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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相关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授权涵盖建设全过程,但法律、法规目前对跟踪审计尚没有专门规定,没有明确跟踪审计法定内容等要件。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不仅为建设单位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提供遵循的依据,也为审计机关提供衡量的标准。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还相对滞后,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得审计人员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实践中难以对建设项目做出共性的评价和判断,审计风险增大、审计质量难以提高,导致跟踪审计模式一直处于被动局面。
(二)审计业务操作有待规范
跟踪审计是一项多部门参与、多单位协作的审计项目,它使传统的审计程序、内容、方法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审计机关操作上是不规范、不统一的,比如跟踪审计什么时间介入,如何把握关键环节等等。从目前各地审计机关的做法来看,跟踪审计所关注的内容和做法也有着较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能力,有的几个月集中一次到现场进行审计,类似于连续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关注的主要是建设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有的对建设项目各个重点环节进行连续的审核,对工程决算进行全面审查;有的则全过程地参与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把关,有的甚至提出要对工程设计方案、概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计力量有限,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市级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仅有4至5人,而县级审计机关一般没有单设相关业务股,面对如此繁重的审计任务,现有审计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另外一方面,我国审计队伍的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而跟踪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多样性对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对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将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
(四)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参与跟踪审计可能存在的问题
社会审计机构实际上是刚刚接触跟踪审计,并没有太多经验,同时社会审计工作的性质、角色与国家审计也有很多不同,目前我国社会审计机构大多采用松散型管理模式,人员流动性较大,对个人行为基本没有约束,多数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人员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基本审计费加按照核减额比例提成的成果费收费,如果跟踪审计工作做得越好,审计过程问题解决得越多,最后竣工决算时核减比例就有可能越低,实际获得的成果费就越少,对于讲求经济效益的社会审计机构来说,就容易在跟踪审计中产生记录问题而不指出问题的现象,跟踪审计质量就难以保证,有可能存在审计风险。
二、完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建议
(一)逐步推进跟踪审计法制化
为了使我国跟踪审计能够得到规范实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应根据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实际,明确跟踪审计的法律定位,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为跟踪审计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确保跟踪审计有法可依,依法实施,从而有力推动跟踪审计的开展,使跟踪审计能健康运行,更好地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
(二)制订相关审计业务操作规范
制订操作规范可以借鉴参考国外相关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重在可行性与可操作性,随着实践的积累逐步地修改和完善,为跟踪审计提供具体指导。操作规范必须明确如何准确选择介入时间和把握重点关键环节等,体现跟踪的适时性,在实际操作上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阶段性的审计,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工程总造价和可能形成竣工决算的隐蔽工程的阶段性工程、重大变更事项,以及易出现舞弊、异常变动和支付工程款项额度比较大的活动事项必须审计。跟踪审计对这些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重大事项审细审透,就可以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三)大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充分整合审计资源
首先,对跟踪审计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重点突出跟踪审计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其次,鼓励审计人员深入项目建设一线学习审计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战经验;再者,应充分整合审计资源,通过公务员招考适当引进一些专业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利用这些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拓宽审计人员的知识范围,还可以建立审计专家库,聘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人员参加审计,提高跟踪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四)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监管
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首先要把好“准入关”,聘用实行公开招标制,优中选优,确保资质高、信誉好、能力强的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参与跟踪审计;其次,在聘用工作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完成时限、参加人员、费用结算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扯皮现象;再次,制订科学的考核办法,由审计机关按照考核办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工作、廉政纪律、核减率、规范执行等情况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对出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实行一票否决,还可以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档案库和动态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表现好的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最后,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加强监督,实行抽查复审制,必要时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对参与聘用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工作情况实行抽查复审,对审计质量进行把关,复审结果有误差的,及时出具审计复核意见书,督促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纠正整改,复审结果误差较大、问题较多的,中止聘用关系或者扣减审计费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