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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征税“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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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传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为完成全年收入指标“从严征税”、甚至专门规定处罚指标的消息,令笔者担忧。在当前经济走势仍不明朗,各国政府纷纷减税之时,我国个别地方的这种 “异动”,令人寻味。

在税收法治尚有明显缺陷的条件下扩增税收,其负面效应会大过正面效应。征税的随意性在我国个别地方时有存在,下指标任务等常见的增收办法虽长久以来为社会所指,但也一直未真正退场,这使得一些基层政府的税收行为常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其结果,越是单方面加强征收,人们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就越强烈,对税收就越反感,税反而越难收上来。

现实中,政府部门一方面竭力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不断加强征收力度;另一方面却难以自律,常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税法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规定含义过于模糊、笼统,也给税务机关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近来府民之间互不信任的现象有所抬头,征纳双方的冲突与不合作等现象频繁发生,多与税收无度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经济危机之中,民间中小企业和公众的消费能力比较脆弱,而更为严峻的就业问题与此有直接关系。目前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税收需要“放水养鱼”,这个时候再强征赋税,只会给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制造障碍,不利于维持政府收入的稳定。所以,现在最需要“收拾人心”,善待纳税人,适当放宽、放松税收力度,着力于改善不合理的税制,减少对民间创业投资的干预,提高政府的社会信用度和责任履行度,以重建市场信心。

从严征税不能依靠税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或继续扩大这种权力来解决,而应针对税收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和税收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启动和完善司法解释程序,健全税收法律,走法治之路,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应该通过《税收基本法》以及《预算法》等财政赋税法,建立起一整套赋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体系,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仅要遵循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税务机关的裁量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回避、不单方面接触等制度,通过程序限制税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经济危机尚未退潮,看来此时大家都有点沉不住气:地方急于增税,企业急于“活命”。艰难时世,大家都不容易,但国税自有章法,照着认真执行也就够了,切勿在脆弱的市场中肆意挥舞强壮的掠夺之手。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