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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邦万万没有想到离任7年后会站在法庭上受审。
5月17日上午9点半,随着法官一声令下,头发花白、双耳戴着助听器的被告人郭兴邦被法警押上了被告人席。四川省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郭兴邦,因涉嫌,在任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儿子谋取私利,为其儿子参股且为不具备办证资质的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绿色公司)办理工程承包资质证书,造成国家损失1000多万元。
郭兴邦1994年至2000年6月担任四川省环保局局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证实:2006年6月26日,四川省检察院决定对郭兴邦立案侦查;今年2月28日,省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审查。
2万元“封口费”
四川省某县环保局女职工雷萍(化名)因工作关系认识了省环保局一干部。1998年底,这名干部交给雷萍一份他人举报郭兴邦的材料,说在成都打印不安全,让她拿回某县打印。雷萍将材料打印好后交给了这名干部,同时自己留了一份复印件。
1999年上半年,四川省纪委对郭兴邦的问题进行初核。同年5月底,雷萍打电话给郭兴邦,说她手上有那份材料。郭兴邦很紧张,希望她来成都提供详情。此后两人在交易谈判中,郭兴邦答应调雷萍到省环保局工作(先借调,等有了指标后再解决),并给雷萍2万元“封口费”。雷萍答应将材料给郭兴邦。
同年6月3日,郭兴邦与四川省环保局两名干部到雷萍所在的县。他给雷萍填写了一张借调其到省环科院工作的函。雷萍则把一份打印的举报材料、一份手写的举报材料复印件给了郭兴邦。同时,郭兴邦让一名干部把带的1万元(其中5000元是公款,另5000元为该干部垫付)给了雷萍。郭兴邦说,另1万元等到成都后再给。
6月7日,郭兴邦安排雷萍先到成都市新都县环保局上班(借调),并将1万元(公款)给了雷萍。7月19日,郭兴邦又将雷萍借调到省环保产业中心上班。最终,雷萍想调到省环保局工作的愿望落空。10天后,雷萍向四川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反映了这一情况。随后,郭兴邦让雷萍退出2万元,未果。后来,郭兴邦自己拿出2万元还了以上款项。8月2日,雷萍被退回到原单位工作,她在接受调查时,将2万元交给了省纪委。
违规成立“绿色公司”笑纳股份
1997年初,时任四川省环保局局长的郭兴邦通过本单位职工陈某介绍,认识了西南电力设计院退休人员高进明(已另案)。未经组织考查和研究,郭兴邦个人安排高进明到省环保局下属的省环保建设开发总公司任副总经理,单独负责垃圾处理工程。
据书指控,1997年5月21日,郭兴邦带着高进明到内江、什邡市考察后,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商议联合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由四川省环保建设开发总公司总承包。承揽到了什邡和内江两市垃圾处理工程后,高进明向郭兴邦提出成立私人公司即“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公司”)。郭兴邦于1998年1月14日签发了川环办发(1998)28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绿色公司”并作为省环保局直接监督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同年2月5日,高进明与郭兴邦之子郭知以虚假出资、盗用其他单位技术人员职称证的方式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绿色公司”,高进明父子占80%股份,高进明送给郭兴邦之子郭知10%股份。
违规发放三个资质证书
“绿色公司”成立后,在具体办理有关环保资质证书过程中,郭兴邦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李合意和主管副局长唐伦,为根本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绿色公司”办理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证书》、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郭兴邦的意图提出审查意见后,经郭兴邦和唐伦签批,给“绿色公司”发放了以上三个证书,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据书指控,1998年8月,国家计委审批同意四川省九寨沟环线国债垃圾处理项目后,省政府明确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省环保局成立了以郭兴邦为主任的“四川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国债垃圾处理项目。
1998年8月,在省环保局组织阿坝州有关领导、业主单位参加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多个会议和场合上,郭兴邦介绍“绿色公司”的垃圾处理工艺和资质等情况,表明省环保局已先期委托“绿色公司”进行初步设计,要求由“绿色公司”统一承建。此后,高进明分别以考察费、评审费、过年费向有关人员送红包。
同年9月,在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未实行设计、设备、施工招投标的情况下,九寨沟县、松潘县、茂县、小金县的有关部门人员被省环保局通知到成都与“绿色公司”签订了垃圾处理项目总承包合同。
同年10月,郭兴邦安排省环保局工作人员起草,由一名副局长签发了《关于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寨沟旅游环线垃圾处理项目(阿坝州段)总承包任务的函》给相关单位。同年10月5日,郭兴邦签发文件通知阿坝州及项目业主单位参加省环保局统一组织的本应由业主组织的初步设计评审会。
央视曝光 总理批示
10月6日,郭兴邦在省环保局主持召开了初步设计评审会,评审会以走过场的方式通过。绿色公司承建的九寨沟县、松潘县、茂县、小金县的4个垃圾处理项目,2001年完工,4个项目经专家鉴定均不能达到建设目的,已成为报废项目。资产损失1382.91万元。
2004年至2005年省财政重新用预算内专项资金向九寨沟县、茂县、松潘县、小金县投入3300万元另建了4个垃圾处理场,现已竣工,即将投入使用。内江市垃圾处理厂投入1000万余元,1998年开工,1999年完工,经专家鉴定不能达到建设目的,2000年4月关闭。
2002年内江市政府决定投资3000万元另建垃圾处理场。什邡市垃圾处理项目建成后经专家鉴定不能达到建设目的,也已被政府转让。
由于“绿色公司”不具备总承包资质,业主反应强烈,省纪委介入调查,1999年2月“绿色公司”与以上四县业主各签了一份补充合同,确定除土建工程由业主发包外,其他工艺设计、工艺生产线及全套设备由绿色公司承包。
2003年7月19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四川省国债垃圾处理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对此项目进行了稽查,要求作出整改。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总
理、曾培炎副总理作出批示,要求“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人,并报处理结果,以向社会公布”。2003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共同组织专家组评审,形成了“原垃圾处理厂拆迁另建”的《整改方案评审意见》。2004年3月4日四川省发改委批复整改方案的初步设计,决定总投资4367.81万元另建4个垃圾处理场。
郭兴邦:对四川的环保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17日庭审的焦点始终围绕着郭兴邦是否安排和催办3个资质证书,郭兴邦是否亲自指示高进明直接承揽垃圾处理工程。
郭兴邦辩称:“当时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招投标要作为必须的程序,绿色公司承揽的工程都没有进行招投标,都是业主单位的责任。我没有签过任何字据,也没有打过任何招呼由高进明来承揽这些工程。”至于高进明赠送的商场购物卡、卡折通,郭兴邦辩称,是高进明送他老婆的,自己完全不知道。
业主单位的证人说:“因为工程投资的项目和资金来源都是省环保局说了算,如果不让绿色公司来做,我们就得不到工程投资。”
郭兴邦还找来2名工程师出庭作证,证明工程不是报废工程。郭兴邦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称自己对四川的环保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公诉人出示了高进明、唐伦(原四川省环保局副局长)等5人的证言和多个证据锁链,从各个角度证明了郭兴邦在明知绿色公司不具备省、市级事业单位主体,没有300万元以上工程业绩等办证资质条件下,有意安排和催促省环保局相关处室为绿色公司办理了3个关键的工程承包资质证书。
综上所述,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郭兴邦在担任省环保局局长期间,,,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相关资质证书,“绿色公司”承揽九寨沟县、松潘县、茂县、小金县、内江市、什邡市的垃圾处理项目均未达到建设目的,成为报废项目或废弃项目,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法院依法判处。
据了解,本案卷宗有23本,2名公诉人先后上阵,被告人的2名辩护律师为其委托人作无罪辩护。17日的庭审一直到晚上7点才结束,法官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