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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世界中的真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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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利用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络电子邮件等方法在网络上签订合同或者购物者也越来越多。网络交易以其便捷、高效、低价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公司和个人的青睐。然而,网络交易毕竟是新生事物,因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通过网络订立合同等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QQ聊天订约送货难收货款

张祥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就业难却没有难倒这位80后。决心创业的他瞄准市场,毕业后回到安徽老家经营礼品加工。在通过一系列手续后,成功地当上了老板。张祥自有自己的想法,凭借着之前积累的经验,慢慢开始摸索网络经营的门道。去年9月,张祥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找到了一家专门经营各式礼品的公司,并根据网站上显示的公司业务联系人的QQ号码进行联系。双方在QQ聊天中十分投机。经了解,对方是礼品经营公司的购销业务员。为了提高信誉,对方业务员向张祥发送了公司在一知名购物网站的网店链接。张祥打开网页,确认无误,顿时戒心全无。于是,与该业务员达成承揽加工变色礼品杯的意向。在对方将部分预付款按照张祥提供的银行账号汇过来后,张祥按约在10天时间内将加工好的5000只礼品杯按时邮出。谁料,对方的剩余货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张祥只好想办法通过QQ联系,但对方总是推三托四。张祥再也无法忍耐,一纸诉状将礼品经营公司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张祥讲述了整个交易经过。2009年9月14日,张祥通过与礼品公司员工电话及网络沟通,签订了紧急加工一批变色礼品杯的合同。口头约定礼品杯单价为8.3元,加工数量5000个,交货时间为半月内。2009年9月14日,礼品经营公司先支付了30%款项即1.245万元。张祥立即按约完成了承揽义务,并于9月25日交付。但是礼品经营公司却在收货三天后提出异议,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905万元,并要求将系争礼品杯取回。张祥认为,承揽的杯子不存在质量问题,礼品经营公司以此为由拒不付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剩余价款2.905万元。

为此,张祥还向法庭提供了礼品经营公司的网络页面截图和与礼品经营公司购销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

礼品经营公司在应诉时却表示,不认可页面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张祥提供的所谓礼品经营公司业务员的QQ号码。甚至还认为,本公司从未在购物网站开设网店,并否认与张祥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那双方之间就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已经结清?礼品经营公司提供了张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协议书,据此主张其已与张祥的委托人达成了减少价款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针对这份授权委托书,张祥称这并不是自己出具给礼品公司的,这份委托书是自己先前委托讨债公司追讨系争价款时向讨债公司出具过的,其签名时委托书上其余内容均为空白。自己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处理与礼品经营公司之间的纠纷,亦不认识所谓的委托人。

法院认为,首先,张祥对授权委托书的主张并未举证证明;其次,即便张祥所述属实,那么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风险意识,应当预见到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将委托书交付给他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授权委托书应当对张祥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所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张祥自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持张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张祥委托人的身份与礼品经营公司磋商并达成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礼品经营公司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将价款余款支付给了人,其已经履行了余款支付义务。至此,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张祥现要求支付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张祥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网络购物非常便捷,因此在年轻人中非常普遍,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原告经常会由于举证困难而陷入找不到适格被告的无奈处境。本案中,张祥通过网页上的号码与所谓的礼品经营公司取得联系并通过QQ签订合同,但由于既无法核实网页信息上QQ号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QQ号注册申请人的真实身份,故无法判断合同相对方。在此,提醒广大事主,应充分注意到网络的虚拟性,在订约过程中提高警惕,并预见风险的存在。如通过QQ等聊天工具订立合同前,应采取多种方式核实对方的身份并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如身份证、工作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在口头订立合同后,还应尽量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

电子邮件真假难辨

凌方公司专营服装进出口业务,其业务员笃信网络之能力,办事签约一般均在网络上进行,如此这般一切顺利。然而这次在与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幸福公司的来往业务中,却尝到了苦头。

2008年3月,凌方公司从韩国取得服装加工订单和设计图纸后,与幸福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由于服装加工的设计图纸会经常变更,故双方业务员为图方便,口头交换了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电子邮件开展业务活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已届,幸福公司却未交货。为此,凌方公司将幸福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并退还预付款。而幸福公司却以那个提供电子邮件的人并非本公司员工为由,不仅不同意诉请,反而提出索赔反诉。

凌方公司与幸福公司2008年9月18日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幸福公司为凌方公司制作女士毛呢大衣1000件,每件加工费50元,当月交货。约定交货期届满,幸福公司未能践约。凌方公司认为,由于幸福公司违约,直接造成原料损失和与上家所签合同的违约损失及其运费等损失计15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幸福公司赔偿损失。

然而,幸福公司却认为凌方公司违约在先。称凌方公司虽已提前完成加工任务,但幸福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接到任何关于装箱方式、进仓地点等通知,经多次询问均未收到答复。后来,又通过电话、传真、上门等方式催促要求验货、明确装箱方式、进仓地点等,亦均无回音。至此,才联想到凌方公司屡次拖欠加工费和负债经营、大幅裁员的现状,于2008年10月7日书面通知凌方公司现金交(提)货,货款两清,而凌方公司却已诉至法院。故认为,幸福公司有权中止合同,待其提供相应担保或现金交(提)货。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凌方公司支付翻工费2万元、支付服装保管费1.省略

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或电子邮件进行订约,可谓机遇和风险并存。

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或电子邮件进行订约,可谓机遇和风险并存。速度快、便沟通、环节少以及价格低廉等是网络交易受到欢迎的重要因素。但是,因网络订约属于新事物,存在很多纠纷隐患。一旦纠纷发生,因难以取证而丧失主动,甚至被欺诈也有可能。

闵行区法院在审理纠纷时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三难。一是身份信息核实难。当事人通过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签订合同,由于无法核实申请QQ注册号、MSN账号时是否使用真实的身份证件,因此难以认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的,同样因无法确认收发电子邮件人员的身份而难以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证据真伪辨别难。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记录可以采用技术手段予以删改,当事人也可以只提供对自己有利部分的聊天记录。电子证据证明效力方面的缺陷,使得即使对取证过程予以公证,对于聊天内容与电子凭证的真实性也很难认定。三是权利义务认定难。当事人在网络聊天过程中比较随意,且大多还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没有事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往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极易引发纠纷。

当前,在网络资源非常丰富、便利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本文,忠告所有朋友,在利用网络订约时,务必小心谨慎。在可能的情况下,宁可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财力,辅以传统的书面订约等方式,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