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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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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得到妥善处置。

国家档案局在《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国务院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交接与管理工作提出8项意见:

一、撤销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宗自部门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全宗整体交由相应的新组建部门接收保管,具体安排是:原信息产业部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档案全宗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接管;原人事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原国家环保总局档案全宗由环境保护部接管;原建设部档案全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管;原交通部档案全宗由交通运输部接管;原中国民航总局档案全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接管。新组建部门和单位接管撤销部门的档案全宗后,由其档案部门对该档案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与割裂,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中央档案馆。

二、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各自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

三、调整领导体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全宗仍维持不变,继续沿用。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原建设部的部分职责划入到新组建部门,上述部门以前行使这部分职责所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因职责调整而发生割裂或转移;新组建部门和单位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五、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档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由承担其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管。

六、撤销、合并或部分职责发生调整的部门和单位,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新的职责分工移交给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加以保存。

七、在机构变动和调整过程中,档案部门要及时收集应归档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应归档文件。

八、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