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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新作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与儒家传统的多元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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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将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在不侵害他人利益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存在的最根本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是其他所有契约的基础,不得违背。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企业利润最大化不违背的、在道德意义上应当承担的、有助于企业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社会契约。创新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慈善责任只能算是一种企业美德,它不属于责任的范畴。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应当吸取陈亮、叶适等功利主义儒家的观点,而不是一味从孟子、王阳明心性学说中寻求根据,儒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应该是多元的。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儒家传统;多元创造性转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17-02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

一般认为,英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谢尔顿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然而在古典经济学看来,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指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满足他们的股东的利益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根本上错误地认识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性质。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支持者多德不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服务于社会。”

这一场争论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的结果是导致了广义的社会责任概念。公司既负有对股东的责任,也负有对社会的责任,广义社会责任概念认为二者同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它将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混合在广义社会责任的框架之中。

二、广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冲突与本文所采用之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广义的社会责任的诸种提法中,以卡罗尔的观点最为著名。卡罗尔把CSR看做是一个结构成分,由如下四个方面构成,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在上述思路下,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个笼统和无所不包的概念。历史地看,谢尔顿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提出的另一种企业责任主张,纯粹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清晰地表明企业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外,还需要履行别的责任,将企业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也视为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并不恰当。

企业社会责任既不能包含“企业利润最大化”意义上的所谓“经济责任”,它与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概念。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即鲜明地表示,对将“企业社会责任”或“企业社会义务”视为法律上的概念,他不能苟同。因为,其一,“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有违企业的本质。在他看来,企业乃纯粹的营利性团体,企业保有此一传统的、固有的本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才能起到作为企业手段的应有作用;若在法律领域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则很容易使公司法的架构逐渐变为公益性质,当政治权力迎合一般民众对企业积累财富的反感时,这又必将进而成为制裁企业营利的借口。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内容具有模糊性,因为,“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明确赋予任何作为义务,无法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若将其反映于立法中,则有可能成为立法本应极力避免的“空白规定”。其三,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并不存在。对于社会责任向谁承担,谁可以作为权利人请求履行之等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迄今皆未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

美国司法史上的Campaign GM案支持了李松哲上述观点,20世纪70年代的Campaign GM运动实际上是一场关于消费者保护、反战和法律改革的全面运动,其最终目标是使以利润为本位的GM转向以社会福利为本位的企业。上述建议试图完全改变公司的营利性质,因而最终没有获得成功,该案也证实,将“社会福利”等作为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不可行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就是在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对股东的责任。综上,本文所指之企业社会责任是排除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之外的狭义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对除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或社会整体的道德责任。

三、创新作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

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者只能在其投资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上述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使得“公司”这一创设能够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一心一意专注于营利的事业:有限责任被认为具有减少和转移风险、刺激投资、加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从这一点出发,只要企业的行为不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企业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反过来说,要求企业过于广泛的社会责任,正如弗里德曼所说,将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反而导致社会总福利的下降。

由于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看成排除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之外的道德责任,因此有必要探讨企业道德责任成立之理据。国内外有关企业道德责任相关文献较多,但核心的观点是两种: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道德责任是企业内外各种利益关系的反映和折射,它促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兼顾各方的利益,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考虑他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并力求使其实现和谐与平衡的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当然是正确的,但它不是必然的,如果将企业的道德责任诉诸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它就不能构成一种社会规范。二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企业的形成源于社会契约,其发展和繁荣也离不开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当然也是正确的,但是它必须回答:企业的法律责任也属于社会契约,为什么还要在法律责任之外再加诸道德契约呢?哪些道德契约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发展是必须的?本文试图从这一视角入手来寻找企业社会责任之所在。

第一,将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在不侵害他人利益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存在的最根本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是其他所有契约的基础,不得违背。从这一点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合理的,因为该理论要求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追求经济责任之外的道德表现。第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将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责任建立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而互惠互利是单个企业的策略行为,企业可以选择实施,也可以选择不实施。换言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企业可以承担社会责任,也可以不承担社会责任。第三,由上述两点可知,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企业利润最大化不违背的、在道德意义上应当承担的、有助于企业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社会契约。

在进行以上讨论和限定之后,本文提出,创新是企业唯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第一,1912年,熊彼特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创新理论”,突破了西方经济学仅仅从自由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考察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视角。熊彼特认为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从来没有的有关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的唯一职能,如果没有创新,资本主义经济就不可能产生,更谈不上发展。基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企业的“有限责任”基于以利润最大化为基石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理念,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社会契约论的人为创设,那么,在熊彼特创新理论之后,就应该将创新补充进去,即将创新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创新与企业利润最大化没有矛盾。熊彼特认为,创新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存在着某种潜在利益,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这种潜在利益。在利益的追求中,企业不断地改进生产函数,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从全社会的角度而言,企业依靠创新实现的利润最大化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第三,创新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如上所述,创新并未改变自由竞争的实质,而其他所谓“社会责任”如慈善等,将改变自由竞争的“企业—社会”契约,从而危及到企业本身的存在。所谓慈善责任,只能算是企业美德,而不属于责任范畴。

四、市场经济伦理与儒家价值观的多元创造性转化

朱贻庭认为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社会中“农为邦本”“农本商末”的格局导致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思想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重义轻利”;二是“礼以定分,贫富均平”;三是勤劳敬业;四是倡导诚信,反对竞争。朱贻庭上述说法具有一定的正确性,然而,在数千年来儒家学说的发展史中,也曾出现功利主义偏向的学派,这一学派以宋代的陈亮、叶适等人为代表。

陈亮、叶适的伦理思想与孟子见梁惠王时说的“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的观点有极大的差别。在叶适看来,义利范畴中,首要的是利的概念,但又不是“逐利舍义”,而是“成其利,致其义”,与董仲舒的“取义舍利”及朱熹的“循义必利”有很大的不同。陈亮、叶适的功利主义儒家观点已经很接近于现代企业伦理思想。

如前所述,现代企业伦理思想是建立在保护企业私产、促进自有公平竞争的原点基础之上的,而创新作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与此并行不悖。因此,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应当吸取陈亮、叶适等功利主义儒家的观点,而不是一味从孟子、王阳明心性学说中寻求根据,儒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应该是多元的。

参考文献:

[1] 吕力.管理伦理原则、多元性及折衷:管理学“实践导向”中的伦理问题[J].管理学报,2012,(9).

[2] 吕力.企业社会责任的混合论、分立论与对立论[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1,(2):20-26.

[3] 朱贻庭.中国传统经济伦理及其现代变革论纲[J].伦理学研究,2003,(1):30-35.

[4] 麻桑.叶适功利儒家管窥[J].浙江社会科学,2005,(5):116-121.[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