支持这些负债的投资资产,会因为会计处理的分类不一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即使拥有完全一样的金融资产和保险负债,由于投资资产会计分类的差异,还是可能出现不同的利润和净资产。

由于受到保险会计准则的严格约束,保险公司很难通过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来解决上述资产和负债会计处理上不匹配的情况。

此外,准备金计量改变产生的利润差异,也可能会导致部分保险公司的税负有所改变。

总之,新颁布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一方面将消除A+H股上市公司的年报差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准备金状况将更能及时反映其义务。■

作者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