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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境行政听证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资源实施管理、作出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环境行政行为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己被许多国家采用。自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以来,短短几年时间,行政听证制度已涵盖了诸多行政领域,为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
[关键词] 环境行政;听证程序;环境听证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67-1
一、环境行政听证程序
环境行政听证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资源实施管理、作出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环境行政行为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提出听证制度。环境法律、法规由于其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这是环境行政区别于其他行政领域而具有的特色,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广泛的利益冲突、隔代平衡以及国际关联等特点。因此,环境行政听证程序与一般行政听证程序在价值取向上存在较大不同。
二、环境行政听证的必要性
从环境行政的整体制度结构上看,环境行政相对于其他行政领域,主要有两大特色,即科技关联性与利益冲突性。
(一)环境行政具有科技关联性
科技关联性,行政机关做出的环境决策等行政行为与科学技术有密切的联系,而科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环境行政具有风险性。首先,为证明制定的环境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各种决策的依据都有相对的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环境行政决策过程表现为一种科技选择的过程,从而成为技术支配下的论证环节。其次,环境行政机关为了使其制定的环境方案通过,他们可能会夸大方案的积极作用,并回避方案的负面影响以及论证风险的不确定性。如果环境行政主体缺乏对方案的不良影响的科学预测性及事先的技术论证和对社会各方利益的综合分析,环境行政行为就不会达到预设的效果。最后,一套完善的环境行政决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一定的时间与精力等。但由于现实中条件的限制、资源的短缺、决策是否科学很难判断等原因,一切 “决策于未知之中”。
(二)环境行政的利益冲突性
利益冲突性是指环境行政行为会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根据主体不同分类,有代内利益冲突、代际利益冲突及国际利益冲突。因此,要求环境行政主体要考虑相应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利益冲突;不仅要考虑环境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公民的环境权益,衡量各方主体的利益。否则,环境行政行为可能带来极端的结果:一是面对众多的利益冲突而无所作为;二是在环境行政中专制。听证引入到环境行政中,使得普通公民与专业人员参与到环境决策,有利于避免环境决策的失误减少各方利益的冲突。环境问题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广泛,就需要环境行政机关全面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环境听证制度作为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其参与者不仅包括环境行政的相对人,还包括有环境问题、环境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环境问题解决的有效性,有利于环境行政的相对人的环境行政程序权利与环境行政实体权利的实现。
三、听证在环境行政中的功能
(一)实现程序的正当性
正当程序的前提下,程序本身确实能够发挥 “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具体的行政决定能否被普遍的服从不仅仅取决于国家强制力保障,还需要借助一种可以使行政的相对方愿意接受并认可的理由,由于环境行政行为的做出利益遭受损害的人来讲,能拥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各种不同的环境利益和相应的价值就可以得到更充分的权衡。
(二)制约行政权力,平衡权力与权利
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权力的有效运行需要对权力进行限制。一方面,现代社会赋予行政机关强大的权力,行政的范围很大;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限制这种权力的泛滥行使,对权力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程序的作用。环境行政听证就是是一种可行的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程序,它在行政机关做出环境行政行为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与制约,从而限制行政权力被滥用,平衡环境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
(三)提高环境行政的效率
效率被认为是行政的生命线,然而,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行政效率无法转化为行政的实效,合理的行政程序是理性与经验结合的结果,行政效率能使程序安排的阻碍浪费最小、效果支持最大化。自然正义规则、公正原则限制了行政机关活动的自由活动范围,遵循这些规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但是,如果能减少了政府机构之间的摩擦,这些花费也是值得的。因为它们主要是维持公正的原则,可以减少民众的担忧,基于此,自然正义原则促进了行政的效率而非阻碍行政的效率。 “只要法律不要过分严苛,正义与效率并行不悖。”
(四)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公民对环境权的维护也有了从未有过的重视。而环境行政听证程序就是实现公民程序性环境权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听证作为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不仅体现在环境行政的立法、实践中,还体现在环境行政的司法程序中。公民因此不再是消极的权利享受者,还要分担管理整个的集体利益的责任。环境行政听证程序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程序性环境权,而且最终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实体性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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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J].中外法学,1998,(2):88-89.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8.
作者简介:薛飞彦(1988-),男,汉族,甘肃白银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