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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伤害要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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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治超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打球有风险,入场要谨慎。”这不,就有一个球友在球场上遇到了这么一件蹊跷事情。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该球友和一外商5月2日在大连某高尔夫俱乐部打球。外商在发球台发球时,球友和一球童也在发球台,另一球童在果岭上插旗杆,球道上无人。球发出后左偏,落到远处左侧的树林中(球道内)。球友也发球后离开发球台向前走。这时,在树林后边出来人喊球打着人了,球友和外商跑过去查看,树林后边草地上一人坐在地上,捂着头,血从头上直往下流,另有6、7个绿地维护人员围看,球童打电话给领导汇报了情况后抬着受伤者乘他们的球车走了。之后,球童部门负责人打电话后告诉我们球友说受伤者正在住院观察,球友要负一定责任,需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打球的时候,我们应该是优先的,前边不应该有人,即使有人,他本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这是基本常识,俱乐部和工作人员都应该明白的。怎么让我们承担责任呢?”

这位球友是从常识来分析问题,如果加上法律或者法理的利器,那么就是充足的免责理由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伤害该球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答案很显然是不需要的。因为,法律上所指的“伤害”不仅仅指的是一种结果,客观的结果,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成为伤害,这个条件之中,人的可预见性就是其中之一。换而言之,就是,行为人是否有义务、是否有能力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这是判断责任承担的分界线。如果行为人没有义务,或者没有能力预见到危害后果发生,那么他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典型的是未成年小孩子伤害别人,他本身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当然,他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那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本文限于篇幅,无意探讨监护责任的专题。),因为他的年龄已经限定了他还没有能力预见到危害后果。反之,如果有义务、能力预见而故意、疏忽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责无旁贷的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里面强调的行为“过错”。

在本文题述的情景中,球友发球击中了球场远处树林里面的球童,伤害后果已经出现,但是,作为一个高尔夫球员,甚至球场的工作人员,是没有义务,或者有能力预见球场很远处树林里面是否有人而给予必要的谨慎,因为那是超出了球员必要注意的范围或者超出他预见能力,通常,球场旁边的树林里面是没有人员,兼之,如果树林里面特意安排人员工作,那么球场疏忽于提醒,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球友应当对此不承担责任。

当然,法律的实施,需要人的努力,面对简单的法律条文,我们各方可以从人文关怀或者公平角度出发,适当的补偿,这是法律确定的“公平诚信”原则所渴望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