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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低招标控制价可以防止企业已低于成本价中标,规范市场行为,是政府监管的有力保证。可以转变企业对于价格的依赖。
【关键词】最低招标控制价;工程质量;低价中标
一提到招标控制价,大家并不陌生。招标控制价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中新增的专业术语,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也可以称其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等。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因此现阶段所有涉及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所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而综合单价采用的大多采用的是各个省市的定额作为依据,只是例如钢结构、门窗这些在定额中明显高出市场价的项目采用市场价。因此定额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中处于主导作用。
非公投资因为不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加之政府在进行招商活动中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规避很多手续。因此政府在对于非国有投资的监管上并不严格,甚至还有一些漏洞。由于在现在投标过程中,制定投标控制价是由建设单位来确定的,对于非公投资来说,压低工程造价降低成本才是关键。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或者是压低造价迫使施工企业微利、保本甚至亏本中标,或者与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来欺骗监管单位,逃避税费。现在的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又不得不同意业主的不合理的要求。但是这两种做法无论对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有很大的危害。
压低工程造价降低施工企业的利润,这固然是一种正常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好方法,但是却忽略对于施工企业的盈利要求。通俗的讲,做生意都是奔着赚钱去的,没有人是为了赔本来的,对于施工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还要承接工程,那就只会在工程质量上做文章了,雇佣的是最便宜的工人,使用低档的建筑材料,尽量的降低工程成本,也就降低了工程质量。近年来随着市场的逐渐壮大,大家逐渐认同了优质优价的概念,因此有责任的企业不应该一味的压低成本,必须考虑工程的质量。
与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这样可以少交税费,但是施工企业却面临很大的风险,因为公开的合同价款远远低于市场价,一旦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只承认公开的合同,那么可支付的工程款必定比和施工企业私下约定的大幅度减少,这时施工企业为了讨要工程款,必定会大规模围堵建设单位和政府机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因此对于非公投资工程设立的招标控制价应该是最低控制价,所有的投标企业的报价不能低于最低控制价,这样通过给施工企业一个合理的盈利范围,不是一味的以低价格来取胜,而是要考虑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等综合素质。这样也有助于施工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施工工艺,可以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
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各地的市场情况,一定要在进行充分调研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测算,有些城市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有出台相应的规定,例如苏州住建局关于招标控制价的文件规定,每隔一两年就调整一下招标控制价系数。其实也很简单,招标控制价就是标底乘以一个下浮系数,但是其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等不下浮。但对于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就得在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的费用上再作进一步的下调了,但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好下调的比例,还要联系当地的人工、材料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的测算工作应由各地的造价主管部门选取当地比较典型的案例通过测算定期,这样就可以满足不同的工程需要,使得造价主管部门能够在招标过程中就积极参与对工程造价的审查,提早介入,避免总是在出事后救火似的参与。而且事后参与可以讲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同时一定要对于中标工程的合同价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止企业弄假。
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的目的是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使得人们的观念从最低价中标,这种一味的压低成本不考虑其他的中标方式改变过来,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能认识到价格只是中标原因的一部分,不是绝对的,企业的信誉和施工质量也应该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主要因素。建设单位都希望优质低价的发包工程,但是经过市场的检验,这种模式不可能成功,只有优质优价才能出精品工程。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可以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从低价格转到施工质量和企业信誉上来。
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来说,在市场还不是十分规范的情况下,评标机构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众多的企业做评判,不可能向国际的评标机构那样对于认为不合理的报价逐个向投标单位提问,投标单为也没有时间和机会就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说明和解释。也就是说评标机构还不具备对于低价中标的项目进行逐个审查的能力,也就是对于施工企业提出的合理低价不能确定是不是合理的投标行为。实行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可以有效对于非公投资进行监管,用市场上普遍的一个成本指标防止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中标。
实行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一定要注意不能让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变成标底。在实际使用中要防止编制的投标控制价只是比最低投标价高出一点,这样反倒使施工企业没有了选择的余地。因此在对于投标控制价的监管上也要加强,防止咨询单位应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合理编制投标控制价。
实行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是个探索的过程,主要是在不完善的招投标过程中努力达到更平等的竞争模式。需要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地总结和完善,不断地与市场机制进行融合,以求彻底的适应市场机制。
一旦市场成熟,能投入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足够的时间来进行评标工作,那么非公投资工程最低投标价就会顺应潮流取消,这也标志建筑市场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招标投标法》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