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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两改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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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半年财政收入情况看起来很美。

累计全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526.03亿元,增长31.2%。其中税收收入50028.43亿元,同比增长29.6%;非税收入6847.39亿元,同比增长44.5%。

改改无约束的超收

今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增幅几近三成,从财税部门的角度看,这或许是一份值得骄傲的答卷。但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则值得忧虑。连续十多年大幅度的税收增加,是不是一件骄傲无比的政绩?财政收入,是不是如韩信点兵―多多益善?

让我们看一组数字。

从2000年至2005年,在财政部编制的预算草案中,全国财政收入预算增长分别为8.4%、10.3%、10%、8.4%、8.7%、11%,一般在10%左右,而实际增长达17.6%、22.2%、15.4%、14.7%、21.4%、19.8%,两相比较,预算增速与实际增速误差总在一倍左右。2006年财政超收收入则达到前6年总和,为3000亿人民币。到了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比2006年同比更是增长31.4%,而2007年GDP增长率为13%,税收增长率为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当年财政比预算超收多达7239亿元,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61316.9亿元,GDP增长9%,而财政收入增长19.5%,比预算超收2830.9亿元。

今年年初政府预算收入在税种上的分解是,国内增值税预算数17570亿元,增长10.5%。国内消费税预算数6500亿元,增长7.1%,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预算数11220亿元,增长7%,关税预算数2170亿元,增长7%,企业所得税预算数8380亿元,增长7.5%。这些主要税种的预算增幅都在7%左右。但与前面引用的数据对比可知,这几项税收的增幅,都在预算的3-5倍,如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38.3%,是预算7.5%的5倍,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实际增长37.1%,更是预算增长7%的5.3倍。

虽然,上半年的财政增幅不一定就是全年的增幅,但是,全年税收增幅超预算增幅两三倍应无悬念。这种不正常的增幅,引起人们的质疑,既然年年超过预算那么多,为什么预算还要那么做?预算不能编制得更为准确些吗?收入增幅不能受预算的约束吗?

预算收入是对未来收入的估计,不可能完全准确,固无异议,但是每年的增幅超过预算规定增幅的数倍,则不是估计不准确的问题,而有深刻的原因。

发达国家预算收入是受约束的,不是超收越多越好。而我国《预算法》对预算中的“短收”有严格、明确的规定,但对预算“超收”没有限制性规定。《预算法》第45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国家该收的,一点不能少,突出体现了对于国家收入的严重关切;但对于超收却不做任何限制,说明国家对于超收带给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却漠不关心。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并没有将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收权放到平等保护的地位:你少给国家缴一分钱都不行,国家多拿你多少都是无可置疑的。这是一种国家主义、和国库主义的财政观。

既然《预算法》对于超收没有限制,对于超收的支出也没有规定,那么,超收部分就成为政府可以任意支出的部分。这样的后果是,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一定会把增幅做得较低,美其名曰“留有余地”,而在征收时则努力多收。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超收空间。超收越多,一方面体现为财政部门的政绩,另一方,超收越多,政府可以直接支配的财政收入越多。这种方式让让人们想到历史上的包税制,政府部门当然有积极性超收。因此我们看到,为了超收,政府实行多收奖励,多收提成,把税收当成一种营业,挖掘潜力,不惜收过头税,提前税,预收税。

财政增收无限制,根本的症结在于《预算法》的缺陷。要解决此问题,需要修改《预算法》,给超收规定限额,对于超收收入和超收收入的支出都要予以规范。

改改重复开征的间接税

如果按照税种统计,上半年财政增长的情况还会更加详细一些,比如增长幅度较大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7168.63亿元,同比增加1939亿元,增长37.1%;关税1350.29亿元,同比增加328亿元,增长32.1%。以上这几类税种属于商品税,又叫流转税,是间接税,这些间接税上半年的收入是31861.77亿元,占上半年税收的63.7%,间接税增收总额是6348亿元,占上半年税收增收11428亿元的56%左右。而2010年间接税占全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9.5%。对比可见,今年上半年间接税的比重在总税收中有下降。

由于这是一个较短时段的数据,因此,尚不能得出结论说,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如果出现这种趋势,那倒符合中国税改的方向,即不断降低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提升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当然,这里的一升一降,应该是通过较大幅度地降低和调整间接税的税率因而降低间接税的增长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直接税的增长来实现。

我国间接税仍然占总税收的六七成,这个税收结构是不合理的。从国际看,发达国家的税收均以直接税尤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不高。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是绝对主体,间接税处于附属地位。但在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泰国、土耳其阿根廷等等国家,其流转税比重显著地高于发达国家。

这里的对比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是以间接税为主。从实证的角度,可以得出结论,中国要走向发达国家,必须转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

从规范的角度来说,直接税比间接税具有更多优越性,这也是必须以直接税逐渐代替间接税的原因所在。第一,从税收透明的角度来说,直接税透明程度高而间接税透明程度低。因为间接税的税收隐含在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中,其税负的最终归宿是不明确的,因而是不透明的。不透明的间接税,模糊了税收的真正负担者,造成人们的错觉,不利于形成纳税人意识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第二方面,间接税具有累退性,而累退是不公正的。商品中隐含税收,不论贫富,都会消费商品,尤其生活必需品,因此,如果作为商品的生活必需品中含有税金,则对于穷人会有更大的压力。虽然商品税或者叫做流转税的间接税在征收管理方面,可能比直接税更加方便。但是,并不能为了这种效率而牺牲税收量能负担的根本原则。

间接税除了透明度低,累退而不公正等弊端外,中国的流转税本身还有巨大的缺点需要克服。这就是间接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间接税古已有之,比如盐税,但是,间接税真正成为针对商品的普遍税收,源自晚清为镇压太平天国而在各地实行的厘金。厘金制度最为人诟病的弊端就是重复征税。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从民国的统税到共和国的统一工商税,产品税,都没有彻底解决流转税重复征税问题。直到1994年税改中以增值税取代工商税和产品税,流转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方得到一定的解决。但是,1994年税改实际上并不彻底,那次还保留了营业税,在增值税中还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流转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到目前没有解决。营业税重复纳税严重,抑制了服务业的发展。所以,中国税制改革,总的方向应该是降低间接税的比重,而与此大趋势并行不悖的是,应该将重复征税问题严重的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彻底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作者系独立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