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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车山洪历“险”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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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山洪夜来急

白天还晴空万里,子夜时分却突然电闪雷鸣,倾盆大雨引起山洪暴发,汹涌的洪水席卷着峡江工地的泥沙顷刻间将峡江宾馆一层及相关附属设施淹没。第二天早晨人们发现,位于地势低洼的宾馆停车场已是一片,所有的车辆都被淹没在洪水之中,李先生的豪华凌志轿车更是惨不忍睹。该车所停放的位置正好是山洪冲决围墙、沙石直泻停车场的当口,车体被砸,玻璃破碎,乱石泥沙塞了满满一车。经人工掏挖、清洗后送汽修厂鉴定,除车体、玻璃等明显损坏以外,电路、油路、发动机等系统也都严重受损,共需要换件费、修理费12万余元。

索赔纷争:各说各有理

凌志车受损后,李先生立即想到保险公司,于是便向该车的承保单位A市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不在保险范围

A市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虽然明确规定“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其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车辆损失。李先生的车并非是在使用过程中受损,而是停放下榻的宾馆停车场遭遇意外灾害致损,因此不属于该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是停放在宾馆停车场而意外受损,宾馆应当对旅客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车主应找宾馆索赔。

宾馆:意外损失不管

对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李先生觉得有道理,于是按照保险公司的提醒去找曾经下榻的峡江宾馆索赔。峡江宾馆则认为,作为经营单位虽然有义务为消费者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突如其来的山洪属于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宾馆经营管理者无法在此种情况下仍使消费者的财产得到安全保护,因此,宾馆没有义务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经济损失。同时宾馆方面也认为,投保后的车辆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应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

A市保险公司和峡江宾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损失赔偿互相推诿,李先生只好请教律师。

律师高见:二者皆有过

从本案情况分析,作为凌志车的所有者李先生对A市保险公司和峡江宾馆都具有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

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

A市保险公司所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虽然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为条件,但律师认为A市保险公司条款片面强调将“在停驶的过程中”而并非是“在使用过程中”作为主要条件,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保险业的产生主要是基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A市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并没有将暴雨、洪水、泥石流等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列入其中,一旦诉诸法律,法官很可能根据《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条款而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

其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作了明确的解释: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此外对“洪水”的解释是:凡江河泛滥、山洪爆发、湖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而对“暴雨”的解释则是: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者每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由此可见,李先生的车遭受的损失,A市保险公司完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峡江宾馆赔偿的理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鉴于此,李先生峡江宾馆侵权也具有两条理由。

首先,李先生下榻宾馆,向宾馆交付了住宿费,凌志车受宾馆安排停放在停车场,而且也按规定交付了停车费,宾馆出具了住宿和停车费发票,消费者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照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消费者同时应该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汽车无疑是李先生的财产之一,它的安全同样应该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而峡江宾馆则忽视了旅客财产的安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峡江宾馆理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了解,峡江宾馆没有在停车场设立任何标志警示,提醒旅客停车避开危险点。而且当山洪爆发后,宾馆只组织工作人员抢救宾馆的财产,并没有及时叫醒李先生迅速将停放在地势低洼停车场上的汽车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正是由于峡江宾馆在这两点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才导致了山洪爆发后李先生的车辆严重受损。鉴于此,峡江宾馆无疑应当依法为李先生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理想索赔:双方共承担

鉴于A市保险公司和峡江宾馆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保险补偿和消费侵权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先生不能同时对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同时提讼,只能选择向其中一家提出索赔诉讼。

律师认为,李先生如果峡江宾馆,法院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由峡江宾馆承担车辆的全部损失,A市保险公司则与此车损失无关;如果李先生选择A市保险公司,法院则会依据《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判决由A市保险公司承担凌志车的全部损失。但根据保险代位追偿原则,如果李先生获得了A市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赔款,就应向A市保险公司出具《凌志汽车受损索赔权益转让书》,A市保险公司一旦获得了李先生向峡江宾馆受损索赔权益转让书后,A市保险公司就能以李先生的名义理直气壮地通过司法途径向峡江宾馆提出追偿。如果由宾馆全额赔偿,其结果也与上述过程一样,宾馆取得代位追偿权后再向保险公司求偿。

律师认为,李先生的车辆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失,无论是由宾馆全赔还是由保险公司全赔都有失公平,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不在法庭上兵戎相见,而是采取仲裁办法解决,即由李先生提请仲裁机关出面,由仲裁机构召集A市保险公司和峡江宾馆两家协商赔付,其损失承担的比例最好是各承担50%。这不但能减少一大笔律师费用和法院诉讼费用,而且可以大大缩短履约赔偿时间,是本案最好的解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