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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省在农机安全管理举措上有了重大创新。2008年和2010年,蒙城县和天长市先后成立了警监共建执法中队,2010年7月,涡阳县成立了警监共建执法中队。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联合机制(简称“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在安徽省得到逐步推广,成为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新亮点。本文主要论述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现实背景、法理依据、法律依据文件依据、切实可行性、创新实效和机制完善。
一、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一)时代背景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权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部门对拖拉机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即上牌办证及年度检审,这就产生了“农机部门有权办理牌证无权上路执法检查”的问题。农机部门的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因此,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
(二)形势需要
当前,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警力的不足和农机安全监管上路执法权限的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一些地方农业机械违法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和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农机两部门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权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控的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发挥多年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管理拖拉机、低速农用汽车的丰富经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实现公安农机两家合作共赢。
二、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
(一)价值属性要求
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价值)表现在联合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所指引的联合执法模式、规范高效执法以及对于执法现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来说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公安农机两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实践执法联合工作,将警监共建机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完善,以真实的执法联合活动来丰富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共建的价值属性,完善农机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共同利益要求
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属于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同属于政府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针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来讲,两部门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两部门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无论是静态管理,还是动态管理,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共同的利益关系和同属政府的职能部门决定了两部门的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来说,公安机行政执法联合机制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对高效、文明和严格执法来说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律及文件依据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二)文件依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机监发(2011)1号)“加强部门合作,推广部门联合执法经验,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四、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方式及特点
(一)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上牌办证由农机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几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长和指导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副队长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中队的岗位设置、工作纪律、考勤制度由中队自行制定并报县级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共同审核。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二)特点
1 运作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2 主体权责明确 主体是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部门选派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保留自己原来身份的同时附加一个身份:协警。这就是说,中队的主体只有一个: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而农机部门只是协助执法者。执法主体的明确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避免了行政机关多头执法及相互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实现。
五、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创新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实践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5月,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批准成立。7月27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创新成效
涡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依法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
六、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落实及完善
(一)增强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
做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农村道路安全秩序。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执法中队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执法素质,统一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持证上岗。严格依法对上道路行使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处罚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开展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三)规范收支管理,落实财政保障
执法中队要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队的执法需要保障运行工作经费,不断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管的投入。联合执法部门也要努力降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成本,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四)严格考勤考核,规范业务管理
执法中队要制定并落实绩效考勤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激励制度。农机监理执法人员要接受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被检查农机的牌证管理行政许可业务,努力促进农机安全管理业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