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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在笔迹鉴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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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笔迹鉴定中需要用到唯物辩证法的相关规律来解决现实问题,如笔迹特征的选取,共同点与差异点的解释等,在对笔迹鉴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同时结合辨证唯物规律,以说明辨证唯物规律在笔迹鉴定当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笔迹鉴定;唯物辩证规律;笔迹特征

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

笔迹鉴定与一般的理化检验不同,理化检验都具有明确的量化的标准与具体的数量参考系,而在笔迹鉴定中人的主观因素往往会对最终的鉴定结论产生很大的影响。笔迹鉴定是通过分析检材样本中表现出来的书写人的的笔记特征的共同点来确定是否为同一个人所书写,共同点数量越多,质量越高,是同一人书写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笔迹特征的选取与其参考价值的评判,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主要是凭借着鉴定人员的实践工作经验进行主观上的判断。这就造成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不同的鉴定人运用同样的科学理论依据和方式方法,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说采取正确的思维方法对于笔迹鉴定来说至关重要。

书写活动是人经过长期学习模仿与练习形成的一套完整的身体活动,每个人由于个体差的异或其他因素而形成的这种活动都是不一样的,都保持着自身的特点,就同一个人来说这种特点是相对稳定的,在没有如伤病,醉酒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时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虽然这种特征不会轻易改变,但是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样的树叶,即使是同一个人的书写行为也不可能产生两个一模一样的笔迹。人的每次书写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一次的书写都是有差异的,就一个人的笔迹而言就包含了相同与差异两方面的特性,这是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的。笔迹鉴定所依据的是经过长期书写练习所形成的书写习惯表现出来的特征稳定性,这种特征会在笔记形态中稳定保留并表现出来,同一个人不同次的书写活动形成的笔迹特征之间必然是共同点与差异点共存的情况。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就可以解释同一人的正常笔迹中存在的差异点是符合事物本质的。不能凭借这一点差异点就否定是同一人所书写的客观事实。

笔迹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依据文件检验学的科学原理,运用相应的方法,结合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共同得出的。笔迹鉴定的过程是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总结出书写人的笔迹所表现出的特征,再对检材进行分析,总结书写人的笔迹所表现出的特征,最后通过比较和分析,得出检材与样本上的笔迹是否系同一人所书写。寻找检材与样本中笔迹特征的共同点是笔迹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特征的共同点数量越多,是同一个人书写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过程中如果某些笔记特征不断的重复出现在某一个人的书写笔迹中,那就可以断定这个人的所有正常书写的笔迹中都会带有这些相同特征。根据这些稳定的相同特征就可以做出是同一个人书写的结论。这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中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量变产生质变,在笔迹中的某些特征偶尔出现一到两次,并不能成为鉴定结论产生的主要依据,但如果这个特征不断重复的出现在笔迹中,这就对判断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足以左右鉴定结论的产生。这些重复出现的相同特征就产生了质的变化,完成了量变到质变的转换。对于这个笔迹鉴定过程,就可以用唯物辨证主义中的量变到质变规律来解释。

每个事物或事物某一方面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矛盾。所以,事物或事物某一方面的自身发展,都要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样三个阶段,或者说是三个环节两度否定,这是普遍的。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现有的性质、特征和倾向,当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并居于矛盾的主导地位时,事物的性质、特征和趋势就发生变化,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否定,同时它自身也被后一阶段再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事物运动就表现为一个周期,旧事物就转化为新事物。笔迹鉴定就是对样本与检材中笔迹特征的共同点与差异点进行分析的过程。在分析特征共同点的时候,共同点就是肯定结论的倾向,差异点则是得到否定结论的可能性更大。首先确定了特征共同点,得到了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但同时特征中又包含了差异点,就将前面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否定,在最后的综合分析评判时,对差异点进行了科学的合理的解释,最后得出了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反之,特征的共同点得到了同一人书写的结论,差异点得到了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最后评判时差异点无法科学合理的解释,形成了本质上的差异,依然了前面是一个人书写的结论。笔迹鉴定中的这个过程用唯物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规律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解释。

现实实例中,多数案件通过鉴定人员丰富的经验与适当的方法是可以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但还是有不少的案件,不同的鉴定人持有不同的观点,这种现象的产生并不能说明这些鉴定人员采取的方法或者理论依据是错误的,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不同的人对笔迹鉴定中那些书写习惯所表现出的特征的选取和特征质量高低的认识产生了不同观点,可能在同一个书写习惯中,有人会认为某个特点非常重要,价值很高,但其他人则认为其质量不高,没有参考的价值,这就会直接造成鉴定结论的不同。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很可能原来某些大家无法统一的观点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达成了一致,这就是唯物辩证法中事务发展的规律,正确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对这种现象进行合理解释,可以使人在对笔迹鉴定的主观判断上更接近科学与合理。只要充分发挥唯物辩证法在笔迹鉴定中的作用,就可以说明笔迹鉴定的过程是是科学的,方法严谨的,其鉴定结论也是具有说服力的。(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沙万中.文件检验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谭超英.笔迹检验与辨证思维方法[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2期

[3]周俊峰;正常汉字笔迹鉴定标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