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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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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这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 600元后的再一次调整。两年时间,两次调整,引发热议:在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如何建立个税起征点与经济发展挂钩的联动机制。本文作者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影响因素入手,对《个人所得税法》提出改革建议

一、减除费用标准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其消费水平、购买力也相应地提高,作为以调节贫富差距为主要目标的个税,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随国家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地调整。

(二)纳税人的生活成本及投入再生产所需费用的变化

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提高相对应,纳税人的生活成本、投入再生产所需费用明显增加了,最低生活需要也改变了。纳税人首先必须维持自身生存的需要,即首先解决好吃穿住行,才有能力缴纳相关的税收。

(三)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

我国地域广泛,各地环境条件、人口素质、社会生产力水平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总体上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慢。这种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地区间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居民生活成本的差距。

(四)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

纳税人的家庭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家庭总收入、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健康状况、伤残疾病支出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我国未将家庭负担情况作为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一个因素,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支出,不利于对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的确定。

(五)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的影响

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增长时期,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等因素对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物价水平自然上涨,人们所需的生活成本也将随之上升。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也应该根据通货膨胀率或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当前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存在的问题(一)未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的大小和纳税人负担的高低。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收入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当前其减除费用标准不能体现地区、家庭等情况差别,又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难以体现量能纳税原则。举例说明:假设某人一家三口,只一人工作,一年中只有6个月时间处于工作状态,而另6个月处于失业状态,其工资收入为每月4 800元,全年28 800元。在现行税法下,其每月应纳税=(4 800-2 000)×15%-125=295(元),全年应纳税额=295×6=1 770(元);若按年计税,则其月平均工资为2 400元,每月应纳税=(2 400-2 000)×5%=20(元),全年应纳税额=20×12=240(元);但若以年家庭收入计税,则其人均月收入为800元,不需纳税。很显然,这是一个低收入之家,从量能负担的原则看不应对其征税,但按现行税法,这个贫困之家却承担了1 770元的个税。

(二)减除费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未明确

我国目前实行的减除费用办法与世界很多国家的一些通行做法相比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如未体现赡养因素、鼓励因素、纳税方式因素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减除费用一般包括对必要费用、生计费用和其他一些特别费用的扣除。必要费用扣除一般包括交通费、工作服的制作费用等;生计费用是为了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必须发生的费用,一般包含家庭成员多少,赡养人口多少等因素;特别费用扣除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有关,一般包括医药费、社会保险费、教育费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进行费用扣除的,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这种方法未能顾及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有违公平原则。

(三)按月计税不合理

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未考虑就业时期对失业时期的负担。应改变现在的按月计税为按全年计税,实行分月预缴,年末汇算清缴。

(四)未与物价指数挂钩

一般西方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随物价指数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而我国税法尚未采取此种模式。

三、改革建议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应充分考虑量能纳税原则,因时、因地适度调整,并顾及家庭税收负担能力,改变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税征收办法,明确费用扣除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使减除费用既能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又能反映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福利政策。

(一)明确减除费用的具体内容

1.对人的扣除,即个人和家庭“生计扣除”,其具体内容包括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等。

2.对事的扣除,如医疗、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家政服务(如保姆开支也构成家庭的必要支出)等。目前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都已可以扣除,在此基础上考虑增加一些扣除项目如医疗、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家政服务等。

3.特别扣除,主要是意外事项的扣除,如公益捐赠、自然灾害意外损失等。

4.附加扣除,因地而异,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额。扣除范围和方法由中央制定,允许地方根据经济发展及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在一定范围与幅度内附加扣除。比如各地区居住成本存在差异,公共交通状况、公共服务领域配套设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而给予居民的弥补等。

在上述4种扣除额中,对于那些经常性的支出可列入扣除标准中,非经常性支出如捐赠等则可以按目前的办法,在标准扣除以外再实行限额扣除或给予税收抵免。

(二)应考虑每位就业者实际负担家庭成员数

事实上,每位就业者的收入,并不仅限于个人消费,许多就业者上有老下有小,因此在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时,应考虑每位就业者实际所负担家庭成员数。

(三)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以家庭为基础实行个人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可由纳税人选择,改变目前单一的费用扣除制度,如夫妻双方均取得工资收入,可按各人申报,也可选择家庭联合申报,采用按月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即由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或单位按月代为扣除,年终如果纳税人被扣除的税款与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不符,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出纳税申报,报告全年的纳税情况,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四)与物价指数挂勾

借鉴国际模式,按物价指数对减除费用标准作适时调整并考虑与国民收入变化、通货膨胀以及我国福利制度改革等因素建立必要的弹性关系。

(五)实行地区差别

因地区消费水平差异,减除费用标准应按各地区平均消费性支出确定,避免“一刀切”。

责编: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