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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要过几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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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是一种询价定价。发行价格的高企是询价机构胡乱报价、人情报价的结果。要把新股发行价格降下来,就必须增强询价机构的责任感,促使询价机构理性报价。

“两会”上,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已成为市场共同的呼声。

2009年12月,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将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完善一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而在2010年年初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又将“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列为今年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之一。2010年1月29日,证监会牵头组织了“新股发行体制与改革研讨会”,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问计各方。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还会推出哪些后续措施?2010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召开专题的记者会。他表示,强化询价机构的责任机制以及启动存量发行可能成为下一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就强化询价机构的责任机制来说,证监会抓住了造成当前新股高价发行的一个症结。目前的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是一种询价定价。发行价格的高企是询价机构胡乱报价、人情报价的结果。要把新股发行价格降下来,就必须增强询价机构的责任感,让询价机构对自己的报价负责,促使询价机构理性报价。

这时就有必要推行“报价自负”的询价方法。将询价机构的询价报价作为该机构网下配售的认购价。机构在报价的同时,填报申报股份的数量,并按报价如实缴付认购资金。然后按询价机构的报价高低,确定四分之三的询价机构报价有效,之后按有效询价机构的申报股份数量来分摊新股网下配售股份数量,各询价机构的认购价格即为各自的询价报价。而最低的有效报价,即为新股发行价格。鉴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因此,询价机构高出的报价金额,其多缴款部分可直接划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不过,“报价自负”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在目前新股首发比例偏低的情况下,要找出一个能够反映新股投资价值的发行价格并不容易。即便是启动存量发行,也很难解决新股首发比例偏低的问题。

存量发行对解决大小限以及超募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样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占据绝对持股比例。存量发行如果不把大股东的股份纳入发行的范围,那么对于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存量发行能带给发行环节的新增股份将非常有限。而如果纳入到存量发行的范围,又将引发大股东持股的提前套现,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发展。二是存量发行目前还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要启动存量发行,就必须对《公司法》进行修改。

与其修改《公司法》,还不如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更能解决新股发行中的问题。新股发行之所以难以摆脱高价发行的怪圈,从根本上讲是新股首发规模受到限制的缘故。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要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根据这一规定,新股首发规模往往被控制在25%附近,中石油A股的首发规模甚至只占总股本的2.18%,造成新股供不应求的假象,进而人为抬高新股发行价格。

如果新股的首发规模能够大幅提高,新股高价发行的局面自然就会得以抑制。比如将《证券法》上述条文修改为: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以上。如此一来,A股首发规模大幅提高,高价发行自然就难以为继,这才是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根本。

皮海洲

职业投资者,独立财经撰稿人,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炼就对中国股市独到见解

在全国各地财经、证券类报刊发表股市评论等文章数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