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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保经济最大特点是具备环境保护意识,是一种在市场经济导向下,承继传统产业业态,将经济、环境和谐共生,相互发展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政府部门的绿色采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示范引导社会公众改变过往不科学、不合理、不可持续的消费行为和习惯,从而唤醒绿色、环保的消费模式。本文结合多年环保系统工作经验,简要概括了绿色采购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对构建绿色采购制度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环保经济 发展业态 绿色采购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发展环保经济的必要性
环保经济就是以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为目的,以有利于环境的技术,诸如清洁生产工艺、环保技术等转化为生产力,并且实行对环境有利的经济行为,以实现环保经济的最终目的即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随着人类环保理念和经济理念的改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专家开始反思传统的产业经济模式,探索以及完善更合理的环保经济模式。传统产业经济与环保经济的不同之处是:传统产业经济不考虑经济的环保代价,只是纯粹的为了经济的经济,甚至很多时候为了发展经济会出现大量的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资源、以牺牲人类健康为代价的经济,是一种损耗式经济;环保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环保经济则充分考虑经济的环保代价,以保护人类的良好生存环境、维护有限的自然资源、尊重人类身体健康的经济,是一种平衡式经济。
环保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思想是:一个地区应该以绿色旅游业、绿色农业和商贸及第三产业作为主导发展产业,在这四大主导产业的基础上促进其它类型经济的发展。争取将资源和区位优势转化化为经济优势,提高经济总量水平和整体经济实力,最终实现一个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采购的绿色效应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逐渐出现了一种以政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模式,为了更好的约束及规范这种消费模式于是有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形成,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产物。政府作为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它的这种通过采购发生的消费行为对一个国家的公民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绿色采购,是指人们购买的产品和所进行的活动是对环境无害或者是有益的。绿色采购的出现是相对传统的采购观的,是面对人类日益恶化的环境而提出的更合理更有益于人类的采购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概念下,人类的曾经的以大量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的掠夺式经济正在惩罚着人类,如今的人类开始积极反思曾经的经济理念,有效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购买绿色产品已经成为人类所关注的迫切的事情。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一种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行为,它的特定的政府特性、法律与行政的制约性以及经济和利益的杠杆作用,不但能够保证采购质量而且还能节约相当的采购资金,同时还能在实现包括诸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建设和基础性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体系机制,以通过完善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努力树立政府采购中心“阳光中心、服务中心、安全中心、和谐中心”的新形象。
伴随着我国经济连续多年持续稳定的高速发展,国民收入逐年增多,国家财力逐年增强,公民的公共需要也随之逐年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因公民的需要的公共服务的开支也逐年扩大,政府的采购量不断增大、采购范围不断扩充,政府采购出现快速发展的状态。据相关资料显示,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至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51.1l%。2004年底,我国政府正式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公布了包括类产品的的“节能清单”,政府绿色采购得到巨大发展,政府相关部门联手扩大政府环保产品采购范围,节能清单共计30种产品,496家企业的14423个产品型号、系列;环境标志清单将产品由过去14类2823种增加到2l类6876种。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7000亿元,其中节能、节水及环保产品采购金额进一步提升。
三、绿色采购的实践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1995年上海作为中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试点,我国的政府采购也仅仅走过15年。我国的绿色政府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关于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但仍无一部指导性法律来规范政府的绿色采购行为。
虽然各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进步,毕竟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才刚刚起步,当前这方面还有许多不足,存在很多问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尽管我国的绿色采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出台了一些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绿色采购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平台,但我国的政府采购毕竟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已有的法律也不够完善,具体实际操作性还不强,也缺乏对绿色采购的规定。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的范围还很有限。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逐年扩大,政府拥有更多的采购资金,同时公民有更广阔和深层次的公共服务需求,面对现有的有限的政府采购清单已很难满足公众的需要。缺乏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政府的绿色采购的政策是在政府的绿色采购标准上制定的。只有唯一确立了政府的绿色采购标准,政府才能够更合理更有效的制定绿色采购政策。然而,我国当今的绿色产品的标准却不是唯一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执行的是强制性产品国家标准,中标认证中心执行的是该中心颁布的环保产品标准。同样的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却不一样,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造成了不确定性,对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工作也带来了障碍。绿色产品生产成本过高造成采购障碍。由于绿色产品的生产比普通产品的生产需要更高质量的环境成本,在造价上与普通产品相比处于劣势,在政府采购中其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而我们的政府采购中却没有考虑到绿色产品的环境成本,造成绿色产品的竞争力相对较低。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监督需要继续加强。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走过短短的十五年,而绿色采购的概念的提出更是只有寥寥几年,正是在这样的起步阶段下,我国政府更需要对绿色采购需要加强监督,公开绿色采购信息,鼓励绿色采购。
四、完善绿色采购的措施
针对以上绿色采购的实践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
以立法的形式来推行绿色采购。我国应加快立法,推出《政府采购法》或推行相关强制绿色采购的法律,进而对政府绿色采购发挥指导作用,明确绿色采购的范围和数量等。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制度。以节能和环保作为制定采购标准的两个基本点,科学分析绿色产品的本身特性和经济性,从而得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度。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制度作为绿色采购产品的重要基础和标准,在绿色采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确定绿色产品认证制度的同时,也应该扩大绿色产品的认证范围。完善绿色采购清单制度。随着绿色采购的力度的增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一方面要扩大采购清单范围,另一方面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已列入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加强相关的制度监管监督。从政府采购目录的制定、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准上,全面落实绿色产品采购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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