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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思考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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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山西产业结构一直是是以煤为基,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传统行业占据主导的格局。山西省委、省政府为改变全省经济结构单一、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格局,作出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山西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新形势下农业转型发展对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山西省金融支持三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途径,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三农”;政策

一、山西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概况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山西省金融部门紧紧围绕山西转型跨越发展的大局,把加快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为“三农”快速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长。截至2013年6月末,山西省涉农贷款余额5880.97亿元,比年初增加537.61亿元,同比增长19.68%,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增长速度6.63个百分点;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41.21%,比重稳步提升。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目前,山西省共有涉农金融机构4000多家,初步形成了政策性农村金融、商业性农村金融、合作性农村金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传统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日益丰富,成为农村金融市场新生力量。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日益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有多种形式,有抵押担保创新,如仓单质押贷款、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还有依托信用卡开办的农户通、小额信贷一卡通等兼具银行卡与小额信贷功能;以及贷款授信办法创新——“评级授信”:实行一次授信、两年有效,随用随贷、不用即还,余额控制、按年复检的办法等等。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方面,农业银行实施了小额支付转账电话“村村通”工程,农民足不出村就能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农村信用社创建了“信合便利店”及“农金服务站”,在金融空白乡镇提供 “一揽子”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体系不断优化。通过建立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搭建信息共享、信用评级、培优扶优、银农对接、政策保障等平台,山西省农村信用环境不断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共享平台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的支农功能尚未有效发挥。一是贷款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在现行银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发放贷款的主要条件。而广大农民最有价值的抵押物就是承包的土地,但在现有法律下,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使用权证,在广大农村还不能实现其价值。二是农村支付结算网络推广缓慢。银行支付结算网络建设成本高、效益低,农村对金融产品的消费意识不强,支付系统和银行卡等结算工具利用率不高,影响金融机构发展农村支付结算网络的积极性。三是农村金融业务缺乏有效竞争,农村信用社在执行贷款利率中存在“一浮到顶”等方面的问题,加重了农民和涉农中小企业的负担。

(二)“三农”信贷满足程度仍处较低水平。随着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和专业化程度提高,农民个体工商户、小型民营企业不断涌现,农户期望的贷款额度远高于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据对吕梁市文水县10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有45户向农村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50.5万元,由于抵押担保不能落实等原因,实际得到贷款129.4万元,贷款满足率仅36.9%。

(三)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仍未到位。2008年以来,尽管各级农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三农”金融服务部,但是仍然存在“三农”贷款经营机制仍不健全等问题,支农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和邮储银行受其业务范围和发展时间限制,支持“三农”发展能力有限。农村信用社改革虽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不到位,股东权责不够明晰,经营机制转换不明显,风险责任落实不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陈旧等问题依然存在,仅靠农信社无力全面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

(四)金融支持的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农业是弱势产业,涉农贷款经营风险较大,迫切需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但目前相应的财政、税收、保险等配套扶持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缺位问题严重,使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受到制约。如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运行机制、产权归属不清晰,金融机构普遍担心水利建设项目产权归属不清、还贷主体不明,给金融机构造成想贷而无法贷和不敢贷的尴尬局面。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推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快速发展。一是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职能,进一步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农业银行落实好“面向县域”的定位要求,提高在县域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发挥商业性金融支农的骨干作用。三是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县联社独立法人地位,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四是邮储银行充分利用其资金、网络、信息和汇兑优势,探索支农新途径,有效实现资金回流。五是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股本结构和投资主体限制,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多样化农村经济发展金融需求。一是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适度放开行政控制和地域限制,允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跨区域设立机构和经营业务。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发展业务。二是加强涉农信贷投放的政策引导,明确县域以下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要求,限制其资金上存比例,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三是积极探索适合农村信贷需求特点的利率定价机制。针对不同机构的定位,建立差异性的利率政策安排,执行有区别的利率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额贷款优惠利率定价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

(三)完善农村金融配套机制,优化“三农”发展环境。一是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组建,或尝试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担保机制。加快发展由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本共同参与的农村担保体系建设。适当降低农村担保机构的设立门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的有效方式,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三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信用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打击恶意逃债行为,增强农户及其他承贷主体的信用观念,有效降低涉农信贷风险。四是建立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制度。加快出台农业贷款贴息办法,通过财政补贴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三农”信贷投入。对于支持“三农”发展、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