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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馒头血案”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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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逐渐成为一个新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滑稽模仿便是其中一种。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是对原作品的嘲弄和讥讽性的模仿。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电影《无极》进行的篡改,可以说是滑稽模仿的典型代表。在西方国家,戏仿通常享受合理使用的抗辩。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戏仿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戏仿作为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时作为一种艺术创作形式,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应将戏仿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保护,以此来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完善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完善

一、问题引入

2006年,一部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视频短片风靡网络,掀起了人们对网络恶搞的热议。正当著名导演陈凯歌竭力推销自己斥巨资制作出来的巨作《无极》时,这部短片突然登场,迅速走红网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这部由业余制作者胡戈制作的短片,通过对电影《无极》的利用、改编和讽刺,表达了与原作截然不同的思想,引起了爆笑与喝彩。这一事件,可以说把网络恶搞这一普遍存在但又往往被人忽视的现象推到了大众面前,引起了人们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戏仿作品保护之间界限的争论。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滑稽模仿的冲突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

《伯尔尼公约》规定:"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损害行为。"《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保持其著作物的完整性和标题的完整性,不接受违背著作权人意愿的修改、删改或其他改动。"《英国著作权法》第80条"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的权利"、《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20条、《加拿大著作权法》第12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就上述国家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来看,此项权利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息息相关,因此受到了大多数西方国家的重视。就该权利内容而言,因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只有作者才能修改其作品,因此任何歪曲、篡改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什么是"歪曲篡改",目前我国却暂时没有对于该定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学者们的解释,完整权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的、情节的和主题思想的完整性。"对作品完整性的破坏也可以反映在再现的方式上,如用一种取笑的、调侃的腔调来演唱严肃的歌曲,在放电影的过程中任意插播广告等。"①鉴于此,单方面地认为滑稽模仿行为是对著作权人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是不恰当的。

(二)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加拿大《著作权法》将基于私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概称为"合理使用";英国在司法判例中也通称为"合理使用",其著作权立法第三章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合称为"有关著作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从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对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性质进行界定。面对日益复杂和多样的网络环境,各种各样的模仿作品层出不穷,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完全将这些存在合理价值的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因此。引入戏仿制度,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一大趋势。当然,戏仿制度引入的同时,必须对戏仿进行界定,确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标准。有学者主张,"对戏仿的'合理使用'界定应当比对一般作品的界定更宽一些,因为只有唤起受众对被戏仿作品的熟悉才可能产生戏仿的效果"②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否则违反了公正的原则。关于戏仿的定义,关键是应当对戏仿的目的做必要的限制,以防止戏仿范围的扩大化,防止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滑稽模仿的合理性

(一)滑稽模仿的界定

"滑稽模仿,源自英文parody,又称戏仿、戏拟等,是文学中讽刺性批评和滑稽嘲弄的修辞方式之一。"③这种修辞手法通常模仿人们熟知的某一著名诗歌、某一名言警句或者某一谚语,根据表达的需要,适当的改头换面,构成一种颇为新奇的表达方式,从而达到讽刺、嘲弄或幽默的目的。由于原作的作品内容是读者大脑已经储存了的,而模仿出来的内容由于与原来的意境、情趣等方面有所相同,因此,模仿的作品在与原作的比较之下,通常有一种"旧瓶装新酒"的感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滑稽模仿是创作者利用原创作品,通过对原作进行具有独创性的改造,从而创作出的表达其思想的作品。

(二)滑稽模仿存在的依据

一件作品能否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是在于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即所有著作权法所认定的受保护的作品都应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初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是一种个性的表达。一般认为,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即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和必须体现作者的精神内涵、表达一定的思想或情感。这意味着"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推演而来。"④

那么,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呢?我们认为,滑稽模仿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原作进行讽刺或批判,以利用改造后的原作内容反映模仿者与原作相对应的观点、立场,从而达到其他文学作品形式所无法实现的独特效果,那就是使原作的内容本身成为讽刺的工具。滑稽模仿作品所具有的模仿性,决定了该类作品的内容对原作的大量使用。"因为滑稽模仿的效果取决于对原作中显著特征的复制,如果没有这些特征,滑稽模仿将意味丧失。"⑤创作者在利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和创作或者模仿,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内涵,也表达了作者的思想,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滑稽模仿作品,是创作者在利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这种再创作行为表达了创作者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的思想,是对原作的一种评论,并且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符合独创性的构成要件。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对原作品进行的这种滑稽模仿,是否会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换句话说,即这种批评性评论的损害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首先从对著作权人的名誉的损害方面来看,一部作品问世后,社会公众有权对作品的内容和思想感情进行评论,这种评论当然包括批评和讽刺,这也正是宪法所保护的表达自由。对此,作者无权加以禁止,著作权法也从未赋予过作者这样的权利,否则著作权就会沦为限制思想表达自由的工具。所以,公众对已经发表的或者出版的作品进行评论,是实行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表现,并非对著作权人的名誉和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从对原作品的经济效益影响看,我们知道,评论文章的功能,不在于它所引用的原作本身,而在于其评论部分。而滑稽模仿作品,往往比原作更具有流通性,销量往往更大。公众所关注的,除了评论文章本身外,当然还包括它所依据的原作。因此,仅从市场份额来看,滑稽模仿作品,不仅不会降低原作的市场销量,反而会激起那些没有阅读过原作的人群购买的欲望,并由此提高原作品的市场占有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市场竞争下,滑稽模仿反倒可以为原作吸引更多的观众。正如霍姆斯的"思想与言论的自由市场"理论认为,"至高之美德只有经过思想的自由交换,才能轻易获得,要判断某种思想是否为其真理,最好的办法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

四、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之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重点,直接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三方利益以实现平衡。因此,应当在维护著作权人应有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三方利益最大化。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不利于利益平衡的实现。

1、合理使用制度的列举式规定。虽然法官在法律使用上一目了然,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个案适用中很容易援用,但是此十二项列举过于确定、具体化,很难囊括社会生活中所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这样会加剧法律制度的刻板和僵化。法律是以利益的分配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法律制度如何构建会影响法律主体的利益动机,从而影响法律主体行为的调整。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上的构建,不宜采用列举式规定,或者应加入兜底性条款,以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效果。

2、我国著作权法对现实生活中的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的归纳总结,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的情况都不能使"合理使用",使用人对他们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就是一种违法的侵权行为。这种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使著作权作品所反映的社会公共利益有弱化的倾向,使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地贯彻执行。这种极端的维护某一方面的全部的应有的法益是不合理的,不利于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3、我国合理使用采用的具体规定模式,没有给出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现实生活中使用情形千差万别,所谓"合理"与否必须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不可能列举穷尽。况且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不论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中,都不能简单地确定其是否为合理使用。尤其是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传播手段的发展,合理与否的标准发生了变化。一些原本依法合理的使用作品方式,也会变得不合理;原本著作权人不必控制的使用方式,如果不控制则会使其利益损失殆尽。此时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足够灵活,以适应多变的事实。

(二)由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的对立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完善

1、引入滑稽模仿制度

滑稽模仿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得到广泛认可的,并归于合理使用的内容。现在社会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戏仿提供了生存条件。从法律意义上讲,戏仿体现的是上的言论自由,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均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也不例外,公民有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从艺术领域讲,戏仿即使人们表达思想的一种方式,也是进行艺术创作的一种形式,对于繁荣文艺评论、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有积极意义,符合著作权法的初衷,应当受到我国宪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进行重塑

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规定模式和抽象规定模式各有利弊,理想的立法模式应是具体模式和抽象模式的结合,发挥两种模式的优点,并克服其缺陷。具体措施是在保持现有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列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制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判定标准,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其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法律中,构造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使其同时具有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法官在裁判合理使用案件时,首先看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第22条所列举的十二种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若是可直接根据法条做出裁判,当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定合理使用的类型时,则依据概括性条件来衡量、判定。

注释: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②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 载《中国法学》

③赵林青:《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及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出版社

④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⑤什克洛夫斯基:《情节分布构造程序与一般的风格程序的联系》 西方二十世纪论文选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2】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 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2页

【3】赵林青:《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及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年版第102页

【4】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第46页

【5】什克洛夫斯基:《情节分布构造程序与一般的风格程序的联系》 西方二十世纪论文选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

作者简介:赵莉 性别:女,学校:西南政法大学,年级:2009级 学院:民商法学院 学历:本科,专业:法学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