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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异地货物转移用于销售会计处理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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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的规定,相关机构(不设在同一个县市)货物转移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在会计上这种业务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对这样的业务在会计实务中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总分支机构单独核算、盈亏自负时的会计处理

总分支机构单独核算、盈亏自负时,总机构发给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的货物应视同为代销商品处理。

(1)分支机构不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

总机构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但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确认增值税;收到分支机构转来的销货清单时确认收入;分支机构扣除的手续费作销售费用算处理。

[例1]A公司有一设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B,A、B独立核算,2008年2月1日,A发出商品200件托B销售,商品的成本60元/件,合同约定B按100元/件的价格出售,A公司按售价的10%向B支付手续费。当月B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款项已收到。A公司收到B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B开出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同时确认应交增值税=200×1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000

借:销售费用

1000(10000×10%=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收到B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

10700

B分支机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商品时:

借:业务资产

20000

贷:业务负债

20000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应结转相应的业务资产和业务负债:

借:业务负债

10000

贷:业务资产

10000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

170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2)视同买断。

总机构将商品委托分支机构销售,分支机构加价出售,不再向总机构收取手续费,对于这样的货物转移,应视同买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发出的商品不论能否售出分支机构均不退还商品给总机构,那么总机构在发出商品时就应确认收入;

二是分支机构没有售出的商品退还给总机构,总机构发出商品给分支机构时不符合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会计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例2]A公司有一设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B,A、B独立核算,2008年2月1日,A发出商品200件托B销售,商品的成本60元/件,结算价格为100元/件,B公司按结算价加价10%对外销售,未售出的商品在年末退还。本月B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1000元,增值税额1870元,款项已收到。A公司收到B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B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出商品

6000

收到B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B分支机构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商品时:

借:业务资产

20000

贷:业务负债

2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业务资产

10000

借:业务负债

1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将货款交总机构时:

借: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二、总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时的会计处理

在总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的情况下,总机构将货物发送给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但这种情况在税法上又属于收入已经实现,应确认收入。

针对这种情况,应增设“库存商品――总机构库存商品”和“库存商品――分支机构库存商品”两个明细科目。在商品发出时,将总机构库存商品转为分支机构库存商品,并确定应交增值税;收到分支机构交来的销售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例3]A公司有一设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B,B公司没有独立核算,2008年3月1日A公司发给B分支机构一批货物用于销售,该批货物的成本为80000元,拟在B公司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同年4月6日,B分支机构将该批货物全部售出,并将销售清单于4月10日送交A公司,4月30日,B将全部货款及增值税上交A公司。

3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分支机构库存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总机构库存商品

80000

同时确认应交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6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4月10收到销售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分支机构库存商品

80000

4月30日收到B上交的货款及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