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法律不是职场性骚扰的旁观者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法律不是职场性骚扰的旁观者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不是职场性骚扰旁观者

雷建昌

在职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倡导健康的人性道德观,就不能回避性骚扰问题。职场性骚扰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影响妇女或男性尊严和健康的带有性特征的行为或以性为基础的、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和非语言行为。性骚扰因其制造了一种威胁性的、敌对的甚至侮辱的工作环境并给异性尤其是女性造成难以言说的精神伤害而备受关注。

有调查统计认为84%的中国妇女有过被性骚扰的经历,其中一半发生在职场。笔者不敢贸然接受这样的数据和据此得出的性骚扰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的结论,因为一些文章把两性间的充满智慧和情趣的幽默调侃也归为性骚扰,便有“泛化”和“扩大化”之嫌了。

“性骚扰”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要由法律来调整便面临诸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对性骚扰就持默许或纵容的态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中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公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尽管我国并不缺乏反对性骚扰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立案难、举证难、难的问题确是人所共知的。首先是以何种案由立案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性骚扰的较为适宜的案由只有侵犯名誉权。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2001年西安童女士、2002年武汉何女士、2003年北京雷蔓女士三起“性骚扰”官司都是以侵犯名誉权立案。但和名誉权相比,侵犯人格权应更贴近性骚扰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法院能够将侵犯人格尊严权作为立案的理由,也许可以较好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其次是举证难,按照侵权案件由原告举证的普遍原则,受害人举出能够被法庭采信的受到骚扰的证据并非易事,因为一般性骚扰都发生在加害者与受害者单独相处之际或相对隐秘的环境,除非有监控系统或者偷录装置,否则难以提供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第三是难,通常情况下,受到骚扰的女性往往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而选择沉默,除了忍气吞声别无他法,所以成千上万的被骚扰勇敢站出来用法律维权的身影寥寥。

于是,将反性骚扰纳入立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反性骚扰的规定也仅仅是时间问题。但笔者对反性骚扰的立法持谨慎的乐观态度。作为法律人,为社会矛盾和纠纷能选择法律的解决之道而欢欣是理所当然的,但就反性骚扰而言,立法并没有解决举证难、难的问题。如果我们对立法寄望过高,不仅带有法治浪漫主义的情调,也免不了会在法律并没有带来预期效果时失望更甚。

我要说的是,法律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对性骚扰袖手旁观,但法律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理想的遏止性骚扰的方式和途径。综合运用法律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建立人人自我规范的道德约束机制,或许更为有效。

受到性骚扰的不仅仅是女性

王行娟

在1992年9月,红枫妇女中心开通了全国第一条妇女热线。十年间,我们共接性骚扰电话526个。在这些求助电话中,女性来电占总数的65%,男性占到35%,这个比例大大超出了热线中男性求助电话占20-25%的常态,更值得注意的是男性来话近几年呈上升趋势。1995年男性咨询性骚扰仅占16%,1998年出现第一个高峰,达到63%,2002年又创新记录,达到65%。性骚扰的发生以职业场所为主,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占32%,来自同事的占16%,两者合计约占总数的一半。

在职场上受到性骚扰的男性大多数是刚刚涉世的男青年,骚扰他们的大多是女上司。女上司以升迁、高薪为诱饵,引他们上钩。以后则控制他们的交往,特别是结交女友。如果男雇员不从,她们则制造敌意环境,逼他们离开或俯就。

比起女性来,男性似乎更难以应付来自异性的性骚扰。因为这似乎违背常理。如果一个男雇员拒绝了女上司的性要求,那么关于他的谣言很快就会散布开,甚至人们会私下议论他是不是同性恋。

男性被骚扰时与女性受害者的感受是不同的。在女性的下,男性有可能获得生理上的假象,但同时,这种强迫发生的性索求对男性尊严所造成的创伤也是无法避免的。由于目前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法律环境还不能给受害者以足够的支持,迫使很多受骚扰的男性忍气吞声,在微笑中保持沉默。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国家在制定反对工作中性骚扰的法律中,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定义,它包括男性和女性。红枫妇女热线的统计数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女性在经济舞台上的作用日益扩大,她们形成了一个群体,其中有的强势女性会利用自己的权利与地位,对下属的男性进行性骚扰。

无论是在家庭内外还是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也无论受害者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都是权利关系中的弱者。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经济上的或生活上的原因,无力或不敢予以反抗,不得不作出违心的选择。有一些人虽然作了激烈的反抗,但由于得不到社会或家人的支持,仍然不得不以失败告终。因此,要解决性骚扰的问题,必须在社会中倡导两性关系的平等,提倡男女两性结成合作的伙伴关系。对于性骚扰的受害者,人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为何性骚扰官司这么少?

张绍明

调查显示,为数不少的女性遭遇过性骚扰,但性骚扰案例到目前也就那么几起,什么原因让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选择沉默,而不去拿起法律武器?那是因为性骚扰案件目前面临“三难”。

一难:立案难。现在有多起性骚扰案,性骚扰案的立案应该不成问题。其实不然,把某某民事侵权案件称作“性骚扰案”是媒体或百姓的一种习惯叫法,法律上没有性骚扰概念。如果想以性骚扰作为案由立案,你连法院的大门都进不了。民事案件要进入司法程序,必须有一个案由。案由既是案件内容的提要,又是案件类型划分的标志,同时它也是案件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体现。名不正则言不顺,性骚扰案的案由是什么?就目前而言,各个法院都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名誉权作为所有性骚扰案件的案由并不妥当,因为侵犯名誉权表现在两个方面,既要有侵权行为,又要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对发生在隐蔽场所的性骚扰而言,证明侵害人有侵权行为尚且十分困难,更何况证明自己的名誉受到毁损。一时的权宜之计可以,如果形成一种惯例,让人觉得性骚扰就等于侵犯名誉权,那会把很多人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二难:取证难。性骚扰官司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难,不但国内如此,国外也如此。敢在大庭广众之下骚扰女性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性骚扰行为发生在两人独处的场所,我不承认,你奈我何?据新浪网和《半月谈》杂志的调查:54%的女性遇到性骚扰会选择忍让。哪个受伤害的女性不想惩治色狼色鬼,但证据呢?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才敢进法院的大门,就凭这一项,绝大多数受害女性会放弃打官司的念头。

三难:赔偿难。有人说解决中国性骚扰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取证难,那是一种误解。就算受害人闯过了前面两关,立了案、取到了证据,甚至打赢了官司,最终可能只是一场道德的审判。打一场官司只为一声道歉,听起来好像是新版的《秋菊打官司》。中国第一例性骚扰官司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当童女士悲壮地走上法庭时,我们佩服她的勇气,更为法律面对性骚扰表现的无奈愤愤不平,可悲的是,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被称作“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打一年零三个月的官司,所得到的也不过一声“对不起”。目前,性骚扰案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先得拿出受到损害的证据。性骚扰行为的损害后果表现在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程度如何证明呢?就算你有病历、医院收费单,依据现有法律,精神损害要有严重后果才能获得赔偿,你能证明得了吗?性骚扰案件之所以这样少,之所以不断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是因为性骚扰官司太难打。

性骚扰官司难打的原因是现有法律没有考虑到性骚扰是一类特殊民事侵权案件。如果能解决目前性骚扰案件所面临的“三难”问题,会有数不清的女性走上法庭,性骚扰官司也就不成为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