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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此种销售方式在企业非常普遍,是常用的促销措施。但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二是在销售时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一、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与退货相关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例1]甲公司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0元,单位成本为8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协议规定,乙公司应于3月10日之前付款,在销售后3个月内因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退货。假定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乙公司退货率为10%。乙公司于2月18日支付货款。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公司于3月20退回A商品20件,4月20日退回80件,甲公司已收到退回商品,并退回了相应款项,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8年2月10日发出商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2008年2月18日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2008年2月29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估计退回数量:1000×10%=100(件)
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100=10000(元)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80=8000(元)
确认其他应付款:10000-8000=2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
其他应付款
2000
(4)2008年3月20日退回A商品20件
收回库存商品:20×80=1600(元)
冲减应交税费:20×100×17%=340(元)
退回银行存款:2000+340=2340(元)
退回数量占估计退回数量的比重:20÷100=20%
调整其他应付款:2000×20%=400(元)
借: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其他应付款
400
贷:银行存款
2340
(5)4月20日退回A商品80件
收回库存商品:80×80=6400(元)
冲减应交税费:80×100×17%=1360(元)
退回银行存款:8000+1360=9360(元)
调整其他应付款:2000-400=1600(元)
借:库存商品
6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其他应付款
1600
贷:银行存款
9360
(6)2008年5月10日,退货期满
由于实际退回数量和估计销售退回数量一致,无需再作会计处理。
[例2]沿用例1资料,假定乙公司4月20日退回60件,其他资料相同。
(1)甲公司4月20日收到退回A商品60件的会计处理:
调整库存商品:60×80=4800(元)
冲减应交税费:60×100×17%=1020(元)
退回银行存款:6000+1020=7020(元)
退回数量占估计退回数量的比重:60÷100=60%
调整其他应付款:2000×60%=1200(元)
借:库存商品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其他应付款
1200
贷:银行存款
7020
(2)2008年5月10日,退货期满会计处理:
由于估计退货数量为100件,实际退货数量为80件(20+60),未发生退货20件应调回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转销确认的其他应付款。
调回主营业务收入:20×100=2000(元)
调回主营业务成本:20×80=1600(元)
转销其他应付款:2000-400-1200=4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
其他应付款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例3]沿用例1资料,假定乙公司4月20日退回100件,其他资料相同。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
实际退回数量超出估计退回数量:(100+20)-100=20(件)
补调主营业务收入:20×100=2000(元)
补调主营业务成本:20×80=1600(元)
调整库存商品:100×80=8000(元)
冲减应交税费:100×100×17%=1700(元)
退回银行存款:10000+1700=11700(元)
调整其他应付款:2000-400=1600(元)
借: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应付款
16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
二、销售时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4]甲公司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0元,单位成本为8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协议规定,乙公司应于3月10N之前付款,在销售后3个月内因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退货。甲公司无法估计乙公司退货的可能性。假定A商品发出时有关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2008年5月10日,退货期满,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