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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最低工资具体有哪些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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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所以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差也很大。同一地区在不同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