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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及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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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197-01

摘 要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不少人对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还不是太清楚。为此,我们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范,进行相关的阐述,以便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

一般情况下,持股比例在20%以下、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或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持股比例为20%至50%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如图所示: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改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则此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化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由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化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总的思路是“追溯”调整,即对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思路是假设剩余的部分投资从取得时起一直采用权益法核算,对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差异进行调整。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的核算

1.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购买形成企业合并,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2.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