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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力量渗透业委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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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社区和商品房的发展,业主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业主自治的一个主体,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文章从汉兴街“业委会筹备模式”案例入手,分析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的外部困难,从而给政府力量渗透业委会提供了契机。业委会作为民间社会组织,如何摆脱政府渗透,实现理性成长,达到城市社区自治,将是我国真正实现公民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换届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75-01

一、问题来源

2011年武汉市汉兴街地处江汉区以北城乡接合部,辖区外来人口众多,诸多社区的前身是“城中村”。这源于2000年后辖区新建小区骤增,新老社区交叉,给街道日常事务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汉兴街社区的物业管理分为两类,即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和物业自助小区(业主自主组织物业管理)。前者存在物业收费乱、物业服务差的问题,生锈的铁门,损毁的休闲凉亭,物业从开发商接手后,对小区基础设施维护不善。无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存在“找几个人搭一个操作班子来收取物业管理费,采取物业自治,但是物业费的收取不规范,小区脏乱臭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改善。”①为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成立业委会就非常必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住房体制改革和房屋产权制度的变更,物业公司在各个城市小区崛起。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张磊,2005)。但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发生各种物业纠纷之后,小区需要成立一个组成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的民间组织(张战勇,2007)。对下,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切身权益。对上,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必须符合街道的《物业管理条例》。因此,业委会是联系社区基层业主的纽带。

二、政府力量渗透业委会的契机

但是,业主委员会存在着法律地位欠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正常运作难、司法维权难等“五大难”问题(何平立,2009)。汉兴街街道办事处为了解决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的“两难境地”,开展了“业委会筹备模式”。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的过程中,政府起了组织、领导和监督的关键作用。业委会成立与换届涉及到物业公司、业主、开发商三方的利益,需要政府的协调。首先,业委会的选举程序的设计,需要街道办进行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选举筹备小组。其次,业委会的选举过程,是业委会筹备小组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端着票箱,三个人一组,入户投票”。在业委会候选人员之中选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因此,“业委会筹备模式”解决了业委会成立难的物业公司的阻碍,开发商的避避,业主的不作为和搭便车行为等问题。

三、政府力量渗透业主委员会的过程

武汉市汉兴街“业委会筹备模式”,就是政府出面力图解决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两难境地”的策略,其过程如下:首先,街道成立业委会筹备小组,业主需占60%的比率,街道办派人任筹备组组长,进行前期宣传动员报名工作,产生候选人名单;在筹备前期和筹备选举实施阶段,筹备小组均下设有秘书组和保障组,街道办全面负责协调房管局物业科、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其次,筹备组入户投票选业委会。以绿色家园为例,筹备组工作人员,和从各社区调来100余名保安,3人一组手捧票箱,趁晚餐业主在家时,到1200多户居民家上门发选票。最后公布业委会成员名单并进行公告。

从文章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家力量渗透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的过程,成为了理所当然的社会治理工作。一方面,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得“两难困境”是国家力量进入社会的良好入口。城市社区组织通过自组织达到社区自治的过程还很曲折。我国城市社区仍然存在国家力量强大,而社会力量薄弱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体,如业主受“搭便车“思想、分层和组织等因素的制约,就整体而言,自组织能力比较薄弱,只能被动地等待着政府自上而下的权力让渡。因此,业委会组成人员中,存在在政府力量的代表,业委会权力增长则缓慢得多。国家通过“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力量“嵌入”社会,限制基层自治空间、自治资源和自治路径,社会与社会并非对立物,国家力量“牵制”着业委会的发展(王汉生,吴莹,2011;黄建文,2001)。

为了减弱国家力量进入社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的工作中,使业委会走上一条良心发展的道理,首先,需要明确业主大会的团体性,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理顺物业管理外部的法律关系,使得真正有财产者(业主)获得民事法律活动的权利并以其财产承担民事法律义务(陈玉珍,2007)。其次,在提升业主委员会社会治理功能方面,需要构建基于制度式伙伴关系的社区共治,即在合作主义治理模式下,最大限度的发展业委会治理效能,实现社区治理中的物业治理责任体系(孙荣,2007)。最后,要明确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或通过其它方式使业主委员会自动获得诉讼主体地位,消除实践和理论中的种种分歧,是有效维护业主利益的必要前提(杨爱兵,2008)。

注释:

①华中师范大学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 2011年汉兴街社区物业管理调研记录之江汉区汉兴街民政科科长戴劲松小组记录[Z].

参考文献:

[1]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J].文史哲.2003(3):116

[2]夏建中.从街居制到社区制:中国城市社区30年变迁[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5).

[3]卢汉龙.民间组织与社会治理[J].探索与争鸣,2006(05):22-24.

[4]卢海燕.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缘起,现实困境与制度选择[J].城市问题.2007(2).

[5]张战勇.城市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发展初探[J].前沿,2007(5):149.

[6]张静.培育城市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M].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