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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证明”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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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秋交会就要来了,那张叫“无罪证明”的纸是否又要大行其道?

今年春交会,“无罪证明”――广交会组委会为保证大会安全,要求除国外采购商外,凡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方可办证,曾引发热议。可是,为安全采取的这一举措,却存在一系列严重的法律缺陷。

首先,哪些人能提供“无罪证明”?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的百姓,当然可拿到“无罪证明”;可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有些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经法院的审判程序宣判有罪,也只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记录,还是可以拿到“无罪证明”的。比如说,拉登虽是美国通缉的头号,但由于未经法院审判并确定有罪,在法律上不能认为他有刑事犯罪记录。也就是说,广交会组委会要求的“无罪证明”,拉登也拿得出来。可见,“无罪证明”管得住遵纪守法的百姓,却难管住真正的。

耐人寻味的是,国外采购商无须提供“无罪证明”。无论这样区别对待是否出于媚洋和自我矮化的心态,它至少说明“无罪证明”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其次,哪些人不能提供“无罪证明”?是那些曾被法院宣判有罪的人。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正在执行刑罚和接受改造的人,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不可能去参加交易会;另一部分是已执行刑罚重新回到社会的人,这部分人正是被拒绝进入的人。

可从法律上说,他们恰恰是不应当被拒绝的。因为他们已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在法律上已无亏欠,也有重新做人的权利,包括进入交易会场馆的权利。一项公共政策把所有经过改造的人都加以拒绝,那改造和悔过自新又有什么意义呢?“无罪证明”实际上构成对一部分“人民”的歧视。

还有,也许最值得思考的是,谁有权力要求我们证明自己无罪和没有犯过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均推定其为无罪。这一原则与天赋人权理论密切相关,即人的基本权利与生俱来,因为人生来无罪,所以无罪不需要证明;而且无罪行为是消极行为,不像积极行为,干过的事总会留下蛛丝马迹,没干过的事怎么证明?可见证明无罪何其难矣!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任何国家机关都没有权力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无罪。“无罪证明”就是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没有犯过罪,与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无罪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逻辑前提却惊人地一致,即有罪推定:它把我们所有人都推定成有犯罪记录的人!

在“无罪证明”这张纸上,我们没有看到安全,只看到在安全名义下对民众权利的漠视,看到某些无知无畏的行政方式对多年来法治建设成果的蔑视。“无罪证明”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