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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纳入了央行的监管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独立于商户和银行、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与国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息息相关。
《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出台后,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在内的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应“欢迎和支持”。这类在灰色地带行走十余年的服务机构,最终有机会得到“名分”。
据了解,支付宝、资和信、中移动等多家支付服务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积极准备申请材料。央行相关人士称,央行对牌照数量不会做限制,“只要满足要求的都批准”。
迟到的新规
“行业多年无名无分的状态得以改变,这个规则的制订过程也较为透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总裁认为,《办法》的出台让很多业内人“松了一口气”。
在此之前,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早已纳入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办法》数易其稿,其间波折不断,拖延了五年才得以出台。
2005年6月10日,央行公布了《办法》(原文件名为《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一个版本。门槛设置是否合理、外资准入以及参股比例等成为争议焦点。市场传言当年9月出台的管理办法未能浮出水面。
2007年4月,央行对修订后的《办法》再次征求意见,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监管身份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市场传言的“即将出台”再次落空。
业内人士分析,《办法》的推出一波三折,其进退背后是对监管权力的争夺。社会资本名正言顺地进入也将打破支付服务市场被金融机构垄断的局面。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与既往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例如,新名称明确界定了“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而为“支付服务”而非“支付清算组织”立规,也回避了央行监管支付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但与此同时,模糊地带也非常多。例如,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尚未在新规中得以明确。一位业内人士称,此次公布的结果“将给此类机构的审批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另据了解,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将在9月1日之前推出”。而“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则归于服务提供方。
在行业监管阙如的这些年里,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央行2010年5月13日的《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09)》中称,截至2009年年末,全国已登记的特定非金融法人机构共计243家。而尚未登记的支付机构数量更众。
新规之后
《办法》纳入了三类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其中对预付卡业务的界定,排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保卡等种类,也不包含“在发行机构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加油卡等。
根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准入门槛并不高,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望获得合法身份,但这并未改变第三方支付的生存困境。
“目前经营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公司中盈利者寥寥。”业内人士介绍。
易宝支付CEO唐彬介绍,向商家收取手续费仍然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最主要的盈利点。迄今为止,该行业多数企业并未能通过手续费覆盖成本支出。例如,目前涉足手机支付的中移动,用户数量已经高达1500万,仍未能盈利。
而支付宝自2004年从淘宝网中独立出来,虽然用户数量和交易金额双双剧增,但却一直未能实现盈利。
大企业尚未盈利,中小企业在未来的整合也在所难免。在2011年9月1日前,这些企业将获得一段缓冲期用以整改和达标。一位清算组织人士对记者说,“收购兼并、重组整合亦不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