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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编辑继续教育课程成“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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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行各业都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大背景下,职业资格考试已成为我国除高考、考研之外又一大考试阵地。不过,当考试者千辛万苦获得资格证书后,却并非万事大吉,考证只是继续教育的开始,于是职场中诞生了“养证”一词。“养”就意味着要为证书不懈地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此中还有一种必须接受的无奈。

出版行业自然也不能例外。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指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2010年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七条指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在执行该规定的过程中,每位编辑可谓是“冷暖自知”。不可否认,该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持续提高编辑的业务能力。我国出版业肩负着传承优秀文化、传播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重大历史使命,这就对出版从业人员特别是要对出版内容负责的编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科学落实该政策并非易事,这正是笔者认为当前继续教育课程的效果值得商榷的原因。

其一,《规定》中关于证书登记、续展登记以及资格取消等作了明确要求,体现的是对持证编辑的“管”字,但对于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编辑的继续教育却缺乏监管力度。

其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虽然明确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版单位除了自己为新编辑组织一些必要的培训外,几乎很少会用职工教育经费让新编辑参加各项继续教育课程的培训班。

其三,如何设置编辑继续教育的课程是一个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难题。尽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继续教育课程的设置要本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但是学员还是很难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课程。我们知道,参加学习的编辑,既有图书编辑,还有期刊编辑,图书编辑和期刊编辑又分社科类编辑、科技类编辑,等等。面对这些有着截然不同需求的编辑,当前的继续教育课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如果讲课老师无法将所讲课程与编辑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继续教育也就失去了意义。

其四,“收费高,授课时间不灵活”也让编辑们颇感无奈。在很多行业都走上产业化道路的今天,编辑继续教育似乎也未能幸免,培训费用一年年“水涨船高”。由于政策制定机构同时也是培训主办机构,在成本不透明的情况下收取过高费用难免有垄断的嫌疑。另外,由于工作原因,很多编辑无法做到脱产学习,于是就出现了学员签完到便离开的情况,同样背离了参加继续教育的初衷。

我们知道,学习的最大动力在于兴趣,兴趣源于对知识的渴求。目前,参加继续教育对编辑们来说是一个“痛并快乐着”的过程,既有学习到新知识的快乐,同时也承受着课程选择余地小和时间耗费大之痛。如果我们回到举办继续教育的出发点来考虑,或许会让当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迎刃而解。

首先,行政主管部门要放下“管理”的架子,将继续教育的重点放在对新编辑的培养上。另外,可将政策的执行手段更加人性化,如可以要求编辑在取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后的一定时限内,每年必须接受72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但满足课程考核要求后则不再强制要求其参加继续教育。

其次,把举办继续教育的权力下放到出版单位。打破目前继续教育培训班只能由新闻出版总署或各省市新闻出版局下属机构举办的格局。出版管理部门可予以认可或支持单个出版单位或者几个同类的出版单位联合起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编辑进行继续教育。如此一来,继续教育的内容能够与编辑的实际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或许会更好。

最后,如果继续教育的举办权暂时不能下放,那么培训机构需加强师资力量配置,让参加培训的编辑能有足够的选择空间。如果现有课程能够满足各出版单位的需要,相信出版单位也十分愿意将新编辑的业务培训一并交由培训机构去做。

在信息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很快,编辑业务能力的提高更在于平时在工作中的学习与积累,每年72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是编辑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却不能把这一过程“行政化”后又“产业化”,让原本有着积极意义的编辑继续教育变成了“嚼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作者系中国致公出版社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