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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法院不执行却再审背后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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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500余万元的官司虽然对于追债数年的原告是漫长而艰难的,但在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的成堆案件中,不过只是一桩不算很繁杂的普通民事案子。但就是这么看似不起眼的案子,却在法律程序的运用中出现种种玄机,其结果是当事人和法律人士均能看穿的“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行为,在法院负责人的解释中则是合法和正当的,于是,该执行的被迫停止,本该属于上一级法院再审的,六盘水中院自己却包揽下来。司法公正的天平在这样的氛围下究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一起并不复杂的欠款纠纷

贵州省六盘水中级法院执行局于2008年6月2日在该市水城县农行冻结了水城国贸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503万余元的款项,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国贸公司3日内(2008年6月4日之前)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可是4天之后,六盘水中院于6月6日却又匆忙下达了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民事裁定书。这一突然变化让舆论为之哗然。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案情还要从头说起。

2001年3月28日和2003年11月29日,山西宝鑫焦化设备厂(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宝鑫设备厂)分别与贵州省水城国贸焦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年产28万吨和64万吨机焦生产线的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宝鑫设备厂如约完成了相应工程并将两条生产线交付国贸公司使用。据《六盘水日报》报道,截至今年年初,该两条生产线已给国贸公司带来了数亿元的经济利益。但国贸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宝鑫设备厂的工程款项。为此,宝鑫设备厂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六盘水中院审理后,2007年12月17日六盘水中院分别下达了(2007)黔六中民二初字第28号、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令国贸公司支付所欠宝鑫设备厂工程款267.56万元和239.45万元,两项共计507.01万元。

国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二审期限即将届满之前,2008年3月7日,国贸公司向省高院申请撤回上诉。贵州高院随即下达了准许国贸公司撤诉的终审裁定。

依法执行和申请再申,孰先孰后

贵州高院下达的终审裁定表明:国贸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六盘水中院的一审判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国贸公司并未在生效判决所规定的15日内向宝鑫设备厂支付工程欠款。时至2008年4月22日,宝鑫设备厂向六盘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六盘水中院执行局于2008年6月2日在水城县农行冻结了国贸公司503万余元的款项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国贸公司3日内(2008年6月4日之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

那么,这503万余元的欠款能否被顺利执行呢?

2008年6月5日,宝鑫设备厂即委托律师前往六盘水中院请求该院按判决解付所冻结国贸公司的欠款,岂料,法院却告知律师暂缓执行,理由是国贸公司要申请再审。第二天(6月6日),六盘水中院便下达了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民事裁定书。这便是本文开头的一幕。

根据修订后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关律师认为,六盘水中院无权受理本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再审案件,本案的再审应由国贸公司向贵州省高院提起申请。

法院的理由好奇怪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同时对申请再审的条件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从六盘水中院匆忙之状不难看出,他们对于再审的申请并未进行多么认真的审查,因为:国贸公司于2008年6月6日交纳诉讼费,六盘水中院同日便下达了中止原判决的民事裁定书,而且裁定书中没有说明国贸公司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的哪一款具体规定而同意再审。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一天之内,如此运作,或者是行之草率,或者是另有隐情。

法院方面对此是如何解释的呢?6月24日,记者赴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该院执行局的文局长。他说:就现在情况来看,此案件涉及两部分,一是执行,二是再审。最初按照正规程序审理后,就冻结了账户。作为执行部门,有关再审的事宜应该由其他部门来管。关于再审的原因,文局长说对此不太了解,他只对执行的事情负责。

至于为什么不能执行500多万元的冻结款项,法院执行局的答复竟然是:如果需要执行回转时,担心宝鑫设备厂的法人代表无踪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专家指出,法院维护当事双方的利益没错,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应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如此就难以保证司法是公正的。

而一审时审理此案的向法官也表示:6月6日下达的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民事裁定书是从立案庭那里转来的。此案的进展是有一个过程的,不代表没有期限,需要耐心等待。

随后,记者来到了六盘水中院一楼的立案庭,在没有暴露身份的情况下询问了类似案情的案子如果像国贸公司一样想申请再审,是否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一位女法官说,如果你不是当事人,就没有资格询问此问题。

省高院立案庭的说法

6月25日(星期三),记者又来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电话中说明来意后,高院新闻处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说,正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受采访。关于本案是否不应该在六盘水市中院再审的问题,李说可以去立案庭询问。

随后,记者到了距离贵州省高院3公里处的立案庭,立案庭是一个靠马路的居民楼一楼中的三间房子,上面写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接待处”。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8个大字悬挂在墙壁上,只有一名法警在维持着秩序。这时已近上午11点,记者一直没见到有法官在。等记者把没有人值班的情况电话告知了省高院新闻处半个多小时后,一名提着笔记本电脑的工作人员出现了,来到了接待处,坐在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牌子的正下方开始了接待。

记者就六盘水的案件采访了该工作人员,他表示,此类案件应该由省高院再审。随后,记者拨通了六盘水市中院院长的电话想当场询问时,院长没有接电话。当记者拿出反映此案的材料,想请那位工作人员转交法院有关部门时,他当场拒绝了。本刊将继续跟踪此案件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