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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司法领域中法律语言学的应用及对语言学研究与教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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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语言学与法学的交互发展导致法律语言学在西方司法领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包括商标侵权案件、产品责任案件、司法领域的身份识别等。这些应用为语言学研究与法学研究的交叉复合以及语言学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课题。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 语言学研究与教学 司法领域的身份识别

很难想象生活中有哪个领域同语言学无关。提到语言学的应用,首先映入人们脑海的通常是语言教学和语言学习。但是近几十年来,语言学家们已经把他们研究的应用领域扩展到了医学、传媒等领域,近几年语言学甚至也同法学产生了交互发展,语言学的应用也扩展到了法学领域。法学曾经备受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关注,现在语言学家也开始从多个领域介入司法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律语言学这个术语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法律语言学家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国际法律语言学(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ics)会,并创办了期刊《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

语言学家介入的司法领域主要有:语音识别、书面材料的撰写者辨别(authorship of written documents)、陪审团的模糊指令(unclear jury instruction)、法庭话语权力的不对称性(the asymmetry of power in courtroom exchanges)、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崩溃(lawyer-client breakdown)、陪审团(prejury)的性质、法律文本的问题、诽谤、商标侵权、法庭口笔译的困难、警示标签的充分性、对话录音证据的性质。以下对司法领域中法语言学的应用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语言学对语言学研究与教学的启示

一、法律语言学应用于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名称越为类别化、描述化,就越难受到保护,难免被盗用,例如,Raisin Bran(葡萄干)或者Beer Nuts(啤酒坚果)。商标名称越为独特、新颖,就越容易得到保护,例如Kodak或Xerox。

介于描述化和新颖性之间的商标名称最易发生法律诉讼。法律上称此类商标为具有“任意性”或“暗示性”。任意性的商标名称缺乏新颖性和独特性,该名称用于商品或服务时即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成分、质量、特点进行描述也不存在暗示。例如:V-8(果汁)、象牙(肥皂)、皇室(烘焙粉)。暗示性的商标名称也不对产品的功能进行描述,但是却对商品的品质有暗示的效果。例如:骆驼(香烟)、壳牌(汽油)、胳膊和锤子(烘焙苏打)。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声称被侵权的一方要负责举证,以说明被告方的商标在视觉、听觉或意义义上与控方的商标名称相似。对于语言学家,“听觉”涉及语音学,“视觉”涉及笔迹学,“意义”意味着语义学。这就是商标侵权案件需要语言学家参与的原因。

二、法律语言学应用于产品责任案件

语言学家还会参与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如果律有人宣称因产品包装上的指示或警告标识不充分而受到人身伤害。此时语言学家可以对警示标识的语言进行分析,判断该警示语是否符合有关法规部门的规定或者是否清晰、无歧义、能实现最优的效果。

例如,在美国,卫生棉条生产厂家在包装上标识出“关于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oxic Shock Syndrome)的重要信息”是否符合美国食品和药物监督局的要求,要在包装上警告“卫生棉条与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oxic Shock Syndrome)有关”?标明“关于…的重要信息”是否符合美国食品和药物监督局应标明“与…有关”的要求?该警示语位于警示标签的中间是否就符合政府警示语必须“明晰”、“用语能为外行人理解”的规定?警示语平均每句19词,而使用指南平均每句9.4词,是否能说明撰写者确实知晓如何撰写更具可读性的语句却故意在警示部分不作为?

语言学家并不知道警示语撰写者的意图,也不知道该警示语阅读者如何对之解读。但是语言学家可以根据文本分析、语义学、语用学的知识确认该警示语在多大程度上明晰、无歧义,并指出该警示语可能传达出的信息。律师可据此决定是否邀请语言学家出具证据。

三、法律语言学应用于说话者身份识别

语音识别可以说是有语言学家参与的最早的诉讼案件。例如,假设有人在机器应答电话上留下了恐吓信息。受到恐吓的人把录音提交给律师或者执法机构。语言学家就可以通过比较该录音和疑犯的声音特征帮助识别。如果录音效果足够好,可进行声谱分析。如果录音质量不够好,语言学家可以依据其语音学技能进行对比。

此类分析面临几个问题。首先,有些法庭并不允许进行声谱分析。即使允许,也要疑犯读出威胁者使用的原话为对比分析提供可比性。有观点认为读出话语时的声音和讲出话语时的声音并不相同。还有观点认为疑犯有可能会在接受辨认时刻意改变声音。但是仪器的判断往往会比语言学家个人的判断更令人信服,不论该语言学家的专业水准如何。

在语音辨认的案件中,已有通过语言学家同时使用声谱仪和利用发音语音学的专业知识证明疑犯事实无罪的案例。例如,有一起案件中,疑犯的元音特征显然与机器应答录音来自不同的方言区域,因此该疑犯被宣判无罪。声谱仪的分析结果用以支持语言学家根据听觉语音学的技能所做出的判断。

四、法律语言学应用于撰写者身份识别

很多情况下,恐吓是以书面的形式发出的。在美国,执法机构每年要处理上百起此类案件。美国执法机构通常会邀请心理学家参与,以对恐吓信息发出者进行心理测绘(psychological profile)。位于弗吉尼亚州匡蒂科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学院专门有一个心理测绘部门。但是直到近期,美国联邦调查局学院才邀请语言学家参加心理测绘。此类测绘分两方面。其一,语言学家根据地域方言、社会方言、年龄、性别、教育、职业个方面的语言指标分析书面材料,寻求撰写者的初步线索。其二,语言学家对书面材料进行文体分析,把涉案书面材料同嫌犯撰写的其他书面材料进行文体对比。文体分析主要关注撰写者习惯性、潜意识的语言特征,例如复合句句式、标点、笔误、语篇特征与结构以及打印风格,包括下划线、粗体或者斜体。

值得注意的是,语言测绘对于缩小嫌犯范围最为有效,而不是直接指认嫌犯。直接指认并不是不可能实现,语言风格的可变性极广,供对比分析的语篇有时在体裁、语域和长短各不相同。

撰写者试图隐藏自己的语篇风格时,同语言测绘要分析的主要特征相比,通常会涉及更有目的性的语言使用特征。例如,如果恐吓信息包含以下语句:“She will finally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roblem recognize (She will finally recogniz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roblem, ‘她最终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句话的语法问题是英语谓语动词要放在主语后,而不是宾语后;“I will not give warning (我不会发出警告)”;“You can be transferred to better position (‘你会被调到一个更好的位置)”;这两句话的语法问题是可数名词前要有冠词。动词置于句末、冠词省略掉这些有语法问题表明恐怖信息者可能受到了印度乌尔都英语的影响。而另外一种类型的表达,比如“I will take the proper course (我会走正确的道路)”;“She was in hospital at the time(她现在医院里)”可能是来自一个在英式英语环境中受教育的人。恐吓信件有时会用不同字体撰写以掩盖撰写者真实身份,然而,除字体字外,暴露出的其他明显语言特征可以供执法机构利用辨认罪犯。

五、法律语言学应用于刑事案件

以上讨论了语言学在民事案件及涉案文本分析中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语言学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打开了大门。从20世纪70年代起,执法机构就开始采用录音设备跟踪犯罪活动。由法院授权,疑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听,或者由携带微型录音设备的便衣与疑犯攀谈。在美国,携带微型录音设备暗访录音并不需要法院授权。美国法律对电话窃听的限制因地域而不同。有些地方要求窃听与被窃听方中的一方(显然是进行窃听的一方)同意即可。有些地方的法律规定窃听与被窃听方必须都同意才可进行话窃听。

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要求语言学家参与案件调查。如果执法机构关注所搜集语言证据的充分性,可以请语言学家对涉案对话进行书面笔录,或者校对已有的书面笔录,进行分析研究并确定当事人。如果被告方律师也请语言学家参与,也可以进行笔录。

在笔录阶段,语言学家要用到关于听力、语言变化、句法、语义及音系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准备精确无误的笔录呈交给陪审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事实上,有时案件的主要焦点就在于原告和被告所提交的笔录之间的不同点。

一旦收集好录音证据,疑犯被控,所有录音的副本就要移交给被告,此环节被称为“发现(discovery)”。原告要尽快做好录音的笔录,也同样移交给被告。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移交在审判之前进行,被告就可以为回应做好准备。

语言学家的首要工作是要确保笔录的准确性。陪审团实际上能听到录音,但法院通常都会为陪审团准备录音的笔录便于陪审团开展工作。视觉往往比听觉更容易记得牢,因此笔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便携式录音设备窃听到的谈话录音往往效果不够好。这些谈话往往会在餐馆、酒吧、车辆或其他很难保证清晰录音的场所发生。例如,如果政府的笔录中有一个人说“I’d wanna do it(我想做)”,而事实上该当事人说的是“I don’t wanna do it(我不想做)”,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错误后果。

通常政府会让办公文员或法院书记员制作笔录,然后让参与案件的便衣审读并校改。被告制作笔录时,也会有类似的过程,只是审读和校改是由被告本身进行的。此种审读的客观性不免令人怀疑,因为涉案方头脑中的思维框架有时会造成他们认为自己听到了事实上录音中并不存在的内容。语言学家作为案件的局外人,往往不会带有这种思维框架或者偏见。

谈话录音本身就需要语言学家的多种知识和技能,包括句法学、词法学、语义学、语用学、方言学、话语分析等。语言学家的分析可以为非语言学专业的人士,例如陪审团,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材料。正如医学专家解读X光片上的图像,语言专家对谈话录音进行描述和界定。

六、法律语言学对语言学研究与教学的启示

语言学在西方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对法律语言学的兴趣。可以预见,以下几个领域将为语言学研究与教学提供新的思路:

首先,陪审团指令语研究。陪审团退庭考虑如何裁断时,法官宣读一系列指令,指导陪审团如何进行裁断。语言学家发现此类指令有时对于陪审员来说是很难理解的。陪审团请求对指令进行解释时,有时仅仅是再听一遍相同的指令。这是法律语言官僚性的经典体现。

第二,法庭权力不对等研究。审判时,语言权力显然在法院和律师这一边。证人作证阶段由律师通过非常严格的问答形式进行控制,律师决定整个流程和内容。这种语言对审判来说非常必要,但是同非法律人士的正常、自然的语言截然不同。这就使普通人不能够用自己的方式提出话题进行讲述,可能导致他们表达不出想要表达内容的风险。受到法庭的这种限制,证人还有可能因其讲话的方式被认为是没有效率甚至不诚实。据证人报告,最令他们沮丧的莫过于被迫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回答都不完整或充分的问题。

第三,法官语言和审判语言研究。律师持有语言权力,而证人缺乏语言权力,这一现象引起了众多学者关注,包括法官语言以及审判语言。还有很多时候原告、被告、证人的母语都不是英语,对他们及法院、律师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近几年来,法律语言学家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一些法院也开始在必要时提供口译。1978年的美国联邦法院口译者法案以及受其影响的州级、市级法院旨在避免美国法院体系无视受美国宪法保障的非英语人士和听力障碍人士的权利。此法案也面临很多问题:如何优化对议员的招募和培训?必要时怎样保证满足众多语言的需要?如何判断一名母语非英语人士已充分掌握英语,可以参与纯英语的审判?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一步开展。

正如D.MellinKoff所说,法学实际上是一部法律语言学(The law is simply a matter of linguistics)。法律语言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对语言学研究从与法学交叉复合的角度带来新的启示,也为语言学教学提出了新的教学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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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