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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保姆是一种循规蹈矩的正当工作,是一种凭辛勤劳动获取报酬的职业,它不但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且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再就业难题。尽管这个职业也曾闹出过一些绯闻,但多是保姆与主人之间,或日久生情,或各取所需,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没想到这种难以启齿的事,如今竟然在陕西由暗处走向了明处。在陕西劳务市场出现的“同床保姆”,除了干一些正常的家务外,还可以与男主人“同床”。她们大多来自农村,年龄基本上都在35岁以上,由于最高月薪达2000余元,好多农村妇女都愿意当“同床保姆”。
“同床保姆”有悖民风
有人说,“同床保姆”实际上就是一个长期包养的情人,长期“包养”犹如年轻人“试婚”,有悖于民风;也有人认为“同床保姆”与雇主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不宜上纲上线。然而这种双方为满足肉体和物质需要的“同床”之举,已远远脱离了家政服务的范围。尽管披着一件漂亮的“马甲”,但依然没有脱俗,是一种裸的肉体交易,既扰乱了家政保姆市场,败坏了家政保姆的形象,又践踏了社会公德,违背了社会着力倡导的文明新风,同时构成了非法同居罪,给社会和家庭增添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同床保姆”属违法行为
“同床保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社会应该抨击这种不良行为。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同床保姆”应被确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最基本的理由就是这种“同床保姆”明显违反了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凡是违公德、有害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都应当确认为是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床保姆”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社会公共道德的界限,为公序良俗所不容,应属于违反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无效行为。
如果雇主在寻找保姆时就有同床的要求,中介也知道这种要求,保姆在寻找工作时也有这样的服务内容,三方有共同的需求,并因此提供比一般保姆高的工资,那么其中高出的这部分工资就是违法所得。我国的《刑法》、《治安处罚条例》及《关于严禁的决定》都明确规定禁止,保姆和主人的行为就符合了的特征,中介机构就符合了介绍甚至是组织的行为,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床保姆”折射出的社会问题
“同床保姆”乍看是三方受益的“好事”,其一是独居老人受益,因为他解决了性苦闷的问题;其二是解决了保姆工资低的问题。因为她可以每月比普通保姆多拿一千五六百元。 其三是解决了儿女的继承权和财产分割问题,不必因为老人再婚的财产分割,再操一份闲心。然而这三方受益的“好事”,却不断引发争议,这又说明什么呢?
首先,这体现了行业管理上的不足。行业管理首先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对保姆行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管,使其规范化。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任何一个行业都应当有一个自律组织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管理应当在行业管理中起到主导作用。
其次, 这种现象也折射出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老年人再婚及婚姻问题、性的价值观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冲击目前的社会道德价值观。由于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的阻挠,自身的保护意识较强,导致老年人很难再婚。
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在工作、家庭上投入太多精力,不得不相对冷淡老人,而政府只在物质上对养老问题有所保障,却忽略了老人的情感等细节问题。老年婚姻应该成为一项工程,如开办老年人婚姻介绍所等,并且要在《婚姻法》的范围之内,出台一些老年人婚姻的规章制度,实行婚前财产公证等,解决财产分配问题,让子女无忧,让老人幸福,让“同床保姆”没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