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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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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碳标签,也称碳足迹。"碳足迹"来源于一个英语单词"Carbon Footprint",碳标签(Carbon Labelling)是为了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es,GHG)排放,推广低碳排放技术,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经济文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人类的每一点进步都是建立在化石能源的高消耗、温室气体的高排放上的,具有高度的化石能源依赖性。众所周知,化石能源利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世界经济发展的现状警示我们环境已经是经济发展的实质性制约因素。有消息称我国将很快出台《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而在国外,低碳认证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英国的超市内,货架上的每件商品都有一个特殊的标签,这个标签显示的是生产此种商品所消耗的二氧化碳数量。在一瓶易拉罐啤酒的外包装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听啤酒的碳消耗量是120克;一盒250毫升牛奶的排碳量是360克,这就是"碳标签"。目前已经有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要求上市的产品上必须贴有"碳标签",即标明产品在生产、包装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建立我国的碳标签法律制度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同时,建立我国碳标签法律制度也具有法律、财政和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

二、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项具体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操作的可行性,下面将从法律依据、财政可行性和实践操作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立碳标签制度的法律依据

1、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无人会否认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公共资源属性,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也是毋庸多言的。所以对影响公众健康领域的产品实施碳标签法律制度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许可的范围。

同时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鉴于环境领域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的倾向,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实施是无法通过市场自由配置和行业自律有效实施的,必须依赖强行性的法律制度,实施行政许可。

2、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项规定确定了在环境保护法领域上的公众参与原则,即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政府有保障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义务,鉴于公民和企业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实施碳标签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途径。

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项规定确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然包括了环境知情权。当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时候,碳标签标注的产品碳足迹信息将会是消费者知悉产品对环境影响的主要途径,满足其环境知情权。这将会影响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进而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企业的低碳选择。

(二)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的财政可行性分析

通过实施碳税机制可以有效推进碳标签法律制度。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三)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的操作可行性分析

更多地强调市场效率配置有利一面的"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mentalism)已经无法有效解决企业外部成本问题。因为它忽略了一个问题,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大气是全体人类共有的资源,其产权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我们不能用产权界定的方式来代替庇古税,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碳标签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庇古税较之产权界定虽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况庇古税虽说是政府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是一种宏观干预,而非指令与控制式的干预。在中国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直接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从理论上说,庇古税是优美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横阻着一道道的难题。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

通过实施碳标签法律制度,以消费者的理性消费间接地促进企业进行低碳选择,进而也可以碳标签的标识使得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产品碳信息沟通。

无论如何,在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偏离帕累托最优,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向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碳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不失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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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谦.环境法基本原理--以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为中心[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周冯琦.上海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2009低碳经济专题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4]蔡林海.低碳经济 绿色革命与全球创新竞争大格局[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郭日生,彭斯震.碳市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秀英(1984-),女,山东菏泽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环境法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