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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改后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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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非货币易》会计准则于1999年6月28日,2001年1月18日修改,2006年2月15日又进行了修改。本文阐述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以下简称旧准则)对比的主要变化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商业实质

一、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

旧准则中没有“商业实质”这一概念,而新准则引入了这一概念,并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作出规定,即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第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例如,宁良公司用公允价值总额为200万元的汽车与森华公司公允价值为210万元的房屋交换,并支付给对方10万元的补价。因汽车与房屋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显著不同,因此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所作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提供的判断标准本质是一样的。

“商业实质”是新准则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不一样,损益的确定不一样,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也不一样。

二、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上的变化

在旧准则中,对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础的。而在新准则中,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可能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础,具体确定如下:第一,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而且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以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第二,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

三、损益确定上的变化

在旧准则中,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只有收到补价一方才确认损益(收益),其数额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在新准则中,非货币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论是否收到或支付补价,均应将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非货币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论是否收到或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四、公允价值运用上的变化

在旧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较窄,其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第二,收到补价时,按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收益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较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货币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并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五、信息披露上的变化

旧准则仅要求企业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而新准则不仅要求披露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而且要求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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