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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举孝廉”,乃以德举人、以能试用。理论上讲,有利于选拔出德能兼备的官员,有利于反腐败,保持吏治清明和为政治民。但是汉代的这一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弄虚作假、沽名钓誉甚至贿选等弊病。这提示人们在重品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有效法规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举孝廉 察举制度 官员道德
孝廉岁举是汉代官吏选举中的常制。“举孝廉”实际上包括“孝廉”和“察廉”两个不同察举科目。“举孝廉”既选吏,又选民,重品德。在广泛选举人才、引导官员品德观和社会道德观、反腐败、培养德能合一的官吏等方面,都有现实意义,而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弊病也可为今所鉴。
“举孝廉”有利于广泛选举人才和引导社会道德观
《汉书・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即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自此,“举孝廉”之制虽然并不是一成不变,但孝廉岁举基本上是两汉官吏选举中的常制。“举孝廉”通俗地讲,就是察举孝子、廉吏,实际上包括“孝廉”和“察廉”两个不同察举科目。但因为都有对“廉”的要求,所以在实际运行中,二者通常都被纳入“举孝廉”范畴。
从被“举孝廉”者的身份看,有吏有民。虽然权贵阶层不会与广大民众完全等同,比如汉时任子、訾选这类选举方式就有明确的身份和财力限制。另外,官僚贵族子弟显然要比普通民众更能为人所知,因此较容易被“举孝廉”。但这只是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因此从制度上讲,吏、民都可以被“举孝廉”,是有利于选举出更多人才的一种良性的选官方式。
从被“举孝廉”者的资历看,多种多样。大体有儒生、州郡属吏、儒吏(兼有儒生和州郡属吏双重身份)、故官(曾为官吏者)、处士(非儒生非吏员)。其中儒生和处士两种人所占的比例接近六成。这就是说,两汉孝廉多数是从未曾做过官吏的人中察举的。从未做过官吏的人中荐举人才,是对从官吏中荐举人才的有益补充,使得政府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人才。
以“孝子廉吏”为科目荐举人才,反映了对准官吏品德的重视。这种对品德的重视,对于官吏吏德乃至于整个社会道德观的导向都至为重要,以至于“汉世诸科,虽以贤良方正为至重,而得人之盛,则莫如孝廉,斯以后世之所不能及”。①
首先,“举孝廉”是儒家思想的反映。汉武帝时期的儒者们,为了参政议政,当然地追求“独尊儒术”。而汉武帝也想摆脱汉初以来军功官吏和黄老势力的束缚。“举孝廉”正是汉武帝完成统一思想,强化封建统治目的的重要杠杆。汉武帝确立了其独尊的统治,“举孝廉”也被作为一种岁举常制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孝子廉吏所反映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被确立下来。
其次,有“孝廉”品德者才可被察举,想为官者定然竞相讲求孝行、廉洁。孝廉岁举,而非如贤良方正等待诏才举,使得“举孝廉”这条入仕之路成为很多吏、民的首选。在这一制度刺激下,想要被“举孝廉”者,对于自身“孝廉”品质的打造就不得不看重。
再次,两汉对儒学和“举孝廉”的长期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扩展到社会风气中。“光武中兴,爱好经术,未及下车,而先访儒雅,采求阙文,补缀漏逸。”②可见,东汉延续了汉武帝以来对儒术的重视。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东汉政府还对“举孝廉”进行了改革完善,如实行按郡国人口比例确定察举人数。对孝廉品质的看重,虽然很有可能是将其作为成为官吏的跳板,但长期的重视,客观上也促进了注重名节的社会风气的逐步形成。
“举孝廉”有利于官员德能的结合及反腐败
首先,“举孝廉”本身重在品德,但并不只重个人品德。《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可见,“廉”不仅仅是指相对贪污受贿之类的廉洁。并且,被“举孝廉”者,很多人从未为官,谈不上这种廉洁。《管子・牧民》说:“廉不蔽恶。”《史记・滑稽列传》记载:“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由这些记述看来,“廉”用在非吏之民身上,应当是指其正直清明,守法敬业之类。而用在官吏身上,则重在指其具有清廉正直、奉法为公,不贪污放纵、毒害百姓等职业道德。就官吏来讲,这些可以看成是个人品德,但也应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职业能力。
其次,“举孝廉”并不是孤立的以德选官之制。“举孝廉”是一种重德的选官科目,但汉世选举不是仅依靠品德标准来选用官吏的,比如茂才、尤异、考课高第等选任方法,就是重能力的。“四科取士”也是对“孝廉”能力的测试。“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及刺史两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下,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③被察举为“孝廉”者,要经过是否“英俊、贤行、廉洁、平端”的选择,显然是对是否孝廉的审核。而经过这一选择之后,还要“授试以职”,用实际工作能力来检验。这种检验是要选择德、行兼优的官吏,并且相当严格,连“书疏不端正”,都要奏罪,还要处置推举人。
“举孝廉”,以德举人,而以能试用。就此而言,由“举孝廉”一途而任为官吏者,理论上讲,是兼具品德和能力的官吏,这当然是有利于吏治清明和为政治民的,并且也有利于反腐败。
第一,被“举孝廉”者,是因为其“孝廉”。如果此被举者,是真具有孝廉的品质,则其被任为官吏后,用孝廉之道来指导吏治和约束自身,自然不会出现腐败情况。如果此被举者不是真的具有孝廉的品质,是以非法手段比如靠关系、弄虚作假而被“举孝廉”的。那么,即使他能继续用非法手段,逃脱被选之后其他任何可能会出现的随机检验,但是一旦任为实职官吏,也很容易暴露出来。
第二,选举不实,推举人要问罪,是汉世察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就“举孝廉”而言,这使得推举人也会关注被推举者是否孝廉。选举不实,则选上来的人不称职,甚至于“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别父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④选举不实,推举人通常会被贬秩、左迁、免官甚至于被罪入狱。这种情况下,如果和被举者并不是很亲近,或者并没有利益关系,推举人在推举前当然还是会关注一下自己所推举的孝廉是否真的孝廉。从这个角度讲,虽然问罪推举人并不能完全避免不实推举,但一定程度上,还是对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运行过程中的弊端及对“举孝廉”的借鉴
弊端之一,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举孝廉”是成为官吏的途径之一。而且孝廉重在德,而不在行。于是一些人为了被举荐,就作假以驳声名。例如《后汉书・许荆传》记载,荆之祖父武被举孝廉后,欲令两个弟弟也成名,在分割财产时,“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这样,他的两个弟弟以“克让”之名亦“并得选举”。然后,武又当众宣布自己故意恶己扬弟的本意,并把自己“理产所增三倍于前”的财产,都分给两个弟弟,于是他又驳得了更大的声誉。这种听起来很好笑的事情,反映出了“孝廉”重德而易被矫饰的缺陷。
弊端之二,孝廉是由地方官推举上去的。被推荐者,因此而成为荐者的故吏、门生,这就很容易形成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后来的门阀士族正是这样逐渐发展而成的。地方官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会荐举能为自己所用者,故而“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⑤起初,汉法规定地方官任职一年后才能举荐人才,但汉顺帝时期放宽了限制,地方官不用任满一年,都可以举荐人才,地方官在“举孝廉”时的现象,也因此而更多。
弊端之三,直接贿选。由于被“举孝廉”者,本来就是因为孝廉被推荐的,所以不存在被察举后立刻审核其是否孝廉的问题。就此而言,则“举孝廉”实际上缺乏有效的考核,因而极易营私舞弊。又因为孝廉重在品德、易于矫饰,并无客观标准可以用来参照的特性,很多人都会选择由“举孝廉”入仕。这样,纵使是与推荐者毫无关系之人,也可以“要求”被“举孝廉”。不合格的被举者如果不是举荐者的亲信、亲友,那一定是存在着利益关系,而要建立被举者与举者的关系,最直接的方式当然就是贿赂。
以“举孝廉”为鉴,须注意以下三点:首先,“举孝廉”作为一种推荐方式,吏、民都可以被推荐,相对于从官吏中挑选优秀者升迁而言,更能够广泛地发现人才,利用人才。而且,这种发现和利用,只要通过推举就能达到,这显然是一种简单而实用的作法。今天,在选官任吏方法上,考试成为主流,这相对于“举孝廉”来说,要更客观、公正。但严格的程序化必然会带来灵活性的不足,而一味考试,实际上也会造成不重能力、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增加一些如“举孝廉”般灵活的选官任吏方式,并用现代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核,或许更能够达到“不拘一格降人才”的佳境。其次,孝廉重德。当今,传统道德观在很大程度上遭到颠覆,这是不应该的。就官吏来讲,在重视官员能力的同时,也要重视品德,这是保证官员正气、抑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再次,从“举孝廉”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重要性。重品德,在失去有效法规的监督和制约时,不但不能够弘扬品德,而且会因为其无客观标准,反而成为虚假、腐败的工具。(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注释
①(宋)徐天麟:《东汉会要》卷26“孝廉”条。
②《后汉书・儒林传序》。
③《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
④(晋)葛洪:《抱朴子・审举》。
⑤《后汉书・樊倏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