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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仲裁领土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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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6年4月3日。主要功能就是对国家所提交的案件,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也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领土争端虽然是一种最传统的冲突类型,但直到目前仍是威胁国家安全和引发战争的因素之一。解决领土争端的途径除了战争和谈判,还可以通过国际法庭,用司法行动来仲裁领土归属,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领土争端的大趋势。多年来,国际法庭在审议争议领土归属时,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的裁判规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国际法庭裁决领土争端首先会考虑相关公约,这也符合国际习惯法“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就算这些条约被斥责为殖民时代的不平等条约,国际法庭还是会认定缔约的国家必须遵守有关约定。

柬泰两国的“隆端寺案”就是国际法庭根据这一原则解决的典型案例。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界存在争议。经过多次谈判未果后,柬埔寨于1959年10月向国际法庭提讼。在诉讼中,柬埔寨认为,根据1907年法国(柬埔寨当时系法国保护国)和暹罗政府缔造的边界条约,隆端寺划在柬埔寨一边,该条约已为泰国所接受。1962年6月,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指出作为边界条约备忘录附件Ⅰ的地图已递交暹罗政府作为划界的成果,暹罗政府有充分的机会表示反对,但许多年来都没有这样做,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理由是不能接受的。法庭因此判定,隆端寺的所在地是柬埔寨的领土,泰国有义务撤走其武装部队,并归还移走的物品。

在国际法庭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还有“利比亚和乍得边界争端案”、“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疆界案”等就是根据这一原则解决的。

依法占有原则

很多情况下,由于时间的模糊性,没有条约可依,国际法庭会优先使用依法占有原则来处理领土争端问题,即确认前殖民地独立后的国界即是独立前的行政边界。

在2005 年裁决“贝宁与尼日尔边界争端案”时,“当事双方都未能成功地提供基于殖民时期法规和行政文件的权利根据”。国际法庭进一步考察,发现在1914-1954 年,法属西非中的达荷美(1975年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地方当局采取一种临时办法,即双方都将尼日尔河的主航道作为辖区之间的边界。根据这一办法,尼日尔在主航道左边的岛屿行使管理权,达荷美则在主航道右边的岛屿行使管理权。国际法庭正是根据这些行为认定,两国独立时在尼日尔河地区的边界线是该河的主航道。

有效控制原则

有争议的领土若无明确条约和实际行政划界,那么土地就应该归属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这在19世纪就已被确立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2002 年,国际法庭开始审理印尼和马来西亚的利吉丹岛和西巴坦岛争议案。法庭在没有找到双方划界条约的情况下,对印尼和马来西亚两国各自提出的国家继承的权利链进行了考察, 但认为都不能得到支持。最后,法庭根据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理论,在权衡了两国提交的对这两个小岛进行有效控制的证据后认为,马来西亚提供的证据要比印尼充分,因此将两个小岛的判给马来西亚所有。

“西班牙和荷兰的帕尔马斯岛案”、“英国诉法国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等,也是有效控制原则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中得到充分运用的例证。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