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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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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类型

这里所指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是指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正规金融组织以外的以服务“三农”为立足点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如目前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乡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服务部、私人钱庄等。当前各地正在试点或者鼓励的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小额贷款公司

2005年始,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了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服务于“三农”的贷款服务组织,在我国法律文件上还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和运作程序,各试点省(区)积极探索,模式不尽相同,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上有三个共同点:一是由试点县(市)政府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的许可文件,再据此到工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的地区采取招标文件许可,按照预先设定的招投标准则,明确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评选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有的地区则直接对选定的投资者进行许可,如山西、陕西。二是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最低资本金额的限制。四川广元的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为500万元,贵州江口、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额贷款机构试点的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均是1000万元人民币,山西平遥要求1500万元人民币。三是对资金来源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股东人数进行了限制。投资者必须以自有资金作为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不准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为了规避变相吸收存款行为,各试点地区对公司投资人的股东人数进行了限制,如贵州江口和内蒙古东胜要求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人。

村镇银行

中国银监会2006年底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组织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类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组织。2007年年初又明确村镇银行的准入门槛: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即可。目前四川、青海、甘肃等六省份正进行村镇银行试点。村镇银行主要定位于服务“三农”。村镇银行可以为当地的“三农”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包括存贷款、国内结算、票据承兑和贴现、同业拆借、银行卡、发行、收付和保险等业务,贷款将优先满足县域内“三农”的需要。

农村资金互助社

按照银监会2007年初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我国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分为两种情况:按照银监会新规组建的正规金融组织和新规出台前农村自发创新的非正规金融组织。

当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规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组织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银监会陆续了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存贷款定价、金融监管或监测、融资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介公司等其他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缺少一定的政策扶持。

规模较小,资金筹措能力差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规模都比较小。乡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但农村居民对其认知还有一个过程,依赖储蓄大规模扩充资金还不太现实。如辽源市东丰县诚信村镇银行2007年3月1日正式开业,截至2007年4月底各项存款余额仅为七十余万元,全部为个人储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起点一般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左右,但是它不能吸收存款。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通过吸收社员入股,吸收互助资金等形式扩充资金,尽管农民积极性较高,但由于农民自身积累能力有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规模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大的突破。由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资金盘子较小,还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隐含风险较大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放的贷款一般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抵押贷款。由于农民基本上都是靠天吃饭,而目前农业保险覆盖率不高,且手续复杂。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履行还款责任。即使有抵押,但由于抵押品大多是农民住房、宅地或农机等,抵押品一般很难变现。新型金融组织的备付金不足也是风险隐患之一。实际操作中,除了村镇银行按存款一定比例缴纳准备金外,其他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基本没有明确建立有关备付金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因此,新型金融组织的隐含的信贷风险和挤兑风险不容忽视。

专业人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领导及经营人员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年龄偏大,学历以高中为主,甚者小学。尽管他们都很优秀,责任心很强,民间信贷风险控制得较好,但是毕竟文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利用现代化办公设备,缺乏现代金融知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由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待遇相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低,很难吸引受过专业教育的金融从业人员或者年轻人。

加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创新的对策

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大扶持力度

现行法规应以指导性为主,以鼓励其金融创新。加快出台支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税收政策。如由财政出资设立基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担保基金,引导其向农村弱势群体放贷。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经营所得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减免部分用于其资本积累,不得分配。由财政贴息的特种对象贷款如小额扶贫贷款、助学贷款等可以优先考虑让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放。

多渠道筹集资金,壮大资金实力

一是开展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委托贷款业务,将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优势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双赢。二是尝试开展农民通过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委托贷款业务。三是鼓励新型金融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与邮政储蓄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业务。四是人民银行再贷款业务可以考虑向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延伸。

完善配套服务,化解信贷风险

一是有步骤地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最重要的可抵押物就是土地,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允许农民抵押土地。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一方面为农村存款类新型金融组织建立了风险补偿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积极拓宽农村保险市场。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保险机构拓宽农村保险市场,尤其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构建农村抵贷资产处置平台。利用政府网站、地方日报等当地媒体无偿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抵贷资产搭建处置平台,使其抵贷资产能够顺利变现。

加强培训指导,提高业务素质

鼓励和支持正规金融组织参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组建,充分利用其人才优势,加大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也应加强对新型金融组织的指导,做好政策宣传、疑问解答、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逐步促进其业务的规范化。

加强监测,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毕竟是新生事物,监管部门还不能按照正规金融组织的标准来要求它,对其业务创新应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但是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应该加强其日常监测,掌握其发展动态,对其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对其存在的风险要进行善意的提醒,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指导,以保证其业务的正常开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