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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犯罪特征角度论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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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笔者在实务中接触的案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与财物有关,同时与城乡、学历也有很大关系。预防犯罪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国家要采取“富之”、“教之”的方略,使人民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素质高尚。如此,方能更好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 犯罪 未成年 预防犯罪 富之 教之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笔者有幸在某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实习,在笔者接触的这么多案件中,无论是一审、二审案件,还是减刑、假释案件,都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抢劫罪占很大比例,有70%以上,其次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罪等;二是农村孩子占80%以上;三是初中学历以下的占90%以上;四是男生达到99%。以上数据让我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了兴趣,并引发了一些思考。

从犯罪客体来看,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犯罪占大多数。由此推测,行为人一定是对财物有迫切的需求,才会不惜触犯刑法,铤而走险。而从犯罪主体来看,基本都是农村孩子。这似乎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即我国许多农村家庭依然贫困,贫困到要靠抢劫、盗窃来维持生计的程度。预防犯罪要从切断犯罪的源头做起,既然是贫困导致了这些孩子犯罪,我们就应该让我们的孩子摆脱贫困,归根结底是让我们的人民富裕起来。儒家的治国之道要求统治者对人民“富之”: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的人是不会为了那么点财物去犯罪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让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现如今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国富的同时,民富却没有实现。我国的贫富差距很大,而且仍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社会的绝大部分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近年来房价暴涨、工作难寻,安居乐业对于很多人来说似乎很遥远,尤其是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居不能安,业不能乐,最终也会导致忧衣食,这必然会把一些人逼上犯罪道路。这是社会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

在其他与财物无关的犯罪中,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算是比较多的,故意杀人罪、罪等很少。这让我回想起自己上学的经历。在我的印象中,打架是上学期间最不听话的行为,而打群架更是最恶劣的行为了。小学时大家都还很纯真,只是打打闹闹而已;初中时打架的同学比较多,一般都是学习成绩排在后面的;高中时打架的现象就不太多了,主要是体育生;到了大学基本就很少有打架了,但一般专科比本科多一点,二本比一本多一点;研究生阶段,打架几乎绝迹。可以看出,打架现象主要集中在中学,每个学校、每个班级总有几个爱惹事的同学,他们不喜欢听课,喜欢玩,学习成绩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差生”。他们接触的人也基本都是其他班级、其他学校的“差生”,甚至社会上的小混混,稍微有点小纠纷就会大打出手,甚至打群架,很多人被打得头破血流。严重的打架行为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只不过学校和家长很多时候都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在众多预防犯罪理论中,有一种“基因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他的基因决定的。也就是说,从他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注定他会成为罪犯。在中国当前这种教育体制下,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很难继续深造。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即初中之后,那些“差生”要么去技校学点技术,要么继承父母的事业,要么到南方打工,当然也有一技之长的,可以以“艺术生”或“体育生”的名义进入高中。如果按照“基因决定论”解释,高中以后打架的现象少正是我国这种教育体制的功劳,是它把那些爱打架的“差生”,即命中注定要惹事的孩子淘汰了,使他们不致于危害学校安全。但社会就不那么安全了。

十七八岁,正是要上大学的年龄,而这些犯罪的孩子几乎都是初中学历,也就是说,他们比我们早进入社会几年。他们要养活自己,但学历不足必然导致竞争力小,他们应该会比大学毕业生更难找工作,更难买房。而这些罪犯几乎都是男生,也正说明现在男生的压力远大于女生。在他们走投无路的时候,犯罪也成为必然。虽然现在网上盛传上学无用论,还能举几个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就很成功的例子,再举几个大学毕业有多失败的例子,但这些例子毕竟是少数,低学历的孩子有几个像那样成功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所以,教育也是预防犯罪必不可少的方法,也即儒家治国方略中的“教之”。国民素质提高了,犯罪也会减少,虽然学历高不一定素质就高,但学历越高犯罪越少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像马加爵、药家鑫这样的案例毕竟是少数。同时,这也是“富之”的问题,即使学历再低,社会也要对人们予以关照,政府有义务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与此同时,我又发现一个问题,这些初中学历的、十七八岁的未成年犯是不是当年中考时被淘汰的那些“差生”呢?如果真是这样,那岂不又印证了“基因决定论”?即在学校都那么爱惹事了,到社会上必然会惹更大的事,没有办法,这是基因决定的。我以前认为这个理论有些片面,仅从生物学角度看问题,现在倒有点认同了。当然,这也可能是个巧合,我更愿意相信是经济原因和素质原因导致了犯罪,这样就可以通过“富之”、“教之”来预防犯罪。我们是法律学人,不是生物学人,我们应该更多的从制度层面看问题。而如果真的是基因原因,是不是还得通过检查每个新生婴儿的基因,继而改变犯罪基因,那国家所要做的工作就太多了,预防犯罪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加。

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其中政府的责任又是最大的。在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的今天,应当放缓经济增长速度,更多的发展惠民事业。以“富之”、“教之”预防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好基础。

(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