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中日农产品流通领域问题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中日农产品流通领域问题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农产品流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流通中的问题应该系统分析。针对现在农产品流通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应该以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方法加以解决,而不能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国应该向国外学习,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但更应该有符合国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从制度、模式、体系构造上做文章,从整体上进行整合。总之,必须寻求符合市场规律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体系;农业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F74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53-03

一、中国农产品流通体系

(一)现状概况

目前,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是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商品,尤其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大中型批发市场5.5万多个,年成交额2.1万亿元,相当于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0%以上、GDP的26%。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现有较大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 000多个,其中,蔬菜、粮食饮料批发市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农副产品的五大支柱批发市场有蔬菜市场、干鲜果市场、粮食市场、水产品市场、肉食禽蛋粮食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批发市场,覆盖了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农产品集中产区,构筑成贯通全国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初步形成国家中心级、区域级和地区级的多层次批发市场网络体系。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重要的市场组织形式,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组织产需衔接、活跃流通地方经济、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建立价格机制、推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和网络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我国广大城乡地区,批发市场仍然是进行商品批发交易的一种主流与形式。

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开放了农产品交易市场,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批发市场为枢纽,以城乡集贸市场为末端,以个体商户为主体的初级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以物流配送为中心,以连锁超市为末端,以公司为主体的新型现代农业流通形式,开始产生并发展起来,在部分大城市发展的势头很快。而且我国大宗农场品流通多数是通过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来完成的。

(二)存在问题

我国90%以上的鲜活农产品都是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个平台销售出去的。所以说,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脊梁。目前,我国拥有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但是大多是由农民自己发展起来的,所以这个体系还存在复杂的问题。第一,土地、种子、粮食、油和棉的流通是我国的命脉,但是它们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种子,我国70%的种子被国外五大种子公司占据,这几个公司占世界的75%。我国的食用油也被垄断着,所以农业产业链也可能被外资控制。我国已经有一些批发市场被外资收购,最近还有外国公司要以几十亿美元收购新发地(新发地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成立于1988年,现成为北京市交易规模最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具有很大影响力)。这些问题是农业流通领域的该警惕的问题。第二,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波动大而且卖难买难。因为蔬菜是季节性强、地域性强的农产品,受自然因素影响大,而且不易储存。其次,市场过度放任、过于无序、组织化长度过低,信息对生产者、批发商、运输商的作用没有被重视。对此,我国应该有符合国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应该行国外学习,从制度、模式、体系构造上做文章,从整体上进行整合。生产环节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从全国到省区市都要有相应的规划。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建设缺乏整体及相互的联系。

目前约4 7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品种增多的情况下,产品供给的作用巨大。但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农贸市场的放大,有脏、乱、差等问题,这样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无法适应或带动市场的。所以,要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发展农超对接、产地和销地的关系、公司和农户的关系。应该建设好农贸市场,把农贸市场的公益性提到一定地位。要规划好,不能恶性竞争。

二、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现状

(一)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

战后初期,日本对农产品流通实行全面管制,即由政府按照固定的价格统一收购和分配,后来逐渐放开。现在,除部分大米仍由政府收购外,其他农产品都是自由流通。

实行自由流通的各种农产品,农民自销的比重很小,主要是委托农协通过批发市场销售,流通路线是:生产者—基层农协集货场—省农协经济联集运中心—批发市场—零售商—消费者。例如:高知县的农民生产的的蔬菜、水果和花卉等按产值计算,91%农产品是通过农协组织销售的,农民自销部分只占9%。通过农协组织销售产品的方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各个农户定时把产品送到市、町、村农协的集货场,在那里统一进行分类和包装,贴上农协印制的商标,并标明品种、规格、等级、数量、产地和生产者序号。日本农村全盘机械化和农产品全部经过分级包装,销往全国各个城市,这是与全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公路交通建设迅速发展相联系的。第二步,基层农协把集中起来的产品送到省农协办的集运中心,在哪里按发往地分别堆放。如果基层农协集货场的产品数量大,就不送省农协的集运中心,而是办好手续直接运往批发市场。第三步,省农协把集中起来的产品,分别送到各个城市的批发市场,交给批发市场的收货公司。省农协有一批专门的销售人员,组成销售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快报,决定本省产品产品往哪儿发运销售。由于各地行情千变万化,竞争激烈,能否卖到好的价格,完全取决于这个指挥部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决断。

农协与农民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农民把产品交给农协,只记数量不记价格,全权委托农协选择最为有利的市场出售。最后,农协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基层农协收2%,省农协收1.7%)。

(二)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与中国对比

日本重视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农产品价格合理,农民收入较高,城乡基本没有差别;农协组织很发达,服务到位;农产品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规范完善;市场对产品供求反应灵敏,调控能力强。这些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和借鉴。

在中国,分户式经营表现为分散型的小农经济。从生产方式来说,一般是下游产业链决定上游产业链,而且生产方式决定流通方式。以北京为例,目前农业生产及农业流通的特点是“小、散”。政府对农业生产及流通领域所进行的整合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同样,日本农业的经营方式也属于分户经营,但是日本通过农协及其他组织和机构已经逐步解决了类似问题。这与政府的支持和农协提供的各种服务是分不开的。日本有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组织组成了完备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这个农村,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同城乡结合的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

日本的农协是向“综合农协”的方向发展。所谓“综合农协”,是指将经济职能(共同销售农产品和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金融职能、保险职能、农机技术推广等4项职能集于一身的农协组织形式。特别强调的是,农协的金融职能包括了农协的融资功能。农户把自己的钱存入农协的银行,农协的银行也可以向农户贷款,从而促进了资金的流动效率。再加上农户向农协提品,并通过农协购进生产资料,以及农协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培养专业农户。由此可见,农户和农协的关系密不可分。就政府的作用而言,一直加强与农协合作,并形成了一种“套餐”关系(双方在政治、经济上紧密联系、相互合作的关系),可以说日本农协成为日本政府的替身。

中日两国在农业合作组织上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不仅是农民可以办,企业也可以带头成立并加入到农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但是早期的日本农协是以自愿加入的农民为主体,商业性的企业是不允许参加日本农协的运作过程的。直到最近,日本政府在这点上才有所放开,允许商业性企业参与日本农协的运作。从宏观而言,农业合作社始于欧洲,后来在美国也得到发展。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势便与欧洲的类似。二者都是除了农户以外,企业也可以以合股等形式加入到农业合作组织并从事商业经营。但是日本以前一直是比较排斥商业企业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进入。这种排斥的态度,首先,可能是跟日本对合作社的定义与其他国家不同有关系。日本认为农协是零散农民的合作组织而不是商业企业的合作组织。其次,这可能与日本保守的传统文化有关联。不过最近日本允许向农协提供稳定大量货源的农业大户从农协中独立出来,并同意其成立法人化的商业企业进行流通领域的经营。这些由农业大户独立出来的企业可以直接从农户那里购入产品销往到大超市等处。

至于为什么日本之前没有出现像中国、欧美那样的企业大规模进入农业合作组织的情况,恐怕还与过去日本的农业体制有关系。首先,过去的日本对粮食(以大米为主)进行了流通管制,实行国家化的统购统销。其次,日本的农产品流通是建立在批发市场体制的基础上。相当大数量的农产品都是通过批发市场以拍卖的形式进行销售。总的来说,政府的管制过多,导致商业企业没有建立自己固定的销售渠道。

过去日本政府对农产品的管制主要是针对稻米,而且实施了粮食管理法。但对于水产品、畜产品、水果等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上的流通基本是放开的。

三、启示

1.由于政府政策支持与贸易保护,日本稻米的生产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生产过剩的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开始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策略,力图保证农民的收入。比如,根据稻米生产面积对农户进行补贴,以及加大对种植水果、蔬菜等经济农作物的政策扶持力度等。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与设施农业相关的法律,通过农协的营农指导事业部门和农协自身根据农产品品种建立的部会制(比如单独的蘑菇协会、西红柿协会等),来积极指导农民进行生产结构的转变。

2.日本政府对营农指导事业部门没有给予直接的经济补贴。但是,日本有独立于政府和农协的农业改良普及员(帮助农民进行农作物选择及农产品改良)。他们是不隶属于前面两者任何一方的公共机构,但积极配合日本农协的工作。改良普及员不直接指导农户,而是通过农协的部会制来指导农户。而且这些改良普及员都是拥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并且在当地接受过多年培训,了解当地农业生产情况的人员。因此他们给农户的建议是能得到当地农户信任的。

3.在中国搞设施农业就会对每一个大棚给予一定补贴,以此来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日本的部会制是日本农协最基层的组织,政府并未对他们有直接的经济资助。但是政府努力构建从生产到批发市场的流通制度,通过推动农场品的规格化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另外,日本通过“价格安定生产制度”,根据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要素设定最低的收购价格。若实际收购价格低于设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政府将对其中的差价进行补贴。但是只有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户才能享受这种补贴。因此,日本通过流通和价格两方面的制度化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并促成了现在日本农产品的“主产地”体系。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特征,因此设施农业的开展,比如农户搭建温室,不仅中央政府会给予50%的财政补贴,甚至地方政府以及地方自治体(市町村)等机构还会分别给予20%—25%的资金补助。最终农民自己负担的费用不到10%。日本农协还对农产品加工厂在购买加工机器、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4.目前,日本也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在城市近郊有“减减农业”(将农药、化肥的投入量在原有基础上减少一半)。“减减农业”的农产品通过特殊渠道直接进入超市销售,而且它们在超市设有专柜买卖。通过“减减农业”栽培的农产品比普通农户的农产品质量更好,如果像普通农产品那样直接进入农协,由农协进行统一销售的话,相当于是变相降低自己的身价。对于“减减”栽培的农户而言,得不到应得的价格。另外,主产地的农产品数量大,供给持续性强,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议价权;而城市近郊的农业投入高、数量少,在市场竞争中谈判地位低。所以,“减减”栽培的农产品是直接进入高级百货商店专柜,并辅以电视广告等多媒体宣传。在这种大背景下,一部分大农户从农协的体系中退出来,自己建立法人化的公司从事“减减”农产品的买卖。

四、建议

1.日本政府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摸索出的对农产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是政府直接掌控农产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二是准政府经济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失时机的调节市场供求。这两点是我国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准政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大宗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等领域,对蔬菜、副食等介入较少。而政府对农产品流通批发环节的掌控,仅停留在规划建设、收费管理上,甚至政府必须承担的质量监控职能也未能很好的履行,所以近年来出现一些食品安全事故。

2.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得益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而我国的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规范但活力不足;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应该着力于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3.日本的中介组织不积极是农户的利益代言者和利益共同体,而且他们还兼有准政府的职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我国的中介组织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出现,主要职责是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但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发展时间短,经验积累少。应该在政策上鼓励,资金上扶持,建立农民急需的农业中介组织。

4.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农业标准化生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对质量的要求甚至超过了对价格的要求。日本对我国出口的蔬菜,从生产供应基地的生产环节就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这对我国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英霞.供应链视角下的农产品物流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2] 戴化勇.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历史、现状及改革措施[J].物流工程与管理,2009,(4).

[3] 顾海英.中日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比较研究[J].世界农业,1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