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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损伤47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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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的:对于47例耳损伤鉴定检材资料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评定),并对有关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方法:选择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个案鉴定检材资料,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结果:出现耳廓损伤的10例,外伤性鼓膜穿孔的19例,感音性耳聋的8例,神经性耳聋的6例,混合性耳聋的4例。除3例无法进行鉴定外,剩余44例中轻微伤11例,轻伤29例,重伤4例。结论:司法鉴定人在进行耳损伤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是依据伤病患者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进行的,如果涉及容貌毁损或听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则主要依据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当伤病患者经过治疗终结仍然遗留残疾的,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也是主要依据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关键词】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伤残程度

耳损伤在日常生活中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损伤疾病,是司法鉴定中比较常见的损伤,但该类疾病通过治疗后还是有可能会遗留下比较严重的后遗症,耳除了具有听觉功能外,还有保持容貌完整性的作用,因此耳损伤对伤者可能造成容貌损害的同时还会出现听觉和平衡功能障碍等[1][8],其中的听觉损害原因和损害程度的客观判定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重点和难点。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鉴定人在临床司法鉴定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对于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诊断资料进行分析,并对有关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具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鉴定分析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个案鉴定检材资料,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其中男性31例,65.96%,女性16例,占34.04%;耳损伤及年龄统计:出现单纯左耳损伤19例,单纯右耳损伤20例,双耳同时损伤8例,年龄8-74岁,平均38.8岁。

1.2案由

刑事案件6例,民事案件37例,行政案件4例。

1.3致伤因素

钝器伤37例,锐气伤3例,电击伤4例,爆炸伤3例。钝器伤中徒手殴打致伤25例,物体打击致伤10例,其中交通事故25例[2],工伤8例,意外损伤4例。

1.4损伤部位及类型

耳主要由外耳、中耳和内耳三个部分组成,耳损伤按部位一般分为:外耳损伤、中耳损伤和内耳损伤[8];按性质一般分为:①耳廓损伤:共10例,其中左耳4例,右耳6例;②外伤性鼓膜穿孔:共19例,左耳10例,右耳7例,双耳2例,大部分伤者为小穿孔;只有2例出现右耳2处穿孔③感音性耳聋:8例,左耳3例,右耳3例,双耳2例;④神经性耳聋:6例,左耳2例,右耳2例,双耳2例;⑤混合性耳聋:4例,其中右耳2例,双耳2例[3]。

1.5 司法鉴定标准 损伤程度主要依照的是两院两部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一条耳损伤的内容进行鉴定,具体为:(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两侧的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导致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的听力减退达30分贝。伤残程度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委托事项要求。

2 结果

出现耳廓损伤的10例,外伤性鼓膜穿孔的19例,感音性耳聋的8例,神经性耳聋的6例,混合性耳聋的3例。除3例无法进行鉴定(因无法证明耳外伤是否与案例相关)外,剩余44例中轻微伤11例,轻伤29例,重伤4例[4];交通事故伤残20例,工伤伤残6例,意外伤残3例。

3 讨论

耳损伤主要是指受到外力作用影响,在耳廓位置、外耳道位置、中耳位置以及内耳位置所出现的明显性伤害问题。临床实践研究结果证实:根据耳损伤出现位置的差异性,其主要耳损伤类型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出现于耳廓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皮下淤血问题、血肿问题、皮肤撕裂问题或是软骨破碎问题。在耳廓位置耳损伤的合并感染因素影响下,导致耳损伤患者极有可能出现软骨膜的急性化脓问题;出现于外耳道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外耳道皮肤出现的肿胀问题、皮肤撕裂问题、皮肤出血问题以及骨部骨折问题。在这部分问题的影响下,耳损伤患者可出现明显的外耳道狭窄性问题;出现于中耳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皮下流血问题、耳鸣问题、耳痛问题以及耳聋问题。在耳损伤患者出现中耳位置耳损伤的因素影响下,可能会感觉到间歇性的眩晕问题,并导致鼓膜位置出现不规则状态下的穿孔问题,且穿孔位置周边会出现一定的渗血问题。对于中耳位置的耳损伤问题而言,严重情况下可能听见小骨损伤位置的脱位问题;出现于内耳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感音性耳聋问题、耳鸣问题以及内耳出血问题。在这部分问题的影响下,耳损伤患者频繁性出现眩晕、呕吐、平衡感障碍或是恶心问题,部分情况下可能自内耳溢出部分淡红色或是清亮液体。

根据人体身体生理的结构特点,耳廓处于头面部一个突出于外的位置,所以当人一旦出现意外时,耳部损伤几率会很大,其中耳廓损伤又占各类耳部损伤的绝大部分。因此耳损伤属于法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损伤类型,耳损伤不但会对容貌造成明显影响,还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听觉功能障碍发生,从而引起听力下降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除外伤外,药物、年龄、先天或后天性疾病等因素皆可能导致听觉功能改变,因此,需要查清导致听觉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并准确测量并判断出听力下降的程度,相对比较复杂。本组进行的47例耳损伤法医临床诊断中,发现属于耳部轮廓损伤的有10例,占38.46%。统计结果与我市进行的统计结果基本一致。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评定为轻微伤的标准为耳廓出现肿胀现象通过常规治疗可以治愈且耳廓外形没有发生明显改变,但这种情况在本组进行的12例耳部轮廓损伤鉴定中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案例都出现了耳部轮廓撕裂等比较严重的伤害[5]。耳廓支架组织较少,当出现出血情况时吸收功能较差,所以在愈合恢复速度要比其他部位缓慢一些,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中要结合这一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鉴定意见。对于耳廓外形损伤情况要根据术后治疗效果来决定,当治疗终结后耳廓外形与受伤前无较大畸形改变时,可根据损伤瘢痕的程度、长度来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程度。如果通过临床治疗耳廓外形已经无法恢复到原来形态,就要根据耳廓变形情况来评定[6]。耳廓损伤应该归为面部损伤范畴,一个原因是由于耳廓损伤会对人体面部美观造成较大影响,使人面容改变明显,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容貌毁损的后果,另一个原因是伤者听觉功能已经受到影响,使人在进行声波收集过程中受到影响,最终造成听觉功能障碍。

当伤者出现单耳损伤超过50%或双耳损伤总面积超过60%应被评定为重伤,当伤者出现单耳损伤超过10%或双耳损伤总面积超过15%应被评定为轻伤。本组10例耳廓损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4例,轻伤4例,重伤2例,交通事故伤残20例,工伤伤残6例,意外伤残3例。

耳廓受伤主要原因是由于拳脚、砖块、木棍等钝性暴力工具打击形成。但在对于耳廓损伤进行评定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鉴定纠纷情况,伤者由于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诊疗方法不当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或出现因诊疗而病情得到缓解的情况,所以对于该类伤者进行鉴定时可能出现分歧。目前对于该类伤者在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方观点认为在进行法医司法鉴定中应以伤者治疗前损伤情况为标准,不将治疗效果计算在内。另一方观点则认为耳部轮廓损伤属于损伤后遗症范畴,应该以伤者通过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但是按照这种方法来进行鉴定的话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法院对于同种类型的伤害行为有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判决结果与患者进行的治疗效果有着紧密的关系,这不符合司法公平性的原则,所以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7]。

我们在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总结出两方面:一方面:①在对外伤性鼓膜患者进行鉴定的过程中,不可单凭患者对于自身听觉功能障碍情况阐述就草率做出评估,一定要对伤者进行全面细致的体格及听觉功能检查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鉴定意见。②在对于耳聋伤者(特别是单耳聋)在进行鉴定过程中一般先采用主观测听法,同时可以采用一些客观测听法来进行测定,然后在进行电生理反应测定方法,后一种方法在进行耳聋测定中价值更大,更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按耳损伤部位分别考虑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外耳的损伤、中耳损伤和内耳损伤。外耳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主要依据耳廓有无缺损及其缺损程度,耳廓有无变形及其变形程度、外耳道有无狭窄及是否影响听力等;中耳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要考虑有无其他损伤并存,比如合并颅脑损伤等,应结合标准中相印的条款综合评定;内耳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则主要涉及听觉功能和平衡功能障碍等问题,如有合并其他部位损伤的应分别评定[8]。司法鉴定人在进行检验鉴定时认真细致做好各项检查工作是其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在做出鉴定意见前一定要根据患者病情和各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伤病患者外伤与听觉功能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只有明确伤病患者的伤病关系才能做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在进行检验鉴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勘验难的问题,由于一些鉴定材料时间过久,而损伤当时的诊疗等检材记录不具体,给司法鉴定带来困难。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在进行耳损伤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是依据伤病患者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进行的,如果涉及容貌毁损或听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则主要依据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当伤病患者经过治疗终结仍然遗留残疾,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也是主要依据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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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书芳. 法医鉴定“多”、“重”、“错”的原因与对策――以伤害犯罪案件为例[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2(11):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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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技辉,邓振华等.耳鼻喉损伤. 法医临床学,第四版,2009,4.

作者简介:王彪,1974年09月15日生,海南省东方市,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学专业,本科,医学学士学位,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