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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个人信息等同于学生隐私权,那么两者之间的“度”究竟该怎样掌握
2008年12月初,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电)以学校需要资金支持为由,未先予告知,就将本校在校生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分行南关支行,随后该支行用校方提供的信息,办理了上万张信用卡。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舆论一片哗然。很多西电学生将此次信息泄露称之为“卡门事件”。
尽管目前学校方面已经就此向学生致歉,银行方面也表示已将这批非法办理的信用卡注销。但关于这个事件的讨论却远未停止,一些法律界专家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涉及违规违法操作。
银行违规?
事件最早披露是在2008年12月8日,一位西电的学生在网上帖子,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校方冒用信息办了信用卡。当他去学校旁边的工商银行办理网上银行时被告知其名下已经有一张牡丹信用卡,并已开通网上银行,可他从未办理过工行信用卡,这位同学提醒大家都赶紧查查。
帖子一经发出,许多西电学生闻讯开始查询工行的客户服务电话,发现自己的名下都有一张从未见过的工行信用卡。
西电06级的张冒(化名)看帖子后第一反应就是给工行打电话,但是当时根本打不进去,他急得要命,后来才听说当时工行电话都快被学生打爆了。
张冒向记者介绍,被冒用信息办工行信用卡的学生中,老校区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占的比例很大,在新校区06、07、08级通信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都有学生反映,被冒用信息办了工行信用卡。
在西电学生不断反映及舆论关注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有关负责人终于对媒体承认:学校配合中国工商银行为学生集体办理了信用卡,且校方愿意发一个声明告诉学生,如果不愿意办的可以销卡。
消息一出,银行陷入无比尴尬境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分行南关支行信用卡部两位负责人终于承认,从2008年4月到7月,一共给一万多名学生办了信用卡,卡都是由学校统一办理的。
有评论认为从银行角度讲,没有学生本人签名就给办卡,本身就违反了操作流程,现在信用卡的信用状况直接挂到个人名下,银行系统一查就知道有几张信用卡,透支情况如何等,虽说这卡可能是零额度,但指不定哪天这些学生就变成信用不好的人了。
北京市交通银行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信用卡的办理有着严格的规程,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详细信息,亲笔签字办理。办卡都会有提成,办成每张卡根据银行的不同提成大概在20元到50元不等,银行内部也有一个考核指标。因此,银行实在难避“为了追求业绩,违反操作规程”之嫌。
对此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也表示银行在“卡门事件”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
“没有‘申请人’的参与,学校与银行就操办了信用卡的申请与发卡的全部事宜,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权利。”陈刚分析道。
学校盗用学生信息?
“卡门事件”的源头,就是学校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卖”给银行。校方对此的解释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学校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支持,银行办信用卡也有业绩的考核,需要学校支持。校方对指责感到不解:“我为什么不应该向银行透露,为什么不能给银行呢?”
“依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校方行为属于严重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陈刚告诉记者。
据了解,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而学生的信息资料是学生个人信息的具体体现,学生对其应享有隐私权。学生对个人信息既有隐私权,西电为什么还会泄漏呢?
“众所周知,中国的公办高校俨然是一个行政机构。西电作为一级类似行政管理的管理者,其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拥有一种类似‘公权力’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力的滥用和膨胀,导致了学生的隐私权被严重侵犯。”陈刚分析道。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张冒和他的同学们也没有更多地想到为自己维权,大多数学生表示刚开始都很气愤,但慢慢地也就看淡了,只是对学校无语。“我们只能期望有关方面不再泄漏我们的隐私,如果是被办卡了能赶快注销,然后就当作没事了。万一得罪了学校的利益被开除,我可不想!”张冒很无奈,而和他一样想法的学生数量相当多。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学生应该依法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刚认为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作为知识群体的有一定法治观念的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屡见不鲜,而社会的进步往往正是各种权利和权力在法律框架内博弈的结果。
上海交通大学熊丙奇教授在此前发表的文章中提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在自主办学的同时,坚持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学生自治,而不能让行政力量在缺乏竞争、缺乏监督的环境中独大,使师生权益受制于行政权。
如何为信息漏洞打“补丁”
如果学生个人信息等同于学生隐私权,那么两者之间的“度”究竟该怎样掌握?这是摆在所有教育者和商家面前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
“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牺牲学生利益为代价换取学校的利益。”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徐蕾认为。
徐蕾告诉记者,以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例,学生处作为学生信息采集的第一部门,接触学生信息最多,包括新生入学的数据采集、学籍信息、学籍管理等都是由学生处统一管理,保护学生隐私的责任也随之加重。学校很多相关部门都需要使用学生信息,无论是学校相关部门,还是公、检、法部门办案,需要学生信息时都必须要有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等,一切提供学生个人信息的前提都是建立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之上。
南开大学语文教育研究中心宋敏教授表示,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还属于空白。
那么在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认定?学校应该如何保护学生隐私权?
综合专家说法,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应享有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
我国由于目前对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司法中也没有对大学生进行特殊的保护,像“卡门”导致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现象还时有发生。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体法中对隐私权尚未明确规定。”宋敏告诉记者。
另外有专家表示,学生权利受到侵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律对大学生隐私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无法操作。
宋敏建议应通过完善民事立法,为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增强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可操作性。
“从学生工作的角度来讲,我觉得任何时候都应以保护学生的权益为前提,将工作细节更加细致化,各个部门及时、经常沟通,防止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尽可能地把保护学生隐私的工作做到最好。”徐蕾说。
“另外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例如校学生会的权益部以及学生权益保护模拟法庭等”,宋敏建议,但这些组织的作用在现实中如何真正发挥最大作用,还需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积累。
很多接受采访的大学生也呼吁能出台一部属于他们自己的法律――《大学生权益保护法》。此法如同《教师法》,包括明确规定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所应享有的权利,隐私权应为其中应有之义。
有专家指出,大学生是社会当中一个重要的群体,既有一般社会公民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是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者和有关专家还很少有著述,对大学生隐私的保护在我国法律界尚属空白区域,显然,要杜绝类似现象,保护学生个人隐私,法律的出台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