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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9万元购买“灵丹妙药”,无效后谁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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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延缓衰老的保健品铺天盖地,一些商家为牟取高额利润,肆意夸大保健品的“返老还童”功效,并因此引发出了不少纠纷。江苏省一名消费者就遇到了这样的纠心事,那么,“返老还童”失效的风险由谁承担?

工作人员“巧”推销,企业家巨款购“灵丹”

胡海洋是江苏省江阴市一名成功人士,为了开拓事业,身体透支过多,33岁的他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在朋友的建议下,他经常到一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健康公司)做按摩,放松身心。

2010年的一天下午,胡海洋来到健康公司准备放松一下。工作人员试探性地问道:“胡老板,您应该是做大生意的吧?估计你的压力挺大的,因为你面色灰暗,皮肤萎黄。”胡海洋叹了一口气:“正因为这样,我才出来做美容、按摩,放松自己。”

“这固然可以放松身心,但这只能暂时消除疲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工作人员不失时机地说,“有些保健药品的功效可以说是相当神奇,如我们公司有一种从瑞典进口的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属于保健产品,说它是‘灵丹妙药’一点也不为过。因为它不但可以延缓衰老,让人永驻青春,甚至能让人‘返老还童’。我们公司还免费提供注射服务,5支一盒,每盒19。8万元。您要不要试一试?”

胡海洋虽说有些动心,但对如此神奇的功效还是不免有些怀疑。见胡海洋犹豫不决,工作人员拿来一本宣传册,说:“该产品能解决身体各脏腑器官细胞的老化问题,具有使身体各机能回升、精力充沛,让男人有敏捷的思维、良好的精神等功效。药品质量绝对保证,功效绝对安全,没有任何副作用和后遗症。”

尽管生长激素价格昂贵,胡海洋还是决定试一试,便当场付清19。8万元,购买了1盒生长激素。健康公司还出具了产品质量保证书,保证产品为进口产品,如产品有质量问题,由健康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个月后,胡海洋将5支生长激素注射剂使用完毕。可是,胡海洋并没有感到身体有变化。他仔细翻看生长激素的说明书,发现该激素主要适用于儿童、成人生长激素缺乏症,特纳氏综合征及慢性肾功能不全导致的生长障碍等症状。后经查询,胡海洋发现生长激素实际是处方药。

神奇功效成泡影,法院还他以公道

2011年11月21日,胡海洋将健康公司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12月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胡海洋诉称,健康公司出售生长激素前称其是保健产品,功能是能够抗衰老,但产品说明书只注明“适用于面色灰暗,内分泌失调,生物钟紊乱,新陈代谢失常,机体功能出现衰退,神经系统不协调,免疫力低下等症,对具有明显生长激素不足的成人患者可作为替代治疗”。健康公司作了夸大、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退还货款19。8万元,赔偿19。8万元。

健康公司辩称:一、如果生长激素如胡海洋诉称为处方药,就不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二、胡海洋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其出售时夸大宣传,公司人员只是侧重介绍了保健美容的功效,并没有夸大事实。胡海洋没有证据证明人身受到损害,且他不是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该产品,不是消费者,不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说明书功能主治中“对具有明显生长激素不足的成人患者可作为替代治疗”的表述,就是指能够抗衰老这方面功效。胡海洋在购买产品时已有所了解,健康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事实。

法庭上,胡海洋提供了健康公司的宣传册及保证书,表明生长激素生产商为瑞典公司,进口商为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健康公司提供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了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公章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后来,健康公司提出,复印件是供货商提供的,不是销售给胡海洋的那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书。

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健康公司退还胡海洋购物款19。8万元,并赔偿19。8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律师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本案中,健康公司销售给胡海洋的生长激素是进口药品,按规定必须由国家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进行销售,因为健康公司不具备销售该药品的资格。另外,健康公司未能提供该药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口的相关凭证,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其提供的说明书的内容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故本案中健康公司销售生长激素给胡海洋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健康公司应当依法对消费者胡海洋进行赔偿。关于胡海洋是否符合消费者的身份问题,胡海洋向健康公司购买生长激素属于自身消费使用。因此,健康公司提出胡海洋非消费者的辩解是不成立的。

不可否认,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容、保健药品的功效也越来越多,在帮助人们保持美丽、延缓衰老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而应理性消费。此外,这类消费纠纷涉及金额通常较大,消费者应保存好消费凭据,出现问题应及时维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网购保健类食品成为目前消费纠纷的热点。据数据统计表明,广州市工商局今年第一季度受理的网络保健类食品纠纷占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23。4%,大部分是丰胸、减肥、增高产品。据分析,保健类食品网络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多种形式。一是“隔空”销售,质量低劣;二是投其所好,虚假宣传;三是制造“陷阱”,坑骗买家;四是未经许可,无证经营。部分商家先宣称产品的高效性,并承诺无效退款,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在消费者支付货款后,他们又宣称需要多个疗程,不断诱骗消费者支付金钱。令人深思的是,网络违法食品交易监管存在难度,原因何在?一是网络监管规范滞后,对“刷客”“秒杀”“团购”“竞价排名”等经营行为缺少明确的规范,对有关行为主体的责任缺乏认定。二是违法查处手段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经营的连带责任,但只能在限期改正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电子证据难以提取。四是经营主体定位困难。互联网进入门槛低,经营者可以使用虚拟的名称和地址,而且在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时经常变换电话号码、网络账号等联系方式,也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发票和单据,给执法人员查找经营主体身份带来很大困难。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网购保健类食品交易时应注意保留单据和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便于投诉和取证。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